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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6】金融糾紛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7146
- 條形碼:9787521617146 ; 978-7-5216-1714-6
- 裝幀:7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6】金融糾紛 本書特色
2021年繼續推出數據庫增值服務!國家法官學院、*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簡便易用、權威實用,打造“好讀好用”的案例! 權威的作者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強大的規模 今年推出23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獨特的內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數據庫增值服務 2021年繼續推出數據庫增值服務,凡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并可免費下載民法典全文及新舊對照。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6】金融糾紛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含銀行卡糾紛、儲蓄存款合同糾紛、銀行結算合同糾紛、融借款合同糾紛、票據糾紛、證券糾紛、融資租賃糾紛、典當糾紛等。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2020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全面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推薦參考書。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6】金融糾紛 目錄
一、銀行卡糾紛
(一)借記卡糾紛
1銀行卡盜刷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標準
——劉某訴某銀行借記卡案
(二)信用卡糾紛
2個人信用卡“套現”行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某銀行秀嶼支行訴范某琴等信用卡案
3銀行以公告方式將信用卡滯納金變更為違約金,若原信用卡合同約定合同經銀行修改并公布后生效,則對違約金應予支持
——某銀行金牛支行訴周某剛信用卡案
4冒名網上銀行貸款后銀行的責任認定
——徐某訴某銀行北京分行信用卡合同案
5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不能成為民事違約的阻卻事由
——某銀行花垣支行訴彭某信用卡案
6銀行應采取合理措施向盲人履行格式條款的說明義務
——李某鵬訴某銀行信用卡案
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7一方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能否行使抵銷權
——劉某庭訴某銀行南城支行儲蓄存款合同案
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一)金融借款合同擔保糾紛
8抵押合同有效但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處理
——南寧甲貸款公司訴孫某等小額借款合同案
9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在網絡司法拍賣中競拍人悔拍而被法院沒收的保證金、拍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某銀行蓮都支行訴星球公司金融借款確認案
10保證人在受讓其保證的債權后再行追償的司法認定
——龍陽公司訴多山建材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案
11保證無效保證期間對于債權人主張權利仍有拘束力
——舜欣公司訴舜亦公司、單縣財政局等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案
12實現擔保物權程序非一般訴訟程序的前置程序
——某銀行大豐支行訴廣慶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13農村信用社接受本社的股權作質押合同無效
——綿竹信用社訴泰中機械、顏某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案
14第三人向債權人承諾代為償還債務,未明確免除原債務人的清償義務,債權人亦不認可債務已經轉移,應認定構成債務加入
——揭東某行訴吳某標金融借款合同案
(三)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糾紛
15“借款人不能按時支付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解除合同”的合同條款可否作為判定“合同約定解除條件”已成就的依據
——某銀行柳州分行訴譚某行、溫馨房開金融借款合同案
16被冒用身份進行線上質押貸款后的損失救濟
——單某訴某銀行朝陽支行金融借款合同案
17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時,金融機構主張按照行業慣例以到期日作為逾期利息起算日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月城支行訴倍思達公司等金融借款案
18第三人“承諾還債”的效力認定
——某某銀行訴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19電子合同及簽名的真實性認定
——通用振興公司訴馬某祥追償權案
20“借新還舊”借款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某銀行訴袁某兵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1金融借款中借款人配偶作為擔保人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雙誠公司訴陳某梅、秦某賓追償權案
22金融機構收取抵押貸款的逾期本息后,無權主張提前收貸
——某銀行訴羅某平、陳某梅金融借款合同案
23以他人名義套取金融借款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定
——富源信用社訴石某穩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4應收賬款質權人對應收賬款真實性負有審查義務
——某銀行陽邏支行訴長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四、票據糾紛
(一)票據追索權糾紛
25持票人補記轉賬支票出票日期能否享有票據權利的判斷
——梁某友訴光耀公司等票據追索權案
26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中“超三日未應答”不能成為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攔路石”
——煊晟公司訴雙發公司等票據追索權案
27票據即使經惡意公示催告程序除權,持票人仍不得行使追索權
——益鹽堂公司訴新中旺達公司等票據追索權案
(二)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28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利益救濟
——介休發達公司訴某銀行同安支行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案
(三)其他票據糾紛
29除權判決被撤銷后持票人的權利救濟途徑
——東渡儀表廠訴東洲羅頓公司、華科公司票據權利案
30民事訴訟中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起訴的正確區分與認定
——榮達公司訴志朋公司票據案
31主合同重新約定管轄對擔保人有約束力
——某銀行巴南支行訴北汽公司、大雅公司等票據案五、證券糾紛
32場外配資合同的效力認定
——陳某根訴毛某初融資融券交易案
33具有欺詐性的股票交易行為依法不受保護
——陳某武訴李某、紫荊公司股票交易案六、融資租賃糾紛
34承租方違約導致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的損失賠償問題
——創格公司訴馮某斌融資租賃合同案
35當事人因吸收合并住所地發生變更不影響協議管轄約定
——原味居公司訴中車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案
36在租賃物為動產時不應輕易穿透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環球公司訴T縣人民醫院融資租賃合同案
37善意取得第三人享有融資租賃物所有權
——輝恒公司泉州分公司訴李某得融資租賃合同案
38融資租賃購車后未依約給付租金時剩余租金及違約金的處理
——創格公司訴鄒某融資租賃合同案
七、信托糾紛
39信托目的的認定
——信誠達融公司訴信托公司信托案
40傘形信托合同無效及后果
——劉某賓訴中融信托公司信托案
八、理財糾紛
41金融消費者購買高風險投資理財產品受損后,金融產品銷售者等賣方機構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蘭訴某銀行龍潭支行財產損害賠償案
42資產管理人勤勉盡責的信義義務不因“通道”業務免除
——張某昊訴銀河期貨公司委托理財合同案
九、保險合同
43保險合同的提示、說明義務
——李某文等訴某保險公司梧州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案
44貸款保證保險合同中違約條款的效力
——某保險公司欽州分公司訴梁某濤保證保險合同案
45保險公司主張被保險人參與違法行為身故的應舉證證明
——李某玲、向某玉等訴某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保險合同案
十、其他
46銀行直接扣劃錯匯至債務人賬戶的款項,構成對錯匯人的不當得利,不適用貨幣“占有即所有”原則
——金川公司訴鼎威公司、華士支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案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6】金融糾紛 節選
1銀行卡盜刷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標準——劉某訴某銀行借記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終11130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借記卡糾紛 3.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劉某 被告(上訴人):某銀行 【基本案情】 劉某持某銀行借記卡,2017年8月18日上午10時43分發生消費50元。劉某隨后致電某銀行客服電話核實50元的消費情況,并辦理臨時掛失手續,于當天攜帶銀行卡和身份證前往某銀行網點辦理換卡手續。上述50元消費為話費充值業務。在充值過程中,操作人通過撥打10086,在自動語音提示下,選擇銀行卡充值菜單,然后輸入銀行卡號、身份證號碼、密碼等,實現對手機的充值。在一審庭審過程中,一審法院與被充值手機號機主庫某亮取得聯系,經核實,庫某亮與劉某并不認識,也沒有使用撥打10086電話充值的方式進行充值,亦不記得2017年8月18日當天是否進行過充值。 劉某請求法院判令某銀行返還上述非本人操作的50元消費,并賠付利息損失(從2017年8月18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某銀行辯稱,訴爭交易是通過第三人幫付通公司的支付平臺進行話費充值,需要驗證持卡人的卡號、密碼、身份證等信息,才能進行交易,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借記卡卡片和密碼,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碼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損失由持卡人承擔。幫付通公司對交易過程進行陳述稱,該手機號碼撥打10086,用戶選擇銀行卡對該號碼進行充值,輸入卡號、身份證號、密碼核對無誤后才能進行充值,在充值前,該銀行卡不需要在幫付通公司平臺進行任何綁定等操作,幫付通公司的數據是和銀聯關聯,幫付通公司是通過數據傳輸的方式交給銀聯核實。 【案件焦點】 涉案50元話費充值消費是否應當被認定為盜刷行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和某銀行借記卡章程的規定,某銀行應及時、準確地辦理存款人的資金收付業務,并有義務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確保存款人賬戶內資金的交易安全。根據本案現有查明的事實,劉某在收到50元的消費短信提醒后,及時與某銀行取得聯系,并對銀行卡及時掛失并換發新卡,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盡到了一個持卡人應有的注意義務。對于50元的消費事實,經幫付通公司、被充值手機號機主的談話筆錄,一審法院進一步確定劉某在此次50元話費充值的操作過程中并不存在操作的動機和可能性。 結合劉某在發現銀行卡出現余額變動后的具體操作等綜合表現,一審法院按照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涉案的50元消費為銀行卡內資金的盜刷行為。在其所發行銀行卡被消費,導致持卡人因此遭受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某銀行應就此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現劉某要求某銀行賠償盜刷損失50元及由此產生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 關于某銀行抗辯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借記卡卡片和密碼,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碼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損失由持卡人承擔一節,因某銀行未能舉證證明劉某對涉案借記卡、密碼存在保管不善的過失,故對此抗辯,不予采信。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某銀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劉某50元,及相應的利息(利息以50元為基數,從2017年8月18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某銀行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根據查明的事實,劉某在收到50元的消費短信提醒后,及時與某銀行取得聯系,及時掛失銀行卡,結合一審法院對被充值手機機主核實的情況,以及案涉刷卡的金額等因素,一審法院認定劉某并不存在操作的動機,并無不妥。某銀行對此不予認可,但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劉某對涉案借記卡、密碼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款**項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銀行卡盜刷是指不法分子通過不法手段獲取持卡人的銀行卡密碼等信息,從而竊取持卡人銀行卡資金的違法或犯罪行為。主要表現為持卡人在未有泄露自身銀行卡信息的情況下,資金被完全陌生的第三方消費、提現、轉賬等。近年來,銀行卡盜刷行為由不法分子在ATM機上加裝側錄器讀取銀行卡的信息,在密碼鍵盤上方安裝針孔攝像頭記錄密碼等低技術含量的手段,轉向更為高級的移動支付盜刷,形式更加隱蔽,偵破難度增大。在盜刷案件中,限于自身知識、技術等客觀條件,加之上述盜刷行為隱蔽性、高科技性等特征,持卡人往往無法提供直接證據證明盜刷行為,因此法院妥善處理盜刷類金融案件,明確雙方的舉證責任分配,不僅能更好地保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對金融業的良性發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對維護整體金融安全意義重大。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對上述法條作出文義解釋,如持卡人主張銀行卡被盜刷,則應當承擔證明盜刷事實的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根據現有證據,盜刷事實的認定采取了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根據持卡人在銀行卡被盜刷后的表現綜合認定是否盜刷,而金融機構如主張為非盜刷,則應當承擔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銀行卡信息的證明責任,從表面看似乎減輕了持卡人的證明責任,有違上述司法解釋之規定,實則是根據法律內在邏輯和盜刷案件特殊性而確立的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標準。 原因有二:其一,法官在處理盜刷案件時,無不遵循著兩個演繹推理中的大前提,這兩個前提是生活經驗,是常識,亦是現實情況。**個前提是,雖然偶爾有盜刷案件的發生,但相對于大量的銀行卡支付業務,盜刷畢竟屬于極少數極端案件,這就意味著我國銀行結算系統總體上是安全可控的。如沒有這個大前提,盜刷案件普遍發生,無處不在,按照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將舉證責任分配給持卡人,則明顯不合理。第二個前提是,一個正常理性的持卡人在銀行卡被盜刷后的正常反應,應當是**時間采取諸如掛失銀行卡、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等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并積極挽回已經發生的損失。法院不能苛責持卡人直接證明盜刷行為的存在,根據持卡人被盜刷后的表現綜合判斷是否是盜刷更為合理。其二,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更容易搜集銀行卡支付的相關證據材料,在銀行卡規則的制定和解釋方面相比持卡人具有天然的優勢地位,作為參與商事活動的主體,雖然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但法院必須考慮上述因素,將舉證責任作此分配也是公平原則的具體表現。 編寫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高毅航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6】金融糾紛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編辦批準設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專門研究機構,與國家法官學院合署辦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下,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經濟社會發展、法學教育研究、中外法學交流、法治中國建設的辦院宗旨,堅持“服務、創新、合作、開放、共享”工作原則,依托國家法官學院開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發布和國際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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