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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23】執行案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6996
- 條形碼:9787521616996 ; 978-7-5216-1699-6
- 裝幀:7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23】執行案例 本書特色
2021年繼續推出數據庫增值服務!國家法官學院、*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簡便易用、權威實用,打造“好讀好用”的案例! 權威的作者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強大的規模 今年推出23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獨特的內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數據庫增值服務 2021年繼續推出數據庫增值服務,凡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并可免費下載民法典全文及新舊對照。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23】執行案例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內容包含執行管轄、執行和解、執行擔保、執行通知、案外人異議等典型案例。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2020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全面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推薦參考書。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23】執行案例 目錄
一、對不動產的執行
1對未辦理物權登記房屋的執行能否支持
——李某峰訴劉某成等執行異議之訴案
2房產買受人怠于行使權利,對未及時辦理過戶登記存在過錯的,不得阻卻執行
——吳某華訴廈門農村商業銀行城市廣場支行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3房屋借名人的民事權益不能排除執行
——王某蘭訴游某、聶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4夫妻一方基于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主張對涉案房產享有實體權利能否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
——陳某與佟某案外人異議案
5借名買車時,實際出資人對車輛享有的所有權可以排除強制執行
——明某春訴彭某利、楊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6物權期待權在執行異議中成立的具體條件
——崔某珍訴史某寧、劉某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7“以租抵債”能否阻卻法院執行的認定
——樂視網公司與浙江中泰公司等執行異議案
8未實際占有涉案房屋的以房抵債不能產生排除強制執行的物權期待權
——曹某醒訴陳某梅等民間借貸糾紛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9利益均衡原則在預售商品房執行中的運用
——領地房產公司訴歐某群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二、對特殊標的物的執行
10申請執行人怠于申請處置財產案件終結執行程序
——李某明與航眾工業有限公司執行異議案
11信用證保證金賬戶阻卻強制執行的審查認定
——浦發銀行青島分行執行異議案
三、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
12民間借貸類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的審查要點及證明標準
——許某與左某陽、朱某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案
13公證債權文書效力判斷不屬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受理范圍
——張某東訴柳某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四、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
14案外人主張租賃權成立的條件
——胡某君與宋某軍等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15公司發起人資本充實責任的判定
——中新華達公司訴李某達執行異議之訴案
16股東在違法減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時新公司訴譚某、銀隆偉特公司執行異議之訴案
17股權代持中的隱名權利人是否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
——張某訴潘某、陸某執行異議之訴案
18離婚后一方對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屋享有實體權利的判斷
——農行錦江支行訴袁某華、姜某文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19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物由出租人所有時,出租人的所有權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仲利公司訴李某森、五加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20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發生的政策重大調整足以影響判決公正執行的,被執行人可通過執行異議程序進行救濟
——萬某桂、肖某與楊某梅執行異議案
21執行異議案件中,被執行人應當作為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參與訴訟
——張某衛訴陳某君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22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且法院已受理破產清算的不適用優先原則
——招商銀行廣州白云路支行等訴信達公司廣東分公司、五羊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案
23執行中股東未屆期限的認繳出資應加速到期的認定標準
——中商聯合泰盛公司與福建教育雜志社等執行異議案
五、執行復議
24競買人在執行程序中可撤銷網絡司法拍賣
——胡某與黃某琴等申請執行復議案
25訴訟外和解全部履行完畢方可裁定終結執行
——直通家品公司與達康富華公司、魏某啟執行復議案
26未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以參照執行回轉立案執行
——建安公司與巫溪縣司法局執行復議案
27執行程序中救濟權濫用現象的思考
——呂某民申請執行復議案
28和解協議遲延履行完畢能否申請執行
——招商銀行廣州機場路支行與宇寶公司等執行復議案
六、查封
29明顯超標的查封異議案件的審查
——金石蒙榮公司執行行為異議案
30案外人針對執行法院輪候查封的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不應受理
——王某云訴馬某敦等執行異議之訴案
31涉案房產是否屬于超標的查封的認定規則
——穆某訴佟某執行異議之訴案
32房屋產權代持不能阻卻法院強制執行
——王某琦訴王某彬、趙某田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七、執行依據
33案外人不能以執行依據錯誤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孫某訴張某平、許某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34債務人異議中,以抵銷方式履行債務的認定
——廊坊富邦德公司與石化國際事業公司執行異議案
八、執行中的優先受償
35在金錢債權執行中保護案外買受人的物權期待權
——洪某凱訴張某文、徐某陽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36執行程序中具有生存權屬性的債權應當優先受償
——向南小貸公司與唐某淑勞動爭議執行異議案
37抵押登記優先受償權范圍的認定
——北京銀行紅星支行訴南本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案
38抵押權預告登記權利人的物權期待權在執行程序中應予以合理保護
——蘇州建行訴中浦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九、執行中的財產保全
39抵押財產足值時是否能申請保全另一方其他財產
——信達重慶分公司與楠竹山公司等訴中財產保全案
40財產保全錯誤標準的認定與歸責
——陳某、何某群訴何某明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案
41明顯超標的保全的認定標準
——九龍公司訴陳某雨執行異議之訴案
十、追加被執行人
42名為項目重組實為公司分立可追加受讓資產的公司為被執行人
——富群公司與楊某平、泰璟公司執行復議案
43未依法清算注銷公司屬于規避執行,法院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合生公司申請追加被執行人案
44執行中債務加入與執行擔保的認定標準與區分
——坤盛保理公司申請追加宏圣鼎陽公司為被執行人案
十一、執行中的其他問題
45簽訂信托財產現狀分配協議取得信托財產申請執行的認定
——長安信托申請執行中城建集團等案
46申請執行時效屆滿后被執行人同意履行,應視為放棄時效抗辯權
——呂某與孫某離婚糾紛執行異議案
47終結執行后并不終止所有執行措施
——周某兵等與杜某友執行異議案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23】執行案例 節選
1對未辦理物權登記房屋的執行能否支持——李某峰訴劉某成等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5799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3當事人 原告:李某峰 被告:劉某成 第三人:陳某國、高某英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5日,第三人陳某國與河北其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臨港分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滄州市渤海新區中捷管理區翰林苑小區X號樓X單元X室的住宅樓一套,價款為196491元。 2018年4月9日,陳某國與劉某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陳某國所有的坐落在翰林苑小區X號樓X單元X室的住宅樓出售給劉某成,價款為370000元,于簽訂之日支付340000元,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支付剩余30000元。合同簽訂后,劉某成于2018年4月9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陳某國340000元,陳某國于當日為劉某成出具證明,并把商品房買賣合同、樓房鑰匙等交付于劉某成。之后,劉某成將涉案房屋進行了簡單裝修并入住。2019年2月20日,劉某成就涉案房屋與滄州臨港潤捷供排水有限公司簽訂供用水合同,并繳納水費。其他物業費是劉某成以陳某國的用戶名交付的。劉某成在2019年4月16日向黃驊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國配合過戶手續,后得知該房屋已被查封,不得已撤訴。 2016年7月7日,李某峰與陳某國簽訂借款合同,陳某國向李某峰借款400000元,月利息為3%,借款期限為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并約定將涉案房屋進行抵押。因涉案房產未辦理房產證而未辦理抵押登記。2019年3月14日,原告李某峰向黃驊市人民法院申請訴權保全,請求對陳某國、高某英所有的價值3000000元的財產予以保全,黃驊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83執保1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陳某國名下的位于河北省滄州市渤海新區中捷管理區翰林苑X號樓X單元X室住宅樓一套,查封期間為三年。 2019年7月2日,劉某成對(2019)冀0983執保180號之一民事裁定查封的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后法院聽證審查,作出(2019)冀0983執異45號執行裁定書,裁定中止(2019)冀0983執保180號之一民事裁定的執行。 【案件焦點】 李某峰請求對涉案房屋進行查封的許可是否應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本案中,在法院查封之前,被告人劉某成與第三人陳某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支付了房屋價款,并提交水費、物業費票據、照片等證據證實被告劉某成已實際占有涉案房屋。對于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原因,被告劉某成稱在購買房屋時,涉案房屋當時不能辦理登記手續,當自己得知可以辦理房屋登記后又一直聯系不到陳某國,后起訴陳某國要求其配合過戶手續。被告劉某成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認定劉某成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存在過錯。綜上,人民法院對涉案房屋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本案中,雖然涉案房屋未辦理物權登記,但劉某成對涉案房屋已實際占有,依法對該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依照《*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峰的訴訟請求。 【法官后語】 執行法律關系紛繁復雜,執行中各方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而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既可以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又可以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執行異議之訴的案件類型有:(1)案外人基于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合法占有權等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2)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的請求許可執行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3)基于分配方案的異議提出的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本案屬于第二種類型,是申請人請求對涉案房屋進行查封許可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申請人要求對被執行人已出售給第三人的未過戶房屋進行查封執行,法院能否執行的關鍵在于第三人是否存在過錯。在司法實踐中,也有觀點認為:若嚴格按照不動產登記生效原則,涉案房屋未辦理登記手續,房屋仍是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的查封是合法的。這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只是沒有考慮到該條的但書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對不動產物權登記失效原則與此規定相同)。在這里想和大家探討的是對《物權法》第九條的理解與《查封規定》第十七條的適用。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對此略有文字修改)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采用的是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明確登記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所謂物權行為,是指以物權設立、轉移、變更、廢止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內容包括債權合意,即債法上的合同和交付或登記的物權合意。債法合意是原因行為,物權合意是結果行為。物權法把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相結合,但二者又相互獨立。如果債權合意無效或者被撤銷,那么物權合意也會被撤銷;相反如果債權合意有效,物權合意因程序等原因被撤銷,權利人仍可要求對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債權合意所設定的義務,履行物權合意。就房屋買賣合同而言,只要買賣雙方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無瑕疵,該合同就是有效合同,雙方均應以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物權合意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產生公示公信的效力。在實際生活中,物權登記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行政管理層面,不具有強制性。現實中存在大量買房不過戶的現象。那么在執行過程中,我們面對這一現象又當如何處理?本案中第三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合意是有效的,沒有物權合意,如果依據法律的規定適用物權登記生效原則,那么對第三人的權益怎樣權衡?本案適用的《查封規定》第十七條,是基于不動產登記生效原則從平衡利益的角度作出的變通性規定,其立法宗旨在于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安全性,在理論上引入了過錯原則,對無過錯第三人的債權賦予物權性質予以優先保護,應將其理解為《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中的但書的情形,是我國立法者通過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各方利益的權衡。 編寫人: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黃蕊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23】執行案例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編辦批準設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專門研究機構,與國家法官學院合署辦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下,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經濟社會發展、法學教育研究、中外法學交流、法治中國建設的辦院宗旨,堅持“服務、創新、合作、開放、共享”工作原則,依托國家法官學院開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發布和國際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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