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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21】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7177
- 條形碼:9787521617177 ; 978-7-5216-1717-7
- 裝幀:7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21】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 本書特色
2021年繼續推出數據庫增值服務!國家法官學院、*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簡便易用、權威實用,打造“好讀好用”的案例! 權威的作者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強大的規模 今年推出23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獨特的內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數據庫增值服務 2021年繼續推出數據庫增值服務,凡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并可免費下載民法典全文及新舊對照。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21】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含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等。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2020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全面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推薦參考書。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21】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 目錄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一)故意殺人罪
1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故意上的區分
——李某峰故意傷害案
2無罪案件證據不足的認定標準
——黃某某故意殺人、奸淫幼女案
3相約自殺中放棄自殺者刑事責任的認定
——李某某故意殺人案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
4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觀要件辨析
——郭某某過失致人死亡案
5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被告人過失行為的認定
——郭某過失致人死亡案
6互毆中致特殊體質死亡,如何認定行為人對危害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與主觀上存在過失
——關某忠過失致人死亡案
7輕微暴力致特異體質人死亡的定罪量刑
——章某某過失致人死亡案
(三)故意傷害罪
8行為人妨害公務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如何擇一重罪處罰
——廖某故意傷害案
9被告人因醉酒不能供述全部案情時自首的認定
——王某某故意傷害案
10持利器對不法侵害行為進行反擊的能否成立正當防衛
——王甲故意傷害案
11從一起刑事案件看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問題
——彭某某故意傷害案
12對于定罪證據證明標準之考量
——李某某故意傷害案
13多因一果刑事因果關系的認定
——馬某榮故意傷害案
14親子間正當防衛權的必要性克制
——王某1故意傷害案
15故意傷害罪中被告人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的認定
——何某故意傷害案
(四)強奸罪
16犯罪中止和未遂的認定
——熊某某強奸案
17被害人的強烈反抗對強奸犯的犯罪意志產生相當程度抑制,導致其犯罪意志減弱并*終停止實施強奸行為的,構成強奸罪的未遂
——余某強奸案
18年滿14周歲后在產生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與被告人“自愿”發生性行為的, 被告人的行為應認定為強奸
——廖某強奸、猥褻兒童案
19被害人未做出明顯反抗的強奸案中被害人的主觀意愿判斷
——謝某樺強奸案
(五)強制猥褻罪
20公共場所當眾猥褻的認定
——農某偉強制猥褻案
21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即無罪
——藍某平強制猥褻案
22“網絡隔空”猥褻兒童行為的認定
——覃某某猥褻兒童案
23多次同樣行為構成兩罪的認定
——林某某猥褻兒童、強制侮辱案
(六)非法拘禁罪
24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區分
——吳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
(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5簡歷銷售人員與他人合謀,以“合規”方式非法出售個人信息構成非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鄭某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26鑒定意見的采信標準及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
——何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27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緩刑判決未生效階段發現漏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
——張某迪、張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二、侵犯財產罪
(一)搶劫罪
28轉化型搶劫中犯罪形態的認定
——廖某華搶劫案
29搶劫罪中犯罪預備、未遂、中止的認定
——楚某某、黃某搶劫案
30進入與生活場所有明確隔離的經營場所搶劫的不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所某拉火搶劫案
31冒充武警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時采用短暫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強取財物應如何定性
——劉某等搶劫案
32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應承擔部分舉證責任
——張某搶劫案
(二)搶奪罪
33跟車尾隨闖卡偷逃高速通行費行為認定
——王某搶奪案
34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主動供述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同種罪行但未被追訴,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又主動投案并再次如實供述同種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唐某搶奪案
(三)盜竊罪
35盜竊他人信用卡與拾得他人信用卡的區分與認定
——呂某波盜竊案
36盜竊刑事案件中未被繳獲的被盜物的事實認定規則及價格認定結論審查認定規則
——鄧某某盜竊案
37盜竊罪作為取得型財產犯罪兜底罪名的司法適用
——王某紅、王某兵盜竊案
38非盜竊數額入罪的盜竊罪的罰金應如何判處
——王某某盜竊案
39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實施同種罪行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新犯罪行的法律適用
——張某某盜竊案
(四)詐騙罪
40通過網絡平臺實施詐騙的責任認定
——石某紅等電信網絡詐騙案
41“淘寶代運營”中商業欺詐與詐騙之間的界限
——白某萍、王某波等詐騙案
4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詐騙罪的界定
——周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43民間送養行為中居間介紹人收取“營養費”的行為如何認定
——莫某凱詐騙案
44以欺騙手段讓人作出不法原因給付實現截賄的行為應定性為詐騙罪還是介紹賄賂罪
——黃某亮詐騙案
45合同詐騙罪中被告人主觀故意的認定
——周某洪合同詐騙案
46電信網絡詐騙集團犯罪中,從犯對其參與詐騙集團期間集團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共同的刑事責任
——袁某勇、陳某詐騙案
(五)職務侵占罪
47非“從事公務”的國有公司人員不應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張某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48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認定
——陳某等職務侵占案
49利用職務便利冒領渠道費用的刑法規制
——李某某職務侵占案
(六)挪用資金罪
50公司股東挪用公司決定以其個人名義借得的用于公司經營、由公司還本付息的款項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林某偉挪用資金案
51管理合作建房中挪用資金構成挪用公款還是挪用資金罪
——張某受賄、挪用資金案
(七)敲詐勒索罪
52惡勢力團伙的認定
——伍某聰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李某福等尋釁滋事案
53敲詐勒索罪中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及行為人構罪的認定
——李某敲詐勒索案
54財產類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勞某敲詐勒索案
55敲詐勒索所得財物用于集體公益事業仍構成敲詐勒索罪
——農遠甲等敲詐勒索案
56惡勢力中“軟暴力”行為的準確認定
——商某等敲詐勒索案
57“黑中介”人員實施軟暴力行為的定性
——劉某1等敲詐勒索案
(八)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58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中拒不支付行為的認定
——譙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21】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 節選
4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觀要件辨析——郭某某過失致人死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終361號刑事裁定書 2.案由:過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帶被害人王某到其位于北京市豐臺區某村14號院2號樓4單元XX的北京偉麗金弘商貿中心的店內聽課,鼓勵及勸說王某大量服用福龍口服液(I)型。2017年3月10日至12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79號樓XX號王某的家中,在明知王某患有多種疾病的情況下,仍鼓勵、勸說和幫助王某在短時間內大量服用福龍口服液(I)型,致使王某于2017年3月13日死亡。經鑒定,被害人王某符合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死亡。 【案件焦點】 1.被告人郭某某的客觀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2.被告人郭某某主觀方面是否存在過失。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某明知王某身體患有心臟病、胃切除等基礎疾病,在向王某銷售福龍口服液時,推薦的用法用量為無限量服用,短時間內服用越多越好,并在王某服用福龍口服液期間親自到王某家中指導服用;在王某出現頻繁嘔吐、腹瀉等不良身體反應時,郭某某未能根據王某的身體狀況對其身體出現的不良反應及時作出正確判斷,仍幫助王某連續三天超劑量服用該口服液,因此郭某某主觀上存在過失。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原因系冠心病、心肌梗死,其心胞腔及胸腔內存在大量積液;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法醫出庭意見均可以證實,王某確實存在冠心病等基礎疾病,其死亡前三天連續大劑量服用福龍口服液(I)型,與其體內大量滲出性或漏出性心包積液、胸腔積液具有明確的時間關聯性,因此可以認定王某服用大量福龍口服液(I)型系其冠心病、心肌梗死死亡的誘因,郭某某的行為與王某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人郭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情節較輕,依法應予處罰。根據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郭某某持原審辯解提起上訴,并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根據郭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款**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郭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因銷售中老年保健品導致的民事糾紛比較常見,銷售者的推銷等行為導致服用者死亡并由此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例不多見。本案郭某某的行為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認定,有兩個關鍵點應當厘清,其一是郭某某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其二是郭某某主觀方面是否存在過失,這也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認定的*關鍵之處。針對這兩個關鍵點,筆者總結本案爭議焦點有三: 一、被害人三天內大量服用福龍口服液(I)型,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經查,在案盛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答復函證實,被害人王某符合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死亡;王某心包腔、胸腔大量積液,可限制患者心、肺功能,誘發冠心病發作;臨床上,機體短時間內如攝入液體量過多,可以引起滲出性或漏出性心包腔、胸腔積液。一審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法醫認為盛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正確,并認為王某存在冠心病等基礎疾病,且其死亡前三天連續大劑量服用福龍口服液,與其體內大量滲出性或漏出性心包積液、胸腔積液具有明確的時間關聯性。另外,二審被告人申請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亦認為,案發時王某多次嘔吐、排泄,如引發電解質紊亂,有誘發心肌梗死的可能,該意見與一審出庭時有專門知識的人曾提出的,嘔吐和腹瀉會導致人體電解質紊亂,對70多歲且患有多種疾病的被害人而言,這些問題比心臟問題更嚴重的意見相吻合。 二審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提出,攝入液體量過多出現心包液、胸腔積液的理論不能成立,未經因果關系專項鑒定不能得出急性心肌梗死與短時間內服用液體存在因果關系的肯定性結論等意見。筆者認為,上述意見系設立在肝腎功能正常等前提下進行的可能性分析,亦未充分結合本案被害人胃部部分切除等病情及案發時連續三天大量服用福龍口服液導致多次腹瀉、嘔吐等實際情況,其上述觀點亦不能否定鑒定意見。 綜上,被害人王某作為一個身患多種疾病的老人,因誘發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其連續三日在短時間內大量服用福龍口服液,服用后每日多次腹瀉、嘔吐;在其死亡后于心包腔、胸腔發現大量積液,其死亡結果與三天內大量服用福龍口服液存在因果關系。 二、本案是否存在影響因果關系成立的介入因素 被告人郭某某稱,在案發前被害人王某的女兒羅某曾與王某通電話發生爭吵,可引起被害人情緒激動,導致心梗。根據郭某某提交的書面材料,羅某曾于3月11日晚打電話阻止母親王某喝口服液,現并無證據證明二人之間發生激烈爭吵,且第二天當天王某精神狀態尚好,并繼續服用了六盒口服液,由此我們認為,羅某案發前與王某通電話的行為并非本案因果關系的介入因素,不能阻斷過量服用口服液與王某被誘發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因果關系的成立。 3月13日凌晨0時左右,王某暈倒后處于半昏迷狀態,其丈夫羅某某以為王某低血糖,給王某喂小碗糖水、準備喂餃子等行為屬正常,羅某某在凌晨2時許感覺不對勁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羅某某上述行為亦不阻斷過量服用口服液與王某被誘發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因果關系的成立。綜上,郭某某及其辯護人曾提出的案發前被害人女兒羅某曾打電話與被害人發生口角,被害人病發后其丈夫羅某某未及時將被害人送醫,亦可能是致死因素等意見,不能成立。 三、郭某某是否存在過失 證人林瑞英(郭某某母親,保健品銷售者)的證言證實,郭某某在案發前對王某曾患有心臟疾病、做過胃部切除手術等病情系明知。郭某某系保健品銷售者,其以講課的方式向被害人推銷口服液,并且每天送口服液到被害人家中,為被害人擰開瓶蓋,建議被害人在短時間內大量服用,并稱喝得越多效果越好。加之郭某某此前明知王某身患多種非常嚴重的疾病,且明知服用福龍口服液會產生嘔吐、腹瀉等反應,因此其推銷授課、上門銷售、幫助王某短時間內大量飲用口服液的先行行為,決定了其有對被害人身體狀況可能出現異常、產生不良后果的注意義務。郭某某在幫助王某服用福龍口服液期間,在王某出現頻繁嘔吐、腹瀉等不良身體反應時,未能根據王某的身體狀況作出正確判斷,仍幫助王某連續三天大劑量服用該口服液,應當認定其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郭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對被害人身體不好的程度并不知情,不具有專業醫學知識,無法預見被害人王某的死亡結果的意見不能成立。 編寫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黃小明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21】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編辦批準設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專門研究機構,與國家法官學院合署辦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下,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經濟社會發展、法學教育研究、中外法學交流、法治中國建設的辦院宗旨,堅持“服務、創新、合作、開放、共享”工作原則,依托國家法官學院開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發布和國際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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