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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9】侵權賠償糾紛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7245
- 條形碼:9787521617245 ; 978-7-5216-1724-5
- 裝幀:7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9】侵權賠償糾紛 本書特色
2021年繼續推出數據庫增值服務!國家法官學院、*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簡便易用、權威實用,打造“好讀好用”的案例! 權威的作者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強大的規模 今年推出23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獨特的內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數據庫增值服務 2021年繼續推出數據庫增值服務,凡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并可免費下載民法典全文及新舊對照。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9】侵權賠償糾紛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含產品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其他侵權糾紛等。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2020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全面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推薦參考書。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9】侵權賠償糾紛 目錄
一、產品責任
1產品存在警示缺陷,生產者應當承擔責任
——曹某訴坤發公司、領途公司產品責任案
2產品銷售者責任取決于銷售者過錯程度、購買者的性質
——鑫宇飛翔公司訴勇記水產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案
3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的證明標準
——劉某訴綠島公司產品責任案
4汽車銷售領域消費欺詐及其賠償金額的司法認定
——羅某訴龍康公司產品責任案
5汽車自燃原因不明時舉證責任分配的認定
——李某訴現代公司、博悅公司產品責任案
6涉醫療康復類輔助器具產品責任的司法認定
——王某訴恩德萊公司侵權責任案
7優勢證據規則在認定缺陷產品生產者時的運用
——楊某訴XX電動車公司產品責任案
8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辨析
——易某某、高某某訴某某重機有限公司產品責任案
二、醫療損害責任
9鑒定機構無法作出鑒定意見時,法院如何綜合認定醫療美容機構責任
——張某訴結合醫院醫療損害責任案
10醫療機構產前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導致殘疾嬰兒出生應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楊某訴巴南二院醫療損害責任案
1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病歷資料的舉證責任分配
——王某訴同仁醫院醫療損害責任案
12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對鑒定意見的分析采納問題
——王某訴武警醫院醫療損害責任案
13自身疾病的不良轉歸導致患者死亡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
——張甲等訴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案
三、教育機構責任
14學校對于學生自殺身亡是否存在過錯的認定
——曾某、陳某訴岑溪市某中學等教育機構責任案
15教育機構合理限度范圍內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
——方某訴梁平區XX中學教育機構責任案
16未成年人參加學校體育競技活動中受人身損害時侵權責任的認定
——王某某訴北京市XX**中學、甄某某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四、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
17對群眾性體育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宜過高
——王甲等訴蔣某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案
18安全保障義務與自擔風險的平衡
——李某訴風雨陽公司、盧溝橋分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19“乘客須知”告示能否等同于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翟某訴XX動漫城、平安財保洪湖公司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案
20當事人對事發事實存在爭議時餐飲經營者應對事發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陳某訴人人餐飲公司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案
21地鐵車站對殘障人士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與責任認定
——宋某某訴地鐵一分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22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認定
——何某訴北京密境公司網絡侵權責任案
23消費者體驗VR游戲遭受人身損害的責任認定
——周某訴賈永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五、環境污染責任
24被侵權人基于室內裝修主張環境侵權的對基礎事實負有舉證義務
——錢某訴東部機場公司環境污染責任案
25居民樓內電梯噪聲污染標準應參照適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楊某訴興華公司、城承公司噪聲污染責任案
26當事人訴前單方委托具備環境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和評估報告的認定
——天津市薊州區生態環境局訴李某、鄭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六、高度危險責任
27高速公路經營者對行人非法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
——呂一等訴泉廈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28高壓活動中經營者的認定以及約定所有權實現風險轉移的法律后果
——薛甲等訴南屏供電公司、天臺村委會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案
29高度危險區域受害人與管理人的責任認定
——吳甲、吳乙訴福建高速公司、泉廈高速公司侵權責任案
七、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30非接觸性飼養動物侵權的認定
——朱某訴孫某、于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案
31“好心”飼喂遺棄動物可在一定范圍內被認定為該動物管理人
——崔某訴羅某、溫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案
32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與被侵權人存在重大過失競合時的責任認定
——趙甲訴趙乙、嚴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案
八、財產損害責任
33遲延履行生效判決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劉某訴史某財產損害賠償案
34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貶值損失如何確定
——鞠某、付某訴觀唐上院江陰分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案
35公平原則在財產損失金額難以確定時的適用
——黃某訴林某、邵某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案
36暖氣爆裂造成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認定
——孫某訴華能熱電廠財產損害賠償案
37無人機噴灑農藥致害的認定
——余某訴尚某、劉某財產損害賠償案
38行政認定結論對民事侵權責任劃分的影響
——劉某訴杭州銀行上海分行財產損害賠償案
九、承攬定作損害責任
39承攬合同履行中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
——田某訴呂某、王某健康權案
40定作人指示過失的認定及責任承擔
——張甲訴張乙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案
41農村自建房中房主與施工人法律關系性質的認定
——何某訴蔣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42數個承攬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認定
——陸立春訴張甲、張乙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十、其他
43玩家消費權與游戲運營商處罰權的界限
——陸某訴XX公司網絡侵權責任案
44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構成侵權行為的法律認定
——耿某訴陽光積善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45對存在損失可能性的“機會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認定
——史某訴國宏信公司侵權責任案
46公證損害責任中的過錯應根據公證人的職能結合公證人的效力義務和顧問說明義務進行認定
——段甲訴精誠公證處公證損害責任案
47涉不動產公證損害責任的判斷標準
——張甲、張乙訴國泰公證處等侵權責任案
48平臺未處理“有效刪帖申請”的責任認定
——好車同享公司訴北京新浪公司網絡侵權案
49網絡平臺內部規定可能影響消費者目的實現應履行告知義務
——孫某訴上海航空公司、上海攜程公司侵權責任案
50銀行與儲戶違反各自注意義務的責任承擔
——溫某訴北京銀行密云支行侵權責任案
51酒后執意駕車發生事故,已盡勸阻義務的同桌共飲者責任如何認定
——胡某、蔣某訴吳某等人身損害賠償案
52高空墜物侵權行為人范圍及侵權責任的認定
——孟某訴張乙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53室內燃氣爆炸事故中侵權責任的認定
——白某訴李甲等財產損害賠償案
54因建筑物等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責任認定
——李某訴柏麗酒店等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案
55高空墜物案件中物業公司責任的認定
——某保險公司訴啾咪物業江陰分公司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案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9】侵權賠償糾紛 節選
鑒定機構無法作出鑒定意見時, 法院如何綜合認定醫療美容機構責任 ——張某訴結合醫院醫療損害責任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1日,原告張某在被告處進行了切開重瞼+眼袋祛除手術。原告支付手術費7084.1元。原告又于2015年在被告處為矯正下眼瞼外翻做了提升手術,原告支付手術費20828.96元。后原告感覺眼部不適,并多次到北京、天津、西安等地的醫院進行治療,支付交通費、食宿費、診療費等費用共計7592.82元。因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經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結合醫院對被鑒定人張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2.雖然結合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但是被鑒定人自身存在不規范的復診行為,本次鑒定對醫院診療的過錯行為與被鑒定人現有病情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能評價。原告支付鑒定費13950元。 另查明,鑒定人出庭接受詢問的意見為:正常人淚膜破裂時間在10秒以上,淚膜破裂時間少于10秒則容易干眼,患者確實存在淚膜破裂時間縮減情況。瞼板腺會分泌眼淚,構成了眼淚的成分和量。如果手術過程中誤將瞼板腺切斷,眼淚量會明顯減少。2016年原告在西安做熒光檢測,顯示神經末梢的數量減少及原告的眼淚量未減少,但原因不清楚。根據臨床細胞分析,患者的眼部炎癥及病情均有減輕,但是眼淚膜破裂時間沒有恢復。被告支付鑒定人出庭費用3000元。 【案件焦點】 鑒定機構無法對診療過錯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作出判斷時,法院如何結合綜合資料認定醫療美容機構責任。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結合醫院對原告張某進行雙眼重瞼成形、眼袋切除手術等診療行為對于原告出現干眼癥等癥狀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根據司法鑒定結論,被告在未使用原告本人就診卡診療、病歷書寫、術前準備方面存在過錯,對本次鑒定客觀全面評價醫院診療行為造成不利影響。另外,原告所患干眼癥和瞼板功能紊亂本身病因復雜,而且瞼板功能紊亂受多種因素影響或存在多種致病危險因素,原告不規范的復診行為,使本次鑒定無依據對此階段的診療行為進行評價,亦存在一定過錯。本次鑒定對醫院診療的過錯行為與被鑒定人現有病情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能評價。因原、被告對無法鑒定被告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均存在不利影響,故酌情認定原、被告各承擔原告損失的50%。原告主張被告繼續為其治療或者到有能力治療的醫療機構為原告診治眼部疾病直至康復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百七十六條、**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 一、被告結合醫院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 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本案原審判決認定的上訴人張某因就醫和與被上訴人發生糾紛后產生的經濟損失,因雙方在二審期間未提出異議,二審法院依法予以認定。根據鑒定結論,被上訴人結合醫院在對上訴人張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但無法認定其過錯行為與上訴人張某病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上訴人張某到被上訴人處做醫療美容手術后受到損害是基本事實,根據鑒定結論,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張某的診療過程存在過錯也是基本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依照上述法律規定,被上訴人結合醫院應當對上訴人張某承擔過錯賠償責任。本案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中并沒有認定上訴人張某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原審判決雙方各承擔上訴人損失的50% 事實和理由不夠充分,不予支持。 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被上訴人結合醫院賠償上訴人張某各項經濟損失; 三、駁回上訴人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后語】 在醫療美容糾紛案件中構成侵權需要滿足三個要件:損害事實、存在過錯與因果關系。本案中,張某在結合醫院進行雙眼重瞼成形、眼袋切除手術后出現了干眼癥等癥狀。根據鑒定意見,結合醫院在醫療美容診療過程中存在病歷書寫、術前準備方面不規范等過錯。但鑒定機構未能作出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鑒定意見。 司法實踐中,醫療美容糾紛普遍適用過錯歸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出具的鑒定意見中,明確了結合醫院對被鑒定人張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了適用對醫療機構過錯推定原則的三種情形,分別是:(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本案中,由于結合醫院提供的病歷資料中缺乏門診就診病歷、相應檢查報告單、術前準備內容及復診記錄等醫學記錄材料,一方面不符合相關診療規范的規定,另一方面也影響了鑒定機構對醫院診療行為的客觀判斷,導致了本案鑒定機構無法評價醫院診療行為存在的過錯與上訴人現有病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根據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利后果應由結合醫院承擔,即承擔上訴人張某因就醫和與被上訴人發生糾紛后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 相較于普通醫療行為,醫療美容高于一般的生活需求。對醫療美容機構施加更嚴格的歸責原則,并非抑制醫療美容行業的發展,而是希望通過對醫療美容行業進行規制和約束,提高醫療美容機構對自身管理約束的重視,以便為患者提供更好的醫療美容服務、更加符合法律規定的衛生條件。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9】侵權賠償糾紛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持續20年編輯了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編辦批準設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專門研究機構,與國家法官學院合署辦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下,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經濟社會發展、法學教育研究、中外法學交流、法治中國建設的辦院宗旨,堅持“服務、創新、合作、開放、共享”工作原則,依托國家法官學院開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發布和國際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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