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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3】土地糾紛(含環境資源糾紛)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5059
- 條形碼:9787521625059 ; 978-7-5216-2505-9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3】土地糾紛(含環境資源糾紛) 本書特色
打造“簡便易用、專業實用、好讀好用”案例,促進法律適用統一 專業務實:國家法官學院與*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連續出版11年,為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提供參考解決方案。 規模強大:23個分冊包含傳統和新近的熱點糾紛,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內容獨特: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法律適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數據庫增值: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處罰法》等新規則的價值功能、適用規則、新舊法銜接處理難點,為新法的適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3】土地糾紛(含環境資源糾紛)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土地糾紛。內容包含環境資源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其他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林地糾紛、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等案件。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2021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參考書。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3】土地糾紛(含環境資源糾紛) 目錄
一、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1. 土地互換后,承包戶多耕種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
——趙某義等訴某村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案
2. 離婚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包某玲訴某村民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案
3. 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中如何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
——羅某辰訴某村民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案
4. 村民會議決議不得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
——吳甲訴某經濟合作社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案
5. 外嫁女土地合法權益的保護
——羅某等訴某村委會、某經濟合作社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案
6. 婦女離婚后并不必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王某芬訴某社區居委會、某社區居委會第六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案
7. 婦女等特殊主體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王某訴某村四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案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8. 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主體的承包經營“戶”的認定
——張某飛訴張某重、甲村村委會土地承包經營權案
9. “一地多包”情形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的認定
——王某全訴王某忠、某村委會返還原物案
(二)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10. 外嫁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標準
——俞某童訴某村民組、某社區居委會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案
11. 外嫁女參與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的前提條件
——王某友訴某村委會、某村十一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案
12. 遷出戶口并在夫家承包土地的外嫁女不享有原承包地征地補償費
——肖某翠訴肖某周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案
13. 承包地征收安置補助費用如何分配
——買某訴某村委會、某鄉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案
14.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效力的認定
——路某坡訴某村委會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案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
15.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時無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張某訴覃甲等確認合同無效案
16.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的效力認定
——王某武訴付某東土地承包經營權案
17. 未經民主議定程序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
——某村委會訴張某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四、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18. 租賃土地建設房屋并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效力認定
——某村委會訴杜某、武校土地租賃合同案
19. 將集體土地出租用于非農建設合同的效力認定
——建材公司訴實業公司土地租賃合同案
五、其他相關糾紛
20. 新址安置不能完全代替拆遷經濟補償
——郭某某訴某村委會合同案
21. 以“房屋征收”為名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宜認定無效
——張某訴某區管委會確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無效案
22. 村民小組代表與村民簽訂的用地征地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陸某衛訴某村民小組確認合同有效案
23. 如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區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
——付某、楊某廣訴江某海、某村委會確認合同無效案
24.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區分
——健康管理公司訴置業公司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案
環境資源糾紛
六、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25. 環境侵權責任舉證責任分配及因果關系認定
——穆某清訴房地產公司等環境污染責任案
26. 環境侵權產生的精神損害應依法賠償
——楊某柳訴投資公司環境污染責任案
27. 環境污染責任案件的審理程序和不同主體的責任承擔形式
——某環保聯合會訴紙業公司、地質工程勘察研究院環境污染責任案
28. 化工企業將危險廢物交不具備資質的主體非法處置造成生態環境污染應當承擔責任
——某市人民政府訴化工公司環境污染責任案
29. 小區開發商需對交付使用的電梯噪聲污染承擔責任
——郭某麟訴房地產公司噪聲污染責任案
30. 居民樓內供熱站使用產生的噪聲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
——張某華訴置業公司相鄰污染侵害案七、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
31. 刑事共同犯罪造成生態環境侵權損害應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某市人民檢察院訴鄭某虹等侵權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32. 民事公益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審查方式與途徑
——基金會訴甲投資公司等通海水域財產損害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33. 人文生態環境損失的確定規則
——某縣人民檢察院訴徐某、方某人文遺跡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34. 生態環境修復資金和懲罰性賠償金可公益信托監管使用
——某縣人民檢察院訴陳某、楊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35. 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中多數人侵權情形下責任比例的確定
——某縣人民檢察院訴楊某等環境污染責任案
36. 消除危險代履行費用的確認
——某市人民檢察院訴吳某平等環境污染責任案
37. 未遵循行政處罰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確認無效
——某市人民檢察院訴某市水利局未依法履行長江采砂監督管理法定職責公益訴訟案
八、其他環境資源案
38. 輕信已獲批準而采伐林木的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
——趙某某濫伐林木案
39. 支付碳匯價值損失費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量
——昌某全盜伐林木案
40. 環保部門作出對社會公眾產生重大影響的環保批復時應保障公眾知情權
——侯某某等訴某市生態環境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3】土地糾紛(含環境資源糾紛) 節選
26 環境侵權產生的精神損害應依法賠償——楊某柳訴投資公司環境污染責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桂03民終301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楊某柳 被告(上訴人):投資公司 第三人:物業分公司、某區環保局 【基本案情】 楊某柳于2016年與投資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投資公司開發的商品房屋一套。2018年4月29日,投資公司將房屋交付給楊某柳使用。楊某柳收房后,發現其所購買的房屋屋面平臺裝有油煙設備3套,且油煙設備開啟后,震動、噪聲較大,并伴有油煙飄入室內。楊某柳認為投資公司在出售房屋時未告知在其房屋的屋面平臺安裝鼓風機和油煙凈化機,在樓盤沙盤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也未標注。楊某柳向物業公司反映上述情況,經該公司核實,確有噪聲,遂與投資公司協商進行整改。2019年4月,楊某柳向包括某區環保局在內的多個部門進行投訴,但與投資公司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整改措施未能實施。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投資公司對油煙設備進行整改,震動和噪聲有所降低,但楊某柳認為仍有震動、噪聲和油煙,使其無法入睡。投資公司、楊某柳遂訴至法院,請求投資公司限期拆除油煙設備,并賠償其房屋租金損失費20000元及精神損失費5000元。 【案件焦點】 1. 本案是否為環境污染責任糾紛;2. 投資公司應否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損失。 【法院裁判要旨】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環境污染責任是指因工業活動或者其他人為原因,導致自然環境遭受污染或者破壞,從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權益或者公共環境、其他公共財產遭受損害,侵權人所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故本案屬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投資公司在楊某柳購買的房屋屋面平臺裝有油煙設備3套,且油煙設備開啟后震動、噪聲較大,并有油煙飄入室內,故投資公司所安裝的油煙設備所產生的震動、噪聲和油煙對楊某柳構成侵權。雖然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投資公司對油煙設備進行了整改,但仍有震動、噪聲和油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對投資公司的整改油煙設備是否達標的舉證責任仍由投資公司承擔,但其投資公司未能就整改后已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舉證證明,應視為其舉證不能。投資公司通過整改,油煙設備產生的震動、噪聲和油煙有所改善,據此可以證明通過整改的方式可以降低環境污染,故無須拆除已安裝的油煙設備。楊某柳主張要求賠償其房屋租金損失,但其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不予支持。對于楊某柳主張的精神損失費問題,因投資公司安裝的油煙設備產生震動、噪聲和油煙,致使楊某柳無法入睡,侵害了楊某柳的人身權益,造成相應的精神損失,故對楊某柳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求,予以支持。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款,《*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投資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涉案房屋屋面平臺上3套油煙設備采取相應的減輕震動、隔聲降噪,以及完善油煙設備的排煙口等措施,使楊某柳房屋的震動、噪聲和油煙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通常標準; 二、投資公司賠償楊某柳精神損失費5000元; 三、駁回楊某柳的其他訴訟請求。 投資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 一審法院根據楊某柳的訴訟請求及庭審查明的事實將本案確定為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正確。2. 投資公司雖然不是污染物的直接排放者,但其作為開發商,將房屋銷售給楊某柳,并在屋頂安裝了涉案油煙設備,系涉案油煙設備的安裝者和所有者,涉案油煙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以及如何安裝直接決定了楊某柳是否會遭受環境污染,因此,投資公司是本案適格被告。3. 爭議雙方均同意就涉案油煙設備產生的噪聲等級、振動和油煙濃度進行檢測鑒定,以證明涉案油煙設備產生的噪聲、振動和油煙濃度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但因本案是環境污染責任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因投資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預交申請鑒定費用,整改后是否符合環境標準仍無法確定,一審責令投資公司整改并賠償損失并無不當。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款**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環境侵權所導致的精神損害已不容小覷。我國立法雖未對環境侵權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作出專門規定,但并不意味著環境侵權產生的精神損害不受保護。本案中,楊某柳所購買的房屋屋面平臺裝有油煙設備3套,設備運轉所產生的震動、噪聲及油煙,已經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本案一、二審法院判令侵權人整改設備,并支持被侵權人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為精神損害賠償在環境侵權糾紛中的司法適用,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分析樣本。 一、如何正確認定環境侵權產生的精神損害 我國法律并未明確“精神損害”的含義,導致實務中對“精神損害”的認定常常限縮理解為肉體痛苦引發的精神痛苦。例如,認為環境侵權致病的情形下才存在精神損害。然而,環境侵權的特點恰恰在于其損害后果具有隱蔽性,有大量精神痛苦獨立于肉體痛苦存在,例如光污染導致的倦怠無力等。因此,不能忽視環境侵權產生的純粹精神損害,從而避免將本應予以救濟的環境精神損害排除在外。正確認定環境精神損害應把握以下兩方面:**,環境精神損害必須基于對人身權益的損害,從而排除財產損害。例如,因水污染致非特定的養殖魚死亡,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索賠。第二,環境精神損害中的精神痛苦不以肉體痛苦為前提。例如,大氣污染導致白血病會產生精神損害,但未導致白血病時也可能產生精神損害,如食欲不振、精神萎靡等。這些不依附于肉體痛苦而產生的精神痛苦,也應納入精神損害的范圍。本案中,楊某柳長期遭受震動、噪聲及油煙的損害,雖未造成身體疾病,但其多次要求整改并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足以表明其因環境侵權遭受了難以忍耐的精神痛苦,明顯屬于應予保護的精神損害。 二、如何正確認定環境侵權產生的精神損害的程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只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被侵權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何為“嚴重精神損害”以及如何認定“嚴重精神損害”,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沒有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看,由于法律規范一再強調“嚴重”,嚴重性標準已經阻礙許多被侵權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不少案例均以被侵權人無法證明達到嚴重精神損害為由,不予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對精神損害嚴重程度的限縮認定已經逐步偏離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原意。正確認定嚴重精神損害,可以通過以下三步進行考量:**,精神損害的產生并未超出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環境精神損害難以鑒定或證明,但若是符合生活常識,應當予以認定。例如長期飲用污染水或吸入有害氣體,必然會對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由此主張存在精神損害符合常理。第二,精神損害超出一般人的容忍限度。環境污染具有原因行為的價值性,在損害他人權益的同時,還會創造一定的社會價值,因此應在一定限度內容忍。考慮到精神損害程度因個體心理承受能力而存在差異,因此應以常人容忍限度作為標準。例如地鐵運營必然會對周邊居民產生噪聲影響,但在非休息時段內的運營,不足以對一般人造成難以忍受的精神痛苦,不應認定構成嚴重精神損害。第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方式明顯不足以救濟被侵權人。精神損害一旦發生,具有不可逆性,無法從根本上填平損害,精神損害賠償只是救濟方式之一,主要起到撫慰作用。因此,只有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具有撫慰性質的救濟方式仍不足以救濟時,才能認定存在嚴重精神損害并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如何合理確定環境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 《*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并未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作出具體規定,而是通過第五條列舉了賠償數額應予考量的因素。由于缺乏清晰、明確的認定標準,環境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高度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容易導致同案異判。 根據多地高院制定的指導意見,環境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得超過5萬元,少數地區規定不得超過10萬元。首先,結合大量司法案例將賠償數額確定在1萬元以下的實踐經驗,參考《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賠償數額采用“比例酌定+*低限額”的計算方法,環境侵權案件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損害程度,在不同的限額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1. 損害后果*嚴重的死亡,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不低于5萬元;2. 雖未造成死亡,但導致被侵權人患病或存在生理代償狀態等對健康有顯性損害的,賠償數額在1萬~5萬元;3. 生理變化不明顯或沒有生理變化(如抑郁、焦慮)等對健康有潛在影響的,賠償數額在1000元至1萬元之間。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不應低于1000元,這是由于精神損害的嚴重性標準已經過濾掉了不應予以賠償的輕微精神損害,因此應設置*低限額。其次,分級限額并非絕對限額,環境精神損害的主觀性和個體差異性決定了賠償數額的認定仍應以法官自由裁量為主,但應充分參考分級限額,以保證類案的相對類判。*后,由于精神損害無法真正被填平,因此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客觀考慮賠償數額是否足以撫慰被侵權人。本案中,被侵權人遭受的精神損害屬于生理變化不明顯的情形,判賠數額應在1000元至1萬元之間,其訴請5000元并未超出這一限額,法院判決完全支持其提出的賠償數額,亦足以撫慰其所遭受的精神損害。 編寫人: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張蕾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3】土地糾紛(含環境資源糾紛)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至今已有11年,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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