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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4776
- 條形碼:9787510214776 ; 978-7-5102-1477-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問題研究 本書特色
徐鶴喃、郭立新、高景峰、鄧思清、張紅梅所著的《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問題研究》立足于實踐發展進程和狀況的分析,對檢察改革和刑事訴訟法修改相關聯的相關理論問題進行了認真思考,揭示了立法和實踐交互發展的實際狀況,總結司法發展規律,提出了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立法的建議和意見。這是一個比較平實的研究項目,課題的思考進路和研究成果,值得關注。其對于進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和檢察改革,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特別是刑事訴訟法制建設,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道路,具有啟發和參考價值。
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該課題立足于實踐發展進程和狀況的分析, 對檢察改革和刑事訴訟法修改相關聯的相關理論問題進行了認真思考, 對證據展示與非法證據排除、逮捕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偵查措施與工作機制、附條件不起訴與量刑建議、訴訟監督制度等七個專題從檢察改革和立法修改兩個維度進行了梳理和
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問題研究 目錄
——兼及課題研究視角
一、實踐決定性:中國檢察制度的發展邏輯
二、實踐問題:檢察制度創新發展提要
三、實踐面向與中國道路
總論 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宏觀思考
**章 檢察改革宏觀回顧
一、檢察改革的界定
二、檢察改革的背景推動
三、檢察改革的歷史發展階段及成果
四、中國法治視野下檢察改革的價值
五、制度內生視角下檢察改革展望
第二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背景與走向
一、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背景
二、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成就及發展走向
第三章 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發展邏輯
一、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交互關系
二、制度內生: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制度建設價值
三、中國道路: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實踐經驗
四、實踐面向: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法完善之路徑選擇
分論 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專題研究
**章 證據展示和非法證據排除
一、證據展示制度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二章 逮捕制度的改革與立法完善
一、改革緣起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三、逮捕制度改革之評論與分析
四、立法評析及其完善建議
第三章 偵查措施與工作機制
一、同步錄音錄像制度
二、特殊偵查措施
三、偵查工作機制
第四章 附條件不起訴與量刑建議
一、附條件不起訴
二、量刑建議
第五章 訴訟監督制度的改革與立法完善
一、檢察機關的調查權
二、死刑復核的法律監督
三、刑罰變更執行監督
四、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制度
第六章 人民監督員制度
一、改革緣起
二、改革歷程和內容
三、評論與分析
四、立法建議
第七章 刑事訴訟特別程序
一、案件快速處理程序
二、未成年人訴訟程序
后記
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問題研究 節選
《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問題研究》: (二)中國檢察制度的特殊發展基礎決定了檢察改革的價值目標與歷史邏輯 中國檢察制度的創建是帶有制度移植特性的制度選擇,其發展始終面臨本土化建構的任務,經由不斷的探索改革完成制度建設,成為一種歷史必然。 建國初期,檢察制度創建之后,檢察改革頻繁進行,體制改革多有涉及且出現反復選擇的狀況。隨后至今的發展過程中,無論是自下而上自覺發動,還是自上而下統一推動,完成檢察制度的中國化建構始終是核心驅動力和價值取向。20世紀80年代,檢察前輩王桂五先生在闡述檢察改革的必要性和目標時曾分析指出,由于“左”傾錯誤的干擾和封建主義殘余的影響,我國檢察制度曾經幾起幾落,一直處于不穩定和不健全狀態。1979年制定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是一部比較好的法律,但是也有不足之處。現行檢察制度存在職能單一、缺乏抵抗和排除干擾的機制、管理制度尤其是干部管理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經老化,缺乏民主精神和競爭機制等諸多缺陷和弊端,導致檢察制度的現狀與現實的需要極不相適應。這是檢察改革的客觀根據和必要性。他進一步指出,檢察制度是國家關于檢察機關的組織與活動的法律規定的總和,包括檢察機關的設置、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職權、行使職權的程序、領導體制、組織與活動原則等。在此范圍內,凡是有缺陷和弊端的,均應進行改革……鑒于我國檢察制度還處于幼年時期,在許多方面都需要從頭做起,而不是單純的改革,因此檢察制度的改革應當和建設相結合,應興應革同時進行。這一闡述明確指出了檢察改革的制度背景和發展邏輯。具體而言,中國檢察制度建立的特殊性對檢察改革的影響可作如下分析: 1.檢察改革始終以鞏固憲法關于檢察機關的定位為重心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下,檢察制度具有與行政和審判平行的獨立憲法地位,這是憲法關于中國檢察制度的特殊規定。該制度盡管有前蘇聯等歷史淵源的支撐,但是在60年的發展中,制度的本土化完善和證成始終是核心的任務。檢察改革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盡管有所側重,但是它所面對的挑戰和任務在根本上始終在于是否堅持憲法定位。鞏固憲法確立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始終是檢察改革的核心立場。尊重并鞏固憲法關于檢察制度的基本定位,在此基礎上完善檢察權配置及其運行機制建設,是檢察改革的基本進路。面對憲法制度和訴訟制度的雙重規制,檢察改革在過去60年的發展中表現出以定位、定性為出發點和重心的發展戰略,具體改革舉措采取了高于訴訟制度改革的站位和出發點,并且在面對理論質疑和具體改革內容上表現出相當的制度保守性,這是其與審判制度改革等其他司法改革的不同之處,也是檢察改革獨立性的體現。 2.檢察改革以制度建構為核心價值目標 檢察制度發展中的“應興應革同時進行”,說明了制度發展的探索性和改革的必然性,反映了檢察改革的制度構建取向。從縱向發展來看,建國之后的30年檢察改革表現為不斷反復的體制改革和大量自生的工作機制創新,完成了包括檢察機關的地位、領導體制、基本職權內容的檢察制度基本建構;此后的20年,在國家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中,檢察機關迎接了制度現代化發展的挑戰,改革大多屬于自發進行并且以工作機制創新為主。另外,以立法修改為主要形式的檢察改革直接指向了制度建構,即面向當代刑事司法慣例,進一步建立完善了檢察制度與審判制度、律師辯護制度之間的現代法制關系,規制檢察權能,取消免予起訴權、取消機動偵查權等,鞏固了檢察制度的基本架構;黨的十五大以來,依法治國視野下如何完善檢察制度發揮其功能成為核心任務,改革創新成為必要的發展途徑與手段并得到集中推進.實踐中如刑事和解、附條件不起訴、量刑建議等大量的改革創新完成了司法改革任務,同時其成果為2012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所固化和發展。以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修改為標志,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和訴訟監督職能有了重大發展,包括對羈押必要性審查、對非法證據排除、對當事人和律師等訴訟參與人的控告申訴的受理等權能確立,集中表現了檢察制度之中國特色的重大發展。可以說檢察改革至此基本完成了以制度建構為核心目標的歷史發展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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