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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司法適用指南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3754
- 條形碼:9787510223754 ; 978-7-5102-2375-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司法適用指南 內容簡介
自“兩高三部”印發《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以來各地相續加緊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落實生效工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司法適用指南》分為“制度闡述”“文件解讀”“經驗交流”“典型案例”等部分。收錄了有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導意見的解讀以及各地對此制度的推進經驗。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司法適用指南 目錄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控辯審“三人談”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若干問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理論與實踐若干問題研究
刑事普通程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層探索
——基于近3500件刑事案件的調查分析
【文件解讀】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情況
《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理解和適用
【經驗交流】
圍繞“敢用、愿用、會用”出實招 落實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把握重點 勇于擔當 著力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地見效
夯實基礎 協同聯動 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效實施
多方聯動 多措并舉 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落地見效
著力強化“三個保障” 協同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落實
對標極致精準施策 深入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工作
聚焦快簡準寬 注重權利保障
——探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福州模式
雙贏多贏共贏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工作行穩致遠
多措并舉 配合推進 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進
三個效果相統一
……
【典型案例】
【附錄】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司法適用指南 節選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司法適用指南》: 1.這種認罪協商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不就“罪”和“罪數”進行協商。主要圍繞量刑進行,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檢察官結合案件具體情形承諾給予一定幅度的量刑減讓。因此,也有學者將之稱為“量刑協商制度”。 2.我國量刑協商程序系在檢察官主導下進行的平等協商。首先,量刑協商系在控辯雙方之間進行,法官作為裁判者,不能介入,否則就失去了基本的中立性和超然性,也容易使被追訴人失去真正的自由選擇權。這不同于德國量刑協商程序中法官可以參與,與美國辯訴交易類似。其次,檢察官主導量刑協商程序。這種主導體現在:一是是否啟動協商,由檢察機關決定。因為,雖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必須適用,對一些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特別大的犯罪嫌疑人,即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也可以決定不對其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也就是說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此類案件,既然不適用從寬處罰,自然談不上開展量刑協商。二是根據與辯護方達成的一致,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見證下,提供認罪認罰具結書由犯罪嫌疑人簽署。三是在提起公訴時將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一并移交法院。四是庭審中說服法院采納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盡量協商一致。*后,控辯協商系平等進行。雖然協商程序由檢察官主導,但具體開展協商,控辯雙方系平等的關系,為保障量刑協商平等進行,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幫助下與檢察官開展協商。同時,檢察官應當充分聽取辯方對案件處理、程序適用的意見,并向辯方開示證據,確保信息對稱,保證犯罪嫌疑人在充分知悉案件情況的基礎上自愿認罪認罰。實踐中,許多地方探索建立了證據開示制度,在訴前溝通時,將所掌握證據情況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辯護人進行開示,使雙方在信息對稱的情形下,開展平等的溝通協商,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3.庭審時法官將重點對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簡言之,控辯雙方量刑協商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協商結果是否是自由意志的體現,需要接受法官的審查。 4.這一量刑協商程序實質上完善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量刑激勵機制,對控辯審以及被害人各方都有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通過量刑協商,自愿認罪認罰,與檢察官達成一致,這種合意的內容將體現在檢察官提出的從寬量刑建議上,這實質上建立了一種量刑激勵機制。通過這一機制,可以吸引更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盡早認罪認罰,通過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來換取較為寬大的量刑優惠。這種量刑協商機制也將為司法資源合理配置和訴訟效率提升起到有效的促進作用。對檢察官而言,通過量刑協商,可以有效降低指控證明犯罪的難度,減少出庭的工作量,減低公訴風險,避免因指控不力而導致無罪判決的出現。對法官而言,也是既得利益者,大量通過量刑協商達成一致的案件,將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同時被告人上訴情形也將大大減少,這有效減少了法官的工作量,使其可以將更多精力用來審理少部分需要實質化庭審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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