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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 版權信息
- ISBN:7802268272
- 條形碼:9787802268272 ; 978-7-80226-827-2
- 裝幀:平裝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 內容簡介
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權法上講的物,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比如汽車、電視機等。物權是一種財產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制定物權法,政治性、政策性很強,專業性也很強。為了便于大家學習掌握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正確貫徹實施物權法,本書將物權法的有關情況進行了詳細的介紹,供讀者閱讀學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 目錄
**編 總 則
**章 基本原則
**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l
第四條 【平等保護】
第五條 【物權法定】
第六條 【物權公示原則】
第七條 【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第八條 【其他適用的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節 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及例外】
第十條 【登記機構及統一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 【登記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的職責】
第十三條【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的時間】
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區分】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權屬證書關系】
第十八條 【查詢、復制登記資料】
第十九條 【更正登記、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 【預告登記】
第二十一條 【登記錯誤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登記費用】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條 【特定動產物權的登記】
第二十五條 【簡易交付】
第二十六條 【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條 【占有改定】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法律文書、征收導致的物權變動】
第二十九條 【繼承、受遺贈取得物權】
第三十條 【合法的事實行為導致物權變動】
第三十一條 【處分非依法律行為取得的不動產】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 【物權保護的程序】
第三十三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三十四條 【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三十五條 【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三十六條 【修理、重做、更換、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三十七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三十八條 【請求權的適用及行政、刑事責任】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權能】
第四十條 【設立他物權】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專有】
第四十二條 【征收】
第四十三條 【耕地保護】
第四十四條 【征用】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國家所有權及其行使l
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 【國有的土地范圍】
第四十八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
第四十九條 【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
第五十一條 【國有文物】
第五十二條 【國有基礎設施】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的物權】
第五十四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第五十五條 【國有出資人權益的行使】
第五十六條 【國家所有權保護】
第五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管】
第五十八條 【集體所有權】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權及重大事項決定程序】
第六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
第六十一條 【城鎮集體所有權】
第六十二條 【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第六十三條 【集體所有權保護】
第六十四條 【私人所有權范圍】
第六十五條 【儲蓄、投資及其收益繼承權】
第六十六條 【私有財產保護】
第六十七條 【企業出資人】
第六十八條 【法人所有權】
第六十九條 【社會團體所有權】
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建筑物區分所有】
第七十一條 【專有部分的權能】
第七十二條 【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第七十三條 【建筑區劃內共有的范圍】
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歸屬與使用】
第七十五條 【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七十六條 【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七十七條 【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條件】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第八十條 【費用分攤、收益分配l
第八十一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管理】
第八十二條 【委托管理】
第八十三條 【業主義務及權益維護】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 【相鄰關系處理原則】
第八十五條 【相鄰關系處理依據】
第八十六條 【用水、排水】
第八十七條 【通行權】
第八十八條 【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
第八十九條 【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有害物質排放】
第九十一條 【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
第九十二條 【相鄰權行使時的義務】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十三條 【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條 【共有物管理】
第九十七條 【共有物處分】
第九十八條 【管理費用等的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物分割】
**百條 【分割方式】
**百零一條 【優先購買權】
**百零二條 【共有物上的債權債務】
**百零三條 【共有關系性質不明時的推定】
**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份額的確定】
**百零五條 【他物權的準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百零六條 【善意取得】
**百零七條 【遺失物轉讓】
**百零八條 【善意取得之動產上的原有權利】
**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
**百一十條 【領取與招領l
**百一十一條 【遺失物保管義務】
**百一十二條 【保管費用、懸賞廣告】
**百一十三條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
**百一十四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
**百一十五條 【從物隨主物轉讓】
**百一十六條 【孳息】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百一十七條 【用益物權權能】
**百一十八條 【國有、集體自然資源用益物權】
**百一十九條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百二十條 【用益物權人、所有權人義務】
**百二十一條 【用益物權人因征收、征用獲得補償】
**百二十二條 【海域使用權】
**百二十三條 【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等】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百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體制】
**百二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
**百七十八條 【擔保法與物權法效力銜接】
第十六章 抵押權
**節 一般抵押權
**百七十九條 【抵押權】
**百八十條 【抵押財產的范圍】
**百八十二條 【浮動抵押】
**百八十二條 【建筑物抵押】
**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筑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百八十四條 【不得抵押的財產】
**百八十五條 【抵押合同】
**百八十六條 【禁止流押】
**百八十七條 【不動產抵押】
**百八十八條 【動產抵押】
**百八十九條 【動產浮動抵押登記】
**百九十條 【抵押權和租賃的關系】
**百九十一條 【抵押財產轉讓】
**百九十二條 【抵押權不得單獨轉讓或為其他債權擔保】
**百九十三條 【抵押財產毀損或價值減少】
**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抵押權順位的放棄及抵押權變更】
**百九十五條 【抵押權的實現】
**百九十六條 【抵押財產確定】
**百九十七條 【抵押物孳息】
**百九十八條 【抵押財產變現價款超過或不足債權數額】
**百九十九條 【同一物上的抵押權受償順序】
第二百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特別規定】
第二百零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特別規定】
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
第二節 *高額抵押權
第二百零三條 【*高額抵押的概念】
第二百零四條 【主債權及*高額抵押權轉讓】
第二百零五條 【協議變更】
第二百零六條 【債權確定】
第二百零七條 【*高額抵押適用依據】
第十七章 質 權
**節 動產質權
第二百零八條 【動產質押】
第二百零九條 【不得出質的動產】
第二百一十條 【質押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條 【禁止流質】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交付生效】
第二百一十三條 【質物的孳息】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物使用、出租、處分的限制】
第二百一十五條 【質權人的保管義務】
第二百一十六條 【質物保全】
第二百一十七條 【轉質】
第二百一十八條 【質權放棄】
第二百一十九條 【質物返還、質權實現】
第二百二十條 【出質人請求及時行使質權】
第二百二十一條 【質物變現價款超出或不足債權數額】
第二百二十二條 【*高額質權】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二百二十三條 【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
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票據權利等出質的權利質權的設立】
第二百二十五條 【以票據權利等出質的權利質權的實現】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權利質權】
第二百二十七條 【以知識產權出質的權利質權】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權利質權】
第二百二十九條 【權利質權的適用依據】
第十八章 留置權
第二百三十條 【留置權】
第二百三十一條 【可留置的動產】
第二百三十二條 【不得留置的動產】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可分物的留置】
第二百三十四條 【留置權人的保管義務】
第二百三十五條 【留置物的孳息】
第二百三十六條 【留置權的實現】
第二百三十七條 【債務人請求行使留置權】
第二百三十八條 【留置物變現價款超出或不足債權數額】
第二百三十九條 【留置權優先l
第二百四十條 【留置權消滅】
第五編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
第二百四十一條 【有權占有】
第二百四十二條 【惡意占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四十三條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
第二百四十四條 【占有物毀損、滅失】
第二百四十五條 【占有保護】
附 則
第二百四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實施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的說明
(2007年3月8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
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07年3月12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07年3月15日)
后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 節選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國有財產范圍、國家所有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行使的規定。
立法背景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對于國有財產范圍的不同意見主要是,國有財產的范圍很廣,如何在物權法中確定國有財產的范圍,哪些應該明確寫,哪些不應該寫,對物的種類在文字上應該如何表述。有的認為,本法具體列舉的國有財產不夠全面,應當增加規定空域、航道、頻道、無居民島嶼、種質資源屬于國家所有。考慮到國有財產范圍很寬,難以逐項列全,所提出的增加規定的有些內容是否屬于物權法上的物,也有爭議。因此,本條對國有財產的范圍作了概括性的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以現行法律的規定為依據對國家所有的財產作了列舉規定。
關于國家所有權的行使,有的認為,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可操作性不強。有的提出,國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實際上有不少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具體行使的,應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也有權代表國家具體行使國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有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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