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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辦案速查手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9014
- 條形碼:9787510929014 ; 978-7-5109-2901-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辦案速查手冊 內容簡介
為滿足刑事辦案人員便捷查閱、學習使用刑事法律規范,幫助群眾了解、掌握相關刑事法律知識,編者對現行有效的常用刑事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指導性案例等進行全面梳理,形成《刑事辦案速查手冊》。 《刑事辦案速查手冊》特點: 收錄全面·內容新:收錄截至2021年12月公布的與刑事辦案密切相關的重要法律文件,涵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案例。 精準分類·方便速查:分為刑事編、刑事訴訟編與*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刑事編按刑法條文順序編排,刑事訴訟編按刑事訴訟程序分類編排,*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根據刑法罪名規定分類編排,方便讀者快速查閱參考相關案例。 希望《刑事辦案速查手冊》能為刑事辦案工作人員的工作和學習提供便利,為開展普法宣傳提供宣傳講解資料,也可以作為讀者了解、學習刑事法律知識的參考用書。
刑事辦案速查手冊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12月26日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Il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
**部分 刑法總則
一、刑法時間效力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1997年9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2001年12月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2015年10月29日)
二、犯罪主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6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2000年9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9日)
三、刑罰
……
第二編 刑事訴訟編
第三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
刑事辦案速查手冊 節選
《刑事辦案速查手冊》: 第二節 累犯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四節數罪并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五節緩刑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六節 減刑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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