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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232638
- 條形碼:9787010232638 ; 978-7-01-023263-8
- 裝幀:騎馬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本書特色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于2021年3月11日通過,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共有五章四十九條,分別規定了總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該法的修訂及頒布實施,對于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加強全國人大政治建設,加強保證和發展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保障,以及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內容簡介
為了健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規范其行使職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目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副委員長受委員長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員長的部分職權。 委員長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委員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委員長的職務,直到委員長恢復健康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委員長為止。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訂會議議程草案,必要時提出調整會議議程的建議; (二)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三)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定草案、決議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對暫不交付表決的,提出下一步處理意見; (四)通過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代表工作計劃、專項工作規劃和工作規范性文件等; (五)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委員長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工作委員會。 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設立、職責和組成人員任免,依照有關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決定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委員長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可以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可以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委員長會議、國務院總理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國務院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的時候,必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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