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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混改法律實務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2240
- 條形碼:9787521612240 ; 978-7-5216-1224-0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企混改法律實務 本書特色
1、有效的工具,涵蓋國企混改相關所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方便讀者查閱。 2、理論和案例結合:系統性、實操性并重。內容全面,提供了較為系統、完整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混改理論與案例。
國企混改法律實務 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為七章,**章為總則性章節,論述了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問題,包括混改的一系列政策及操作方式;第二章探討了國企混改中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針對國有產權轉讓、增資、國有資產轉讓三種交易行為進行了研究;第三章關注國企混改中的員工持股法律實務,包括持股制度概述、主要內容和注意事項等;第四章國企混改過程中的投資法律實務,分別研究了國企混改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方式、投資境外企業法律要點及審批流程、投資民營企業法律要點及審批流程、國企混改中投資上市公司法律要點及審批流程;第五章是國企混改過程中的融資法律實務,此章機構投資者可重點關注;第六章聚焦國企混改與科創板上市法律實務,結合國企混改,對科創板進行了詳細的介紹;第七章是關于國企混改與公司治理法律實務。 每章節中都包含著豐富經典的案例,讓讀者將國企混改理論與技巧融會貫通,深化對政策的理解。通過系統學習此書,讀者能掌握國企混改的基本技能,拓展業務,發現新的職業定位。同時本書也為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方向建議。
國企混改法律實務 目錄
**章????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問題
**節????國企混改的概念與重要性 / 003
第二節????國企混改的法律政策和推進要求 / 007
第三節????國企混改的操作方式及主要內容 / 017
第四節????國企混改的現狀及后續發展方向 / 029
第二章????國企混改中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
**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概述 / 043
第二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 061
第三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之企業增資 / 089
第四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之企業國有資產轉讓 / 101
第三章????國企混改中的員工持股法律實務
**節????員工持股制度概述 / 113
第二節????員工持股試點制度的主要內容 / 130
第三節????員工持股試點中的注意事項 / 154
第四章????國企混改過程中的投資法律實務
**節????國企混改對外投資方式 / 173
第二節????國企混改中投資境外企業 / 204
第三節????國企混改中投資民營企業 / 214
第四節????國企混改中投資上市公司 / 221
第五章????國企混改中的融資法律實務
**節????國企混改融資的主要形式及法律問題 / 237
第二節????引入民營企業參與混改法律要點問題 / 257
第三節????引入私募投資基金法律要點問題 / 266
第四節????引入外商投資者參與混改法律要點 / 276
第六章????國企混改與科創板上市法律實務
**節????科創板設立背景 / 283
第二節????科創板上市與發行流程 / 288
第三節????科創板IPO審核法律實務要點 / 297
第四節????通過科創板股票市場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之相關法律問題 / 319
第七章????國企混改與公司治理法律實務
**節????公司治理概述 / 343
第二節????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法 / 351
第三節????優化股權結構,保護股東權利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和出發點 / 362
第四節????董事會建設是公司治理的中心 / 370
第五節????監事會功能是公司治理的保障 / 376
國企混改法律實務 節選
第二節??引入民營企業參與混改法律要點問題 引入民營企業,尤其是戰略投資者參與混改,可以有效克服國有企業一股獨大的各種弊病,是國企混改的重要形式。但是,引入社會資本實現企業融資是市場行為,還需要激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在引入非國有投資者的過程中,必須重視國有資本與社會資本、混改企業各方利益的平衡,才能達成共識,實現混改目標。 一、引入民營企業參與混改的概述 近年來,隨著一系列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文件接連落地,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政府均開始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企混改。民營資本逐漸在涉及電信、鐵路、石油、天然氣等領域的國企中占有股份。綜合來看,推動民營企業參與國企混改,對國企來說至少有以下好處:其一,通過引入大規模的民企資金,可以償還國企到期債務,降低國企負債率;其二,在民企資金引入之后可以擴大再生產,做大總資產規模,有利于降低國企杠桿率;其三,民企參與混改可以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 【案例】中冶集團破產重整后混改項目 中冶集團原持有中治葫蘆島有色金屬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葫蘆島有色)51.1%股權。2012年年末,葫蘆島有色資產負債率高達241.68%,嚴重資不抵債。中冶集團在2013年對葫蘆島有色進行重組,通過破產重整加引入社會資本的方式,完成混改。 葫蘆島有色混改**步進行破產重整,實現3個重組方的進入。第二步推進企業改制,增資后中冶集團持股55%、葫蘆島宏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躍集團)持股35%、遼寧省國資和葫蘆島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各持5%的股權比例。2014年,葫蘆島有色破產重整后的**年,公司實現利潤6028萬元,下屬企業鋅業股份成功恢復上市。 根據2020年1月21日鋅業股份公告,葫蘆島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公司控股股東葫蘆島有色12.6229%股權有償轉讓給宏躍集團有限公司。轉讓后,宏躍集團持股達到51.6229%,葫蘆島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16.3771%,中國冶金科工集團有限公司持股27%,遼寧省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持股5%。葫蘆島有色混改過程中,原國有大股東逐漸退出控股地位,民營企業*終獲得企業大股東地位,企業的經營效益得到提高。 葫蘆島有色混改的特殊之處在于,混改后民營企業宏躍集團成為葫蘆島有色的大股東,并將市場化的管理模式運用到葫蘆島有色改制中,激發了企業的生產動力和經營活力,使得葫蘆島有色從“僵尸企業”轉變為“盈利企業”。具體而言,混改后,葫蘆島有色及時調整了技術創新獎勵機制,使得企業管理機制更為靈活;同時,認真梳理并解決了歷史遺留問題,大力實施環保技改、管理提升、降本增效等有力措施,充分借助外部力量,使企業重新獲得持續盈利能力。以上一系列的內部及外部改革,不僅提高了葫蘆島有色的產能,也提高了員工的積極性,使葫蘆島有色徹底擺脫了“僵尸企業”的困局。 【案例】云南白藥混改國資不再控股項目 2017年3月,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都)完成對云南白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藥控股)增資,增資額約為254億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云南省國資委和新華都分別持有白藥控股50%的股權,云南省國資委一下子讓出50%的國有股權,形成了白藥控股國有資本和民營資本并列**大股東的股權結構。云南省國資委與新華都在雙方簽訂的《股權合作協議》中約定:“自協議生效之日起六年內,未經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轉讓、出售、贈予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持有的白藥控股股權(不含股權質押)。六年的期限屆滿后,一方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其持有的白藥控股股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上述“鎖定”安排綁定了國有股東與新股東的利益,雙方著眼于共同長期發展公司業務。 2019年4月,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白藥)公告重組方案,擬向云南省國資委、新華都、江蘇魚躍發行股份,換股吸收合并白藥控股,實現整體上市。交易完成后,白藥控股的全部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與義務均由上市公司承繼。同時,為確保吸收合并完成后省國資委與新華都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量一致,白藥控股將定向回購新華都持有的白藥控股部分股權并在白藥控股層面進行減資。定向減資與吸收合并互為交易前提,若任何一個環節未獲得監管部門批準,則兩項交易均不生效。此外,參與本次交易的第三方也承諾延續前次白藥混改中引入股東的長期股權鎖定安排,確保未來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長期穩定,保證交易完成后云南白藥股東層面形成國有資本與民營經濟共同經營上市公司的架構。至此,云南白藥及集團公司混改實現了股權多元化、整體上市及市場化經營。 此次混改使得民營企業順利進入云南白藥,國有資本不再絕對控股,這有助于云南白藥建立市場化治理體系,引入市場化的先進管理制度。同時,在內部管理上,混改后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實現了市場化聘任,極大地激發了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至此,云南白藥對外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對內建立了規范、激勵有效的治理機制,激發了企業的活力。 二、混改中引入民營企業的重點問題 在實現混改目標,平衡國有股東、標的企業、投資者利益方面,筆者認為應該重點考慮以下問題: 1.重點選擇具有產業鏈或價值鏈關聯、能與企業形成協同效應的戰略投資者 混改*終效果取決于融合的程度和發展的質量,與普通投資者相比,選擇意愿強烈、契合度高的產業戰略投資者,給國企在戰略協同、公司治理、經營創新等方面帶來的增值效應更顯著,有助于國企混改后的深度融合,優勢互補,形成合力。 比如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航空)2018年公告重大資本項目,公司擬向上海均瑤(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均瑤集團)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航空)合計發行不超過13.4億A股、向吉祥航空及/或其指定的控股子公司發行不超過5.2億H股、向中國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基金發行不超過2.7億A股。之后,吉祥航空向東航集團旗下的東航產投發行1.69億A股股票,東航集團通過旗下東航產投合計持有吉祥航空15%股份,而均瑤集團及旗下吉祥航空則合計持有東方航空10%股份。東航集團混改中通過與同業民營公司交叉持股、成為彼此的第二股東,實現同業協同效應。 2.引入戰略投資者,除了引入社會資本,還要同時引入“管理”與“市場” 與資本不足、負債率高的困難相比,國有企業的痼疾內部在于企業治理機制的不完善,外部在于市場化與競爭力,考察投資者重點在于投資者進入后對內、對外對企業的市場化以及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造,比僅引入資本的單純融資更重要。也就是說,引入非公有資本的“混”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改”同樣重要,選擇投資者要看是否能夠帶來增值效應。 3.混改可以根據企業的發展戰略,同時選擇多類型投資人 如國家電投黃河公司混改項目,它是國家電投乃至五大發電集團迄今為止*大規模的股權融資項目。此次混改通過北京產權交易所簽約,釋放35%股權,引入8家金融戰略投資者,包括中國人壽、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國新、國投集團、浙能集團、云南能投以及中信證券,共募資242億元。該混改項目通過引入多家規模雄厚的金融戰略投資者,為未來發展清潔能源實現了股權融資,鎖定了規模巨大的自有資金。 4.引入戰略投資者股權定價的復雜性 無論是不是國有企業,其股權融資都涉及股權的定價問題,不僅涉及股權的估值,還涉及股權融資是否引入競價交易,以及不同階段的估值定價。如果混改中既有增資,又有股權轉讓、職工持股,還要判斷各種認購股權方式是否具備價格一致及合理的基礎。上市公司可以采取非公開定向增發或股份轉讓方式,非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等方式。但是無論什么方式,既要符合法律與政策要求的程序規定,還要在國有股東利益與投資人、職工股東之間找到平衡,所以合理的定價機制與定價過程非常重要,需要借助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財務顧問的專業判斷,謹慎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國資委關于印發〈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國資產權〔2019〕653號)規定,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繼續保持國有控股地位的,如增資過程中國有股東擬同步轉讓其所持有的少部分企業產權,統一按照增資流程操作,產權轉讓價格應與增資價格保持一致。 5.混改中的股權比例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于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國資發研究〔2015〕170號),混改過程中不同所有制資本混合的比例和結構,需要因時因地因事動態調整,屬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國有股權可以是絕對控股、相對控股和參股。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國有企業,要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公益類國有企業一般采取國有獨資形式,具備條件的可推行投資主體多元化,也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特許經營、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勵非國有企業參與經營,通過管理層與經營層分離實現間接的股權結構優化。 本輪混改中,股權結構基本存在三種形式:一是混改后繼續保持國資控股或實控人的地位;二是混改后國資不再控股,成為參股股東;三是整體出售國有企業,徹底退出充分競爭領域。**種方式如中國聯通混改,混改后聯通集團仍持有中國聯通36.67%的股份,但外部投資者在董事會席位上占優,來打消投資者對于治理僵局的顧慮;第二種方式如北方信托混改,成功引入日照鋼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三家民營企業新股東,合計受讓50.07%的股權,原**大股東國資背景的泰達控股持股稀釋至17.94%,成為第二大股東;第三種方式如國有上市公司武漢中商,通過發行股份方式,實現國有資本退出。 對于充分競爭、非國民經濟關鍵領域的國有企業,應當摒棄國有資本一股獨大的固有思維,充分引入社會資本,甚至退出控股地位,以打消非公有資本擔心小股東利益無法保障的顧慮。在“混”的基礎上,更好地推進公司治理等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現實中,有些混改項目之所以失敗,在于混改方案堅持國有控股,無法吸引社會資本積極參與。例如,2018年10月,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汽車)發公告稱,其全資子公司重慶長安新能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新能源)公開掛牌增資,將引入不少于3家戰略投資者,認購新增注冊資本不低于1.03億元,且增資的股權比例不低于51%。然而,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掛牌近8個月后,長安新能源宣布終止此次公開掛牌增資擴股申請。 所以,隨著混改的進行,國資部門逐漸意識到這個問題。2019年12月3日,長安汽車發布公告稱,其全資子公司長安新能源擬引入南京潤科、長新基金、兩江基金、南方工業基金作為戰略投資者。此次增資擴股完成后,長安汽車對長安新能源的持股比例由100%降至48.9546%,不再堅持控股。再如,山東省國資委發布《關于支持推進省屬國有企業引進戰略投資者的意見》,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國有控股的企業外,省屬國企引入戰略投資者不設國有持股比例限制,宜控則控,宜參則參。戰略投資者可通過新設企業、增資擴股、受讓股權、債轉股等多種方式參與省屬國企改革。 三、央企混改引入民營企業的操作流程 國有企業混改主要的法律文件如前所述,主要有32號令、54號文等規范性文件,關于增資、股權轉讓、債轉股等方式引入投資者的一般程序,筆者已在本章**節詳細論述,此處不再贅述。在國企混改中,央企是重中之重,根據國資委關于印發《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國資產權〔2019〕653號,以下簡稱《指引》)規定,國有企業混改,可以通過產權轉讓、增資擴股、首發上市(IPO)、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資本等投資者。根據《指引》規定,中央企業引入投資者進行混改應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 (一)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制定報告 對于擬混改的企業進行調研分析,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制定混改可行性報告。可行性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企業現狀、企業生產經營、市場數據調研,企業內部、外部環境調研,企業所在行業調研,企業混改的初步設想等。可行性研究環節是對于擬進行混改的企業進行初步摸底,以便在此基礎上形成混改的方案。 (二)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擬混改企業應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企業基本情況,混合所有制改革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改革基本原則和思路,改革后企業股權結構設置,轉變運營機制的主要舉措,引進非公有資本的條件要求、方式、定價辦法,員工激勵計劃,債權債務處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歷史遺留問題解決方案,改革風險評估與防范措施,違反相關規定的追責措施,改革組織保障和進度安排等。 在制定國有企業改制方案中,以下幾個環節需要重點關注: 1.混合所有制各股東股權比例與公司治理機制 要設計科學的混合所有制企業股權結構,充分向非公有資本釋放股權,盡可能使非公有資本能夠派出董事或監事。 2.職工安置與職工權利保障 注重保障企業職工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評估工作,職工安置方案應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3.混改架構設計充分考慮稅務成本 科學設計改革路徑,用好用足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降低改革成本。 4.聘請外部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 改制方案不僅涉及各類復雜的法律問題,還涉及整個混改過程的藍圖,所以應該在混改初期就引入律師等專業人士協助制定混改方案。 (三)履行決策審批程序 根據《指引》規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制定后,中央企業應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擬混改企業屬于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業審核后報國資委批準,其中需報國務院批準的,由國資委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履行相應程序;擬混改企業屬于其他功能定位子企業的,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業批準。也就是說,混改方案包括企業混改引入投資者的融資方式,按照擬混改企業的性質,由國資委(國務院)或中央企業批準。 (四)開展審計評估 企業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應合理確定納入改革的資產范圍,需要對資產、業務進行調整的,可按照相關規定選擇無償劃轉、產權轉讓、產權置換等方式進行。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如確有必要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程序。擬混改企業的資產范圍確定后,由企業或產權持有單位選聘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工作,履行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程序,以經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資產交易定價的參考依據。 (五)引進非公有資本投資者 擬混改企業引進非公有資本投資者,主要通過產權市場、股票市場兩大市場進行。通過產權市場引進非公有資本投資者,主要方式包括增資擴股和轉讓部分國有股權。通過股票市場引進非公有資本投資者,主要方式包括首發上市(IPO)和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發行證券、資產重組等。 (六)推進運營機制改革 混合所有制企業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就要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性作用,各方股東共同制定章程,規范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黨組織的權責關系,落實董事會職權,國有資本應明確監管邊界,股東不干預企業日常經營。 四、律師在引入民營企業參與混改中可提供的法律服務內容 國企混改也屬于國企改制,所以也要適用國資監管的諸般規定。如涉及企業產權的變化,一般需要確認納入改制的資產范圍、清產核資、審計評估及備案等環節,都是國企改制的必經程序。由于國企改制政策性與程序性很強,整個過程各個環節多涉及國資監管,建議進行混改的企業盡早聘請有豐富國企改制經驗的律所擔任混改方案整個程序的總協調角色。 在混改項目中,律師的具體法律服務內容如下: 1.就引入投資者方案的可行性、合規性與申報程序,提供法律咨詢意見; 2.擔任增資或股權項目所涉中介機構的總協調人; 3.就混改項目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就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的相關問題,提供解決問題的法律建議; 4.協助起草、修改、審核交易文件及混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增資協議、股權轉讓協議、股權置換協議、債轉股協議、改制方案及職工安置方案; 5.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就引入投資者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 6.根據主管部門的反饋意見,對法律意見書進行調整或補充; 7.根據混改方案的具體內容,起草、修改其他法律文件,如公司章程、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員工持股與股權激勵方案; 8.協助交易各方辦理股權變更等變更登記事宜。 混改涉及的政策文件與法律關系、法律程序繁多復雜,律師在混改中擔任的角色不僅是法律專業服務,往往還擔負中介機構總協調人的角色,促進改制的順利進行。
國企混改法律實務 作者簡介
主編:徐永前,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中國人民大學碩士教材《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基礎實務》主編、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聯合導師;主持國家部委局辦十五個課題,如“產權制度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章程管理研究”“國有企業依法破產實務研究”“國資委行使多元投資主體職責研究”“中國生態安全戰略法治保障研究”“打造世界一流企業法治保障研究”等。主持全國律師協會《公司法修改建議》《律師辦理國有企業改制與公司治理業務指引》《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管理人業務指引》等六部行業標準制定。編著有《國企改革法律報告》《公司法辭解》《企業破產法講話》《員工持股、股權激勵與主協調律師制度》等作品。 執行主編:李雨龍,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金融管理方向博士生(DPS)。主要研究方向為國企混改、投資并購、私募股權基金,并專注于醫療健康、創業投資、產業互聯網等領域的行業研究。李律師已出版法律作品包括《企業投資并購與資本市場法律全書》《跨境投資并購法律操作實務》《投資并購經典案例法律評析》《私募融資經典案例法律評析》《律師國有資產業務》《企業產權改革法律實務》《公司治理法律實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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