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84459
- 條形碼:9787509384459 ; 978-7-5093-8445-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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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本書特色
1、權威文本——書中收錄的法律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標準文本,修改的條款均按照修改決定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確保法律統一與準確適用的*文本。2、專業解讀——由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及司法機關專業人士負責對法條、專業術語以及司法難題進行權威解答,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3、簡約實用——每個分冊都撰寫有適用導引,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應用部分可依據目錄予以查詢;配套相關規定,便于讀者查找適用。同時,第四版還在第三版基礎上結合*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對法律做了更為實用的解答,并根據讀者的要求在“應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裁判要旨,使內容更加充實和完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第四版共有51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目錄
適用導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章總則**條【立法目的和根據】第二條【公務員范圍】1公務員的范圍包括哪些第三條【適用范圍】第四條【指導思想和政治原則】第五條【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管理原則】第六條【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原則】第七條【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第八條【分類管理、效能原則】第九條【法律保護原則】2實踐中,一般如何認定職務行為第十條【管理機關】第二章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第十一條【公務員的條件】第十二條【公務員的義務】第十三條【公務員的權利】第三章職務與級別第十四條【職位分類制度】第十五條【職務序列設置的根據】第十六條【職務分類和職務層次】第十七條【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務序列】第十八條【具體職位的設置】第十九條【公務員的級別】3公務員職務與級別是如何對應的4公務員級別如何確定第二十條【銜級制度】第四章錄用第二十一條【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錄用】第二十二條【公務員錄用部門】第二十三條【報考條件】第二十四條【不得錄用的情形】第二十五條【錄用前提】第二十六條【招考公告】第二十七條【對報考申請的審查】第二十八條【考試方式和內容】第二十九條【復審、考察和體檢】第三十條【公示】第三十一條【特殊職位錄用】第三十二條【試用期】5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如何確定職務、級別第五章考核第三十三條【考核內容】第三十四條【考核方式】第三十五條【定期考核的程序】6病、事假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是否參加考核7被立案調查的公務員是否進行年度考核8受處分的公務員如何進行年度考核9對受黨紀處分的公務員,如何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第三十六條【定期考核的結果】10如何確定公務員考核等次第三十七條【定期考核結果的作用】11公務員取得不同考核等次的獎懲措施是什么第六章職 務 任 免第三十八條【任職方式】第三十九條【選任制公務員任免】第四十條【委任制公務員任免】第四十一條【任職前提】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兼職】12對公務員違反規定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如何處分第七章職 務 升 降第四十三條【晉升的條件和方式】13具備何種資格的公務員得以晉升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14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符合什么資格條件15晉升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須具備的年限條件是什么第四十四條【晉升的程序】第四十五條【職務空缺時任職人選產生方式】第四十六條【領導任前公示和任職試用期】第四十七條【降職】第八章獎勵第四十八條【獎勵的條件和方式】第四十九條【應予獎勵的情形】第五十條【獎勵的種類】16各等次獎勵的具體獎勵辦法是什么第五十一條【獎勵的程序】第五十二條【撤銷獎勵的情形】第九章懲戒第五十三條【違紀行為】17對本條規定的違紀行為如何給予處分第五十四條【對上級決定或命令有異議時的處理】第五十五條【處分的實施】18公務員接受處分時,會導致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分的情形是什么第五十六條【處分種類】第五十七條【處分程序】第五十八條【處分的后果和期間】19公務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后,工資或生活費如何發放20國家公務員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資如何計發第五十九條【處分的解除】第十章培訓第六十條【培訓方式和機構】第六十一條【培訓種類】第六十二條【培訓的管理、時間和結果】第十一章交流與回避第六十三條【公務員交流制度】第六十四條【調任】21調任人選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是什么22哪些情形下不得調任第六十五條【轉任】第六十六條【掛職鍛煉】第六十七條【服從交流決定】第六十八條【任職回避】第六十九條【地域回避】第七十條【公務回避】第七十一條【回避的程序】第七十二條【關于回避的其他法律規定】第十二章工資福利保險第七十三條【工資制度】第七十四條【工資構成】23住房公積金如何繳存第七十五條【工資水平的確定】第七十六條【福利待遇】第七十七條【保險和撫恤優待】第七十八條【工資福利保險待遇的法律保障】第七十九條【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的經費保障】第十三章辭 職 辭 退第八十條【辭職程序】第八十一條【不得辭職的情形】24新錄用公務員的*低服務年限是多少25公務員與所在機關因專項培訓約定的工作期限未滿,可否辭去公職?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26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可否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或者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第八十二條【領導成員的辭職】第八十三條【應予辭退的情形】第八十四條【不得辭退的情形】第八十五條【辭退程序及待遇】27被辭退的公務員如何領取辭退費第八十六條【離職前的義務】第十四章退休第八十七條【退休條件】第八十八條【提前退休的條件】第八十九條【退休待遇】28公務員退休后能享受到哪些待遇29公務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如何處理30對于退休后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公務員,應如何處理第十五章申 訴 控 告第九十條【申請復核權和申訴權】31申訴書的內容應包括哪些第九十一條【復核申請、申訴的處理期限】第九十二條【錯誤處理的糾正】第九十三條【對侵權行為的控告】第九十四條【對申訴、控告的限制】第十六章職 位 聘 任第九十五條【聘任條件】第九十六條【聘任方式】第九十七條【聘任合同】第九十八條【聘任合同內容】第九十九條【聘任公務員管理依據】**百條【人事爭議仲裁】第十七章法 律 責 任**百零一條【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及法律責任】**百零二條【離職后的執業禁止】**百零三條【機關對公務員造成損害的責任承擔】**百零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處理】第十八章附則**百零五條【領導成員的定義】**百零六條【參照本法管理的其他人員】**百零七條【實施日期】配 套 法 規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2007年11月6日)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2016年8月19日)公務員錄用面試組織管理辦法(試行)()(2015年11月18日)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2016年12月30日)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2011年5月25日)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2008年7月16日)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2002年2月21日)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2011年12月12日)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2007年1月4日)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2016年7月8日)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2016年7月8日)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2008年2月29日)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2008年1月4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4月22日)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2008年6月27日)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2008年2月29日)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2009年7月24日)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2009年7月24日)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2008年5月14日)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1981年4月6日)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的暫行規定()(1957年5月22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2014年1月14日)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2009年6月30日)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2006年6月10日)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2006年8月6日)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2006年6月10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2013年11月18日)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3年12月8日)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2013年10月19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2010年3月7日)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2010年10月12日)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2017年2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2010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2004年9月17日)人事爭議處理規定()(20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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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作者簡介
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國*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隸屬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