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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7214682
- 條形碼:9787567214682 ; 978-7-5672-1468-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稅法 內容簡介
《稅法》是對照我國新舊稅收法規編寫的, 本書主要內容包括: 稅法理論基礎、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其他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稅法 目錄
**節 稅收概要
第二節 稅法概述
第三節 稅法構成要素
第四節 稅收立法
第五節 稅法體系
項目測試
項目一 增值稅
任務一 增值稅基礎知識
任務二 增值稅基本法律內容
任務三 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任務四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與納稅申報
任務五 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
任務六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與管理
項目測試
項目二 消費稅
任務一 消費稅基礎知識
任務二 消費稅基本法律內容
任務三 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任務四 消費稅的征收管理與納稅申報
項目測試
項目三 營業稅
任務一 營業稅基礎知識
任務二 營業稅基本法律內容
任務三 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任務四 營業稅的征收管理與納稅申報
項目測試
項目四 關稅
任務一 關稅基礎知識
任務二 關稅基本法律內容
任務三 關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任務四 關稅的征收管理
項目測試
項目五 企業所得稅
任務一 企業所得稅基礎知識
任務二 企業所得稅基本法律內容
任務三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任務四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與納稅申報
項目測試
項目六 個人所得稅
任務一 個人所得稅基礎知識
任務二 個人所得稅基本法律內容
任務三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任務四 個人所得稅的申報與繳納
項目測試
項目七 其他稅法
任務一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任務二 土地增值稅法
任務三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
任務四 房產稅法
任務五 車船稅法
任務六 印花稅法
任務七 契稅法
任務八 車輛購置稅法
項目測試
項目八 稅收征收管理法
任務一 稅務管理
任務二 稅款征收
任務三 稅務檢查
任務四 稅務法律責任
項目測試
項目九 稅務行政管理法
任務一 稅收管理體制
任務二 稅務行政處罰
任務三 稅務行政復議與訴訟
任務四 稅務行政賠償
項目測試
參考文獻
稅法 節選
《稅法》: 1.混合銷售行為 所謂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現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指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勞務活動),即一項銷售行為中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同一納稅人實現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例如,某計算機公司向A單位銷售計算機并負責安裝調試,報據合同規定,銷售計算機的貨款及安裝調試的勞務款由A單位一并支付。在這項業務中既存在銷售貨物,又存在提供非應稅勞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對于這種混合銷售行為,從理論上講應當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但這將給征納雙方在管理上帶來很多困難。為便于征管,《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以上所說的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在內。具體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01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010。 對以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其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但如果其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銷售并單獨核算,該單獨機構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按照上述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計稅銷售額是貨物的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的合計,該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視同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后計入增值稅計稅依據;同時,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在計算應納增值稅時,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于混合銷售行為的幾項特殊規定: (1)電信單位(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于其他收入的照章征收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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