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卷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66875
- 條形碼:9787509366875 ; 978-7-5093-6687-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合同卷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本書特色
本叢書突破了傳統法律案例類圖書的“要點提示、案情、法院審判、裁判要旨、評析”等寫作模式;在編寫體例上,采取了【裁判規則】、【規則理解】、【拓展適用】、【典型案例】的體例。以裁判規則為主線,在內容和體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突出強調不僅要關注公報案例等指導性案例本身,而且要關注指導性案例所形成規則的理解與適用,側重于彌補法律漏洞以及闡釋實務中如何正確理解與適用法律,致力于為讀者迅速查找指導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規則提供*為便捷有效的途徑。
合同卷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內容簡介
本書所選案例以《**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為主,同時,精選了部分**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導性的案例。通過對案件爭議焦點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評析后形成的并為裁判結論所確立的規則,是案例的核心內容、靈魂所在,對法官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具有啟發、引導、規范和參考作用。作為本書核心內容,突出對所提煉裁判規則解讀的指導意義,以超越個案審判的視野,研究案例所體現的法律規則、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價值,達到將裁判規則適用于類案的效果。對與裁判規則相關聯理論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和深入探討,以期能夠較為全面地闡釋裁判規則的精髓,推動對法律的理解、闡釋與適用,從而拓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
合同卷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目錄
目錄contents **章預約合同 規則1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在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時還需重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該協議應認定為預約合同 / 【規則理解】 一、預約的內涵及特征 / (一)預約的內涵 / (二)預約的特征 / 二、預約的成立及生效 / (一)預約內容的確定性 / (二)預約的形式要件 / 三、預約與本約的區分標準及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 (一)預約與本約的區分標準 / (二)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 【拓展適用】 一、預約的效力 / (一)必須磋商說 / (二)必須締約說 / (三)區分說 / 二、違反預約的法律責任 / (一)實際履行 / (二)損害賠償 / (三)定金罰則 / 【典型案例】張勵與徐州市同力創展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 第二章點擊合同 規則2網站運營者履行變更告知義務后,單方縮減“免費信箱”容量的行為是 合法行使合同變更權,不構成違約 / 【規則理解】 一、信息網絡時代格式合同的新形式——點擊合同 / (一)點擊合同的概念 / (二)點擊合同的特點 / 二、點擊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 (一)點擊合同的成立 / (二)意思表示的撤銷與撤回 / (三)點擊合同的生效 / 三、點擊合同的效力的判定 / 00*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合同卷四目錄00(一)點擊合同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責任的內容是否醒目展示 / (二)協議訂立前是否提供了用戶對條款預先審查的機會 / (三)點擊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 四、點擊合同中約定的單方變更權條款 / 【拓展適用】 一、網絡免費服務合同 / (一)網絡免費服務合同的概念 / (二)網絡免費服務合同的類型 / (三)網絡免費服務合同的特征 / (四)實踐中要注意的問題 / 二、未成年人的電子合同締約能力 / (一)未成年人締結電子合同的效力 / (二)未成年人存在欺詐情形下所訂電子合同的效力 / 【典型案例】來云鵬訴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服務合同 糾紛案 / 第三章買賣合同 規則3買賣合同中,出賣方少交貨及與合同約定質量不符部分貨物的價值不高,并未因此實質剝奪買受方再次轉售從而獲取利潤的機會,不影響買受方合同目的的實現,其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構成一般違約,不構成根本違約 / 【規則理解】 一、買賣合同解除的內涵與類型 / (一)買賣合同解除的內涵 / (二)合同解除的類型 / 二、合同解除與根本違約 / 三、根本違約的構成 / 四、可預見性規則 / (一)可預見性規則的內涵 / (二)可預見性規則的適用要件 / 【拓展適用】 一、協議解除、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的關聯 / 二、合同目的與合同動機 / 三、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 四、合同違約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 / 【典型案例】新疆亞坤商貿有限公司與新疆精河縣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 第四章拍賣合同 規則4競買人在競得拍賣品后以空頭支票支付成交定金并不付款提貨的,構成違約 / 【規則理解】 一、拍賣的定義概述 / 二、拍賣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 / (一)拍賣表示 / (二)競價者應價 / (三)拍定 / 三、拍賣成交確認書的性質 / 四、拍賣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 (一)拍賣人的權利義務 / (二)買受人的權利義務 / 【拓展適用】 一、拍賣法律關系分析 / (一)拍賣人與委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 (二)委托人與買受人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 / (三)拍賣人基于代理與買受人成立代理行為關系 / 二、拍賣法律關系中拍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 (一)物的瑕疵擔保 / (二)權利瑕疵擔保 / 三、拍賣瑕疵擔保責任的免除 / (一)拍賣人無過錯 / (二)買受人自己的過錯 / (三)拍賣人對拍品瑕疵予以免責聲明 / 四、實踐中適用瑕疵擔保責任應當注意的問題 / (一)如何防止“聲明不保證”條款的濫用 / (二)執行拍賣中買受人是否享有瑕疵擔保請求權 / 【典型案例】廣東省廣州和平藝術品拍賣有限公司訴李進拍賣糾紛案 / 規則5拍賣行業的傳統報價方式作為行業慣例,在具體的民事活動中被各方當事人所認同,即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 【規則理解】 一、慣例及其特征 / (一)慣例的內涵 / (二)慣例的法律特征 / 二、習慣與習慣法的關系 / (一)習慣與習慣法的相同點 / (二)習慣與習慣法的不同點 / 三、慣例(習慣)作為司法裁判的要件 / 四、“三聲報價法”作為拍賣行業慣例可以作為裁判依據 / 【拓展適用】 一、拍賣合同的生效 / 二、拍賣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 (一)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 (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 (三)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 三、拍賣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 (一)保留價原則 / (二)“價高者得”原則 / 四、司法實踐中“價高者得”原則與優先購買權沖突的處理 / (一)我國有關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 (二)“價高者得”原則與優先購買權之間的沖突 / (三)拍賣實踐中適用優先購買權應注意的問題 / 【典型案例】曾意龍與江西金馬拍賣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饒市分行、徐聲炬拍賣糾紛案 / 規則6買受人與拍賣行惡意串通致使拍賣標的物相關權利人的權利受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賣無效或撤銷拍賣 / 【規則理解】 一、惡意串通概述 / (一)惡意的內涵 / (二)串通的內涵 / 二、惡意串通行為的構成要件 / (一)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通謀 / (二)行為人要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表現 / 三、拍賣中惡意串通的類型 / (一)競買人之間的惡意串通 / (二)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的惡意串通 / (三)委托人、拍賣人和競買人三方共同串通 / 四、拍賣中惡意串通行為的法律后果 / 【拓展適用】 一、一人競拍行為的效力 / (一)從拍賣的概念分析一人競拍的效力 / (二)從合同效力認定角度分析一人競拍行為的效力 / 二、禁止拍賣人參與競買規則 / (一)禁止拍賣人參與競買之理由 / (二)實踐中拍賣人受托參加競買的法律效力 / 【典型案例】廣東龍正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廣東景茂拍賣行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復議案 / 第五章承攬合同 規則7承攬人僅以定作人陸續支付設備款的行為,來證明設備已調試合格的理由缺乏證明力 / 【規則理解】 一、承攬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一)承攬合同的概念 / (二)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 / 二、承攬合同的種類 / (一)加工合同 / (二)定作合同 / (三)修理合同 / (四)復制合同 / (五)測試合同 / (六)檢驗合同 / (七)其他承攬合同 / 三、承攬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 (一)承攬人的義務 / (二)定作人的義務 / 【拓展適用】 一、承攬合同與其他合同的關系 / (一)承攬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分 / (二)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分 / (三)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分 / 二、承攬合同中的風險負擔 / (一)風險負擔的前提 / (二)風險負擔的原則 / (三)風險負擔的種類 / 三、承攬合同的消滅 / (一)定作人的解除權 / (二)承攬人的解除權 / 四、承攬合同當事人的破產 / 【典型案例】煙臺冶金新材料研究所與吉林冶金機電設備制造廠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 / 第六章電信服務合同 規則8用戶固定電話因被盜打所造成的話費損失在案件偵破之前,應由服務提供方負擔 / 【規則理解】 一、電信服務合同的界定 / 二、電信服務合同的法律特征 / (一)電信服務合同是無名合同 / (二)電信合同是轉移電信資源使用權的合同 / (三)電信合同是持續服務性合同 / 三、電信服務合同的法律性質 / (一)電信服務合同與供用電合同的比較 / (二)電信服務合同與提供服務合同的比較 / (三)電信服務合同與租賃合同的比較 / 四、電信服務合同第三人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責任承擔 / (一)第三人侵犯電信服務合同的特征 / (二)固定電話異常話費的風險責任承擔 / 【拓展適用】 一、移動電話及網絡電話話費異常時風險責任承擔 / (一)移動電話及網絡電話的概念及特點 / (二)移動電話及網絡電話話費異常時的風險責任承擔 / 二、電信服務合同違約金問題的處理 / (一)電信服務合同違約金的法定性和約定性 / (二)電信服務合同違約金的賠償性和懲罰性 / (三)審判實踐中對電信服務合同違約金的調整 / 【典型案例】廣東省南海市郵電局訴崔立新欠付電話費糾紛案 / 規則9入網費和通話費是為不同的交易目的而設,用戶欠費的,移動電話公司有權對用戶做停機處理,但無權將用戶號碼無償收購并轉讓 / 【規則理解】 一、移動電信合同的含義及特征 / (一)移動電信服務合同的含義 / (二)移動電信服務合同的特征 / 二、移動電信服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 (一)移動電信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 (二)移動電信用戶的義務 / 【拓展適用】 一、移動電信服務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條款的類型 / (一)提供者減輕或免除自己責任、加重相對人責任 / (二)提供者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 / 二、移動電信服務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判斷 / 三、移動電話號碼的法律性質分析 / (一)移動電話號碼的權利屬性 / (二)移動電話號碼的權利類型及歸屬 / 四、移動電信用戶間轉讓移動電話號碼的法律問題 / 【典型案例】廣東直通電訊有限公司訴洪分明電話費糾紛案 / 規則10電信服務企業在訂立合同時未向消費者告知某項服務設定使用期限限制,合同履行中以超期為由限制或停止對消費者服務的,屬于違約行為 / 【規則理解】 一、經營者告知義務的內涵 / (一)經營者告知義務的概念 / (二)經營者告知義務的性質 / 二、經營者告知義務的內容 / (一)告知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 / (二)告知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必要信息 / (三)經營者向消費者告知的信息應當真實 / 三、經營者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 (一)違反告知義務的方式 / (二)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 【拓展適用】 一、消費者知情權概述 / 二、消費者知情權與消費者其他權利的關系 / (一)消費者知情權與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關系 / (二)消費者知情權與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權的關系 / (三)消費者知情權與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關系 / 三、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告知義務的內在關聯 / (一)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告知義務的內在一致性 / (二)實踐中消費者知情權保護與經營者告知義務履行的不完全對應問題 / (三)有關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問題解決的路徑 / 【典型案例】劉超捷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 / 第七章醫療服務合同 規則11醫療服務機構在非緊急情況下,未履行告知說明義務并征得患者同意,擅自改變約定的醫療方案導致治療失敗,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 【規則理解】 一、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 / (一)醫患關系的界定 / (二)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 / 二、醫療服務合同的法律特征 / (一)醫療給付義務的高度專業性和當事人雙方作用的不對等性 / (二)兼具道德性和合法性 / (三)合同內容的不確定性和非結果性 / (四)合同締結過程中的強制締約性 / 三、醫療機構的義務及違約類型 / (一)診療義務 / (二)告知、說明義務 / (三)醫療機構的違約類型 / 【拓展適用】 一、醫療服務合同中醫方的違約責任構成 / (一)醫療機構存在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的行為 / (二)患者的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存在 / (三)違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須有因果關系 / (四)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 二、醫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 三、醫療違約責任的承擔與免責 / (一)醫療違約責任承擔的主要形式 / (二)醫療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規則 / (三)醫方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 【典型案例】鄭雪峰、陳國青訴江蘇省人民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 / 0*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合同卷四目錄0第八章儲蓄存款合同 規則12銀行接受客戶的存款,但存款被他人以偽造的印章冒領,銀行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規則理解】 一、儲蓄存款合同的內涵 / 二、儲蓄存款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 (一)存款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 (二)存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 【拓展適用】 一、儲蓄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 (一)儲蓄存款合同的主體具有特定性 / (二)存款機構須依據存款人的請求方能支付本金利息 / (三)儲蓄存款合同為格式合同 / (四)儲蓄存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要式合同、有償合同、單務合同 / 二、儲蓄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質 / (一)貨幣所有權取得與喪失的特殊性 / (二)儲蓄存款合同的性質界定 /
展開全部
合同卷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作者簡介
江必新,男,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1978年至1984年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先后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至2004年就讀于北京大學,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先后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等博士生導師,并擔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等。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2015年獲中國行政法研究會杰出貢獻獎。
著有與民事審判相關的著作:《民事訴訟的制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新民事訴訟法講義——再審的理念、制度與機制》《新民事訴訟法講義——執行的理念、制度與機制》《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疑難問題解答與裁判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擔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合同卷三)、(合同卷四)、(婚姻家庭卷)、(勞動爭議卷)、(房地產卷)、(侵權賠償卷一)、(侵權賠償卷二)、(民事訴訟卷)(上下冊)等著作二十余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求是》《法學研究》《法學雜志》《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兩百余篇。
何東寧,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碩士,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審判長、執行局行政執行室主任。
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縣江埡、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辦公室副主任、執行裁判庭副庭長;2008年7月至2012年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審判長,2012年8月至今任現職。
與人合著有:《民商審判疑難問題解析與典型案例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擔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合同卷三)、(合同卷四)、(婚姻家庭卷)、(勞動爭議卷)、(房地產卷)、(侵權賠償卷一)、(侵權賠償卷二)、(民事訴訟卷)(上下冊)、《存單糾紛審判實務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審程序新問題裁判標準》《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疑難問題解答與裁判指導》《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問題裁判標準》等十多部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二十多篇。
朱燕女,1978年生,甘肅蘭州人,法學碩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執行局復議監督室副主任。
1997年至2001年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2003年至2006年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8年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
與人合著有《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理解與適用》等書,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報》《商事法律文件解讀》《執行工作指導》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
孫超男,1983年生,山東臨沂人,民商法學博士。曾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庭工作,現供職于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庭,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
與人合著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擔保糾紛裁判依據新釋新解》《擔保法原理精要與實務指南》,在《政治與法律》《人民司法》《人民法院報》等刊物報紙發表多篇論文,并有兩篇被《人大復印報刊資料(民商法學)》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