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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訴辯審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07969
- 條形碼:9787510207969 ; 978-7-5102-0796-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案例訴辯審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 本書特色
《刑事案例訴辯審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分則實務叢書》編著者孟慶華、孟昭武。 《刑法分則實務叢書·刑事案例訴辯審評(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內容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的理解問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理解問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問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能否作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問題、乘客作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問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形態問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適用問題等。
刑事案例訴辯審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 內容簡介
《刑法分則實務叢書·刑事案例訴辯審評(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內容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的理解問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理解問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問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能否作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問題、乘客作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問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形態問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適用問題等。
刑事案例訴辯審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 目錄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問題
(一)1979年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二)1997年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罪名”問題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適用類型問題
(一)醉駕方法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碰瓷“方法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危及高速公路行駛安全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食品類危險方法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私設電網危險方法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盜竊窨井蓋危險方法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七)針刺危險方法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投寄虛假炭疽桿菌郵件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問題.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范圍問題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的理解問題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理解問題
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方面問題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險方法”界定問題
(二)故意傳播“非典”或者艾滋病病毒能否構成“危險方法”問題
(三)飆車能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問題
(四)“毒駕”能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問題
(五)“超載駕駛”能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問題
(六)危險駕駛能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問題
(七)“生產地溝油”能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問題
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問題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能否作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問題
(二)乘客作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問題
(三)行人作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問題
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問題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動機問題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界定問題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過失的界定問題
七、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形態問題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構成特征問題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人分類問題
(三)指使醉駕者逃逸能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犯問題
(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刑事責任分擔問題
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停止形態問題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形態問題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態問題
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適用問題
(一)醉駕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適用死刑問題
……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訴辯審評
第三部分 辦案依據
刑事案例訴辯審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 節選
筆者認為,以上幾種認識觀點,雖然在確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可以作為參照加以考慮,但是卻都不具有合理性。如果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放火罪平等的話,那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參照放火罪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還可以講得通;但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則是過失犯罪,在此犯罪性質有重大差異的前提下,讓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參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標準,那顯然是講不通的。由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其本身的犯罪特性,因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標準也應當單獨予以確定,這可以通過“兩高”司法解釋方式來解決。當然,還應當看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標準只能是相對確定的,也不能作為唯一性的量刑條件加以適用,畢竟存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實際財產損失數額與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危害大小不成正比的情形,甚至還不能排除沒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實際財產損失數額,但卻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情形。這也或許是“兩高”不以司法解釋方式來解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標準的主要原因之所在。 另外,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標準方面,還應注意其中的“重大損失”包括的范圍。重大損失是否包括有關人身損害而遭受的損失在學界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公私財產的損失僅僅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的行為直接作用于物品,使得該物品被損、毀而造成的損失,有關人身損害而遭受的損失應屬于賠償范圍,不應作為財產損失范圍。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共財產的損失不僅僅包括犯罪分子的行為對物品造成的損失,也應該包括犯罪分子的行為對人身損害而造成的損失。應當認為,后者的肯定觀點更具有可取性。理由是:由于刑法第115條中并沒有對公私財產損失的范圍進行限制性的規定,因此,從直接損失的組成來看,因人身被損害造成的損失也應是公私財產損失的組成部分。雖然“兩高”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計算方法和范圍并沒有進行解釋,但是其他的司法解釋從公私財產損失產生的原因上講包括為因為犯罪直接造成的財產毀損和減少,為防止后果擴大以及消除危險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
刑事案例訴辯審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 作者簡介
孟慶華,男,山東濟南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學術成果有:《數罪并罰適用比較》、《新型受賄犯罪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刑罰適用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犯罪構成適用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貪污賄賂罪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挪用公款罪研究新動向》、《受賄罪研究新動向》、《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研究新動向》、《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認定與處理》、《貪污罪的定罪與量刑》等書,在《中外法學》、《人民司法》、《人民檢察》、《人民論壇》、《法學論壇》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200余篇。 孟昭武,男,滿族,1994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系獲法學碩士,從事法官、律師、刑事法教學29年。現任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教授,技術二級警監,碩士研究生導師。主編法學著作5部,副主編3部,主持完成省級、市級課題7項,發表論文50余篇。擅長刑事法實務、刑事法律方法及證據收集、審查判斷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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