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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遲遲沒有出臺,《民法通則》本來就掛一漏萬,不可能對新聞侵權進行詳細的規(guī)定,而《侵權責任法》也將新聞媒體侵權排除在類型化之外,如此一來,關于新聞媒體侵權留下了大量的灰色區(qū)域,而這些灰色區(qū)域只能留給司法機關、新聞傳媒和法學學者去逐漸摸索。目前我國關于新聞侵權制度的主要缺陷就在于立法設計簡單粗糙,在司法審判中缺乏可操作性。相應地,在理論界我國缺乏對侵權行為類型化的深入研究,僅僅適用一般侵權行為的理論來解決新聞侵權這類特殊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