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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9870346
- 條形碼:9787559870346 ; 978-7-5598-7034-6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 本書特色
大學問“實踐社會科學系列”017號,一部法律史領域研究中國婦女財產繼承問題的經典之作。柏清韻、伊佩霞、步德茂等知名學者曾撰文英文原版,《亞洲研究雜志》《太平洋事務》等學術期刊刊登書評,“它的出現,給學界重新思考婦女與財產關系以及整個的中國財產繼承制度提供了富有新意的參考”;
從婦女史視角出發,聚焦女兒、寡婦、妾等不同群體,展現中國婦女財產權利的演變過程。以往研究多從男性角度研究中國的財產繼承,本書則轉變視角,考察當一個家庭中的男性子嗣缺席時,女性的財產權利會發生什么變化,并厘清了前人研究中對婦女財產權利的誤解;
從法律層面窺視婦女與財產繼承的關系。作者以引起沖突而鬧到官府的財產繼承案例為研究對象,以法庭判詞和檔案材料為研究憑據,以特殊見一般,帶領我們從法律的層面窺視了婦女與財產繼承的關系;
考察了宋代至民國的婦女財產權利變化,使我們對于近千年來的家庭財產分配制度有了更加豐富、感性的認識與理解;
史料豐富翔實。書中運用了判詞集、地方官員日記、法庭檔案等多樣資料,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并且,作者對史料進行了精心編排,讓枯燥的法律文本變得具體可感;
案例生動鮮活。如在論證明清寡婦的財產權因貞節崇拜而得以擴張、民國民法對寡媳產生不利影響等觀點時,插入了豐富生動的案例,將諸般案件的審批過程娓娓道來,讀來引人入勝;
7.語言簡潔明快,論述清晰,譯文精準流暢,可讀性強。
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 內容簡介
古代中國的女性是否擁有財產繼承權?在男子缺席的場景下,女性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當傳統社會向近代轉型時,新的法律觀念又如何影響著女性的財產權?
一部法律史領域研究中國婦女財產繼承問題的經典之作。本書從婦女史視角切入,聚焦女兒、寡婦、妾等不同群體,以大量復雜而生動的案例,講述中國女性從宋代至民國的財產權利變動,揭示了近千年來中國家庭財產繼承和婦女財產權利的演變。同時,本書從法律的層面窺視婦女與財產繼承的關系,檢索歷代司法資料,觀察有關婦女財產權利和財產繼承的法律表達與實踐,給學界重新思考婦女與財產關系以及整個中國財產繼承制度提供了富有新意的參考。
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 前言
白凱教授《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的中譯本已經出版二十多年了。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再版此書之際,劉隆進編輯約我寫個譯后記,我就簡要談談本書的學術貢獻和研究特色。
首先,從學術貢獻來說,這是一本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學術論著,它改變了我們對歷史上中國婦女財產權利的看法,也拓寬和推進了我們對中國財產繼承的認識。長期以來,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在近代以前,無論是法律上還是社會實踐中,中國家庭的財產都是由男性子嗣來繼承的,通常在男性子嗣間平均分配(分家);女性則沒有繼承財產的權利,她們頂多只能在出嫁時得到一份嫁妝,或在年邁寡居時得到一份贍養費。從男性的角度來觀察,這是歷史上中國家庭財產繼承的常態,至少從宋代以來沒有多大變化。白凱轉換了研究視角,她從女性的視角切入,考察當一個家庭中男性子嗣缺席時,女性的財產權利會發生什么變化,從而揭示了一幅關于中國家庭財產繼承和婦女財產權利的動態多變的圖畫。中國家庭的世代轉移不僅涉及財產的繼承,也涉及父系宗祧的繼承。而當家庭中親生的男性子嗣缺席時,這個家庭常常會過繼一個嗣子來延續父系家庭和對祖先的祭祀(承祧)。在帝制時代,中國大約有五分之一的家庭沒有長大成人的兒子,這些家庭的財產繼承必須通過承祧來實現。而就女性來說,可能有三分之一的女子是沒有兄弟的女兒或沒有兒子的妻子,或兩者兼而有之,她們一生中就有可能繼承家庭的財產,或涉入宗祧繼承。
比如在宋代,如果父母雙亡且沒有兒子,女兒就可以依法繼承家庭的財產(盡管有條件限制),而寡妻若無子嗣的話,則可以繼承亡夫的全部財產。到了明初,法律強制規定無子家庭必須從血緣*近的侄子中過繼一個嗣子。這個變化剝奪了女兒的繼承權,也使寡妻對其亡夫的財產只有監護權,而喪失了繼承權。不過隨著明清時期對婦女貞節崇拜的不斷強化,這條法律在實踐中發生了變化,明清的官員在審理承祧案件時通常判定守貞寡婦可以拒絕與其亡夫關系*近的侄子來繼嗣。而到了清朝中葉,國家立法進而規定守貞寡婦有權自由選擇其亡夫的任何同宗侄子來繼嗣。這使得寡妻對家庭財產的監護權大大擴張。不僅如此,寡婦貞節理念的強化也抹掉了妻妾之間的差別,使得守貞寡妾可以享有與守貞寡妻一樣的財產監護權。這些變化,如果不從婦女財產權利的角度來觀察,是很難清晰呈現的。
到了民國初年,寡婦在選擇嗣子時獲得了更加充分的自主權,法庭甚至允許她選擇其亡夫族侄之外的人來繼嗣。而1929年至1930年頒布的民國民法引進了西方個人產權和平權的理念,取消了關于承祧的規定,并賦予女性和男性同等的財產繼承權。不過,新民法在司法實踐中與長期確立的社會慣行并不和諧,而是時有沖突,婦女雖然獲得了一些新的權利,卻也喪失了一些舊有的權利。比如,父親可以通過生前將財產贈予兒子,來剝奪女兒的繼承權,從而延續傳統的分家慣行。另外,新法律也剝奪了寡婦在舊法律中享有的財產監護權。
本書的研究特色,可以用視角多元、視野寬闊、分析深入細致、論述清晰扼要來加以概括。除了前面講到的性別視角和長時段視角,本書堅持從法律實踐的視角來考察關于婦女財產權利和財產繼承的法律制度、法律規定是如何在現實生活中具體運作,如何與社會發生互動的。通過這樣的考察,本書揭示了法律文本和法律實踐之間的張力,以及法律規定與社會慣行及人們的思想觀念之間的摩擦、沖突和調適。比如,明清時期對婦女貞節的崇拜不斷升溫,使得強制立嗣的法律發生了有利于寡婦財產權利擴張的偏轉。對這樣的變化,我們只有從法律實踐的角度,觀察不同時期相關的訴訟案件是如何判決的,并且放寬視野,把這些訴訟案件放到相應的歷史背景中,考察當時當地的社會慣習與思想觀念,才能發現和揭示出來。
本書的另一個研究特色是對史料史實的分析非常深入細致,由此作者得以糾正前人的謬誤,超越前人的研究。一個非常精彩的例子就是對宋代“女兒給半”問題的討論。二十世紀,泰斗級學者仁井田陞根據宋代筆記《清明集》中記載的案例,認為宋代有法律規定,未出嫁的女兒在分家時可以得到兒子一半的家產,即“女兒給半”。長期以來,學者們都試圖解釋為什么宋代會有這樣的法律,卻很少有人質疑仁井田陞的這個說法本身是否成立。白凱則對這個說法本身提出了質疑。她在書中仔細解讀了《清明集》中相關的兩個案例,對比《清明集》不同版本的記載,辨析不同法律用語的細微差別,并結合各種史料和宋代國家相關的法律及經濟賦稅政策來進行分析,認為在宋代根本不存在所謂“女兒給半”的法律。白凱在討論這個問題時步步為營、層層推進、旁征博引、有理有據,其分析的精彩出色絕對是教科書級別的。
這樣一本有著諸多學術貢獻的里程碑式著作,篇幅卻并不大,與許多鴻篇巨制的學術論著相比,本書可以說很袖珍。這要歸功于本書的論述文字簡潔明快,要言不煩。通讀本書,一個的感受就是其文字洗練,論述清晰。作者的討論雖然征引廣泛,但絕不堆砌史料,絕不拖泥帶水,許多時候都是惜墨如金,點到為止,沒有一句多余的話。要做到這一點,沒有高超的學術和文字能力,是不可能的。希望我的譯文能忠實地呈現本書的這一特色。
*后,我還想啰嗦幾句。對于歷史學的學生,特別是中國歷史專業的博士研究生來說,這本書是撰寫博士論文時值得參考的一個絕佳范本。建議大家在撰寫博士論文的時候,好好研讀這本著作,仔細揣摩它的謀篇布局、觀察視角、研究策略及文字風格,相信這一定會對博士論文的寫作有極大的助益。
劉昶
2024年6月15日于滬上
節選自[美]白凱《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
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4年7月
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 目錄
**章 宋代至清代女兒的繼承權
第二章 宋代至清代寡婦的繼承權
第三章 寡婦與民國初期的宗祧繼承
第四章 民國民法中的財產繼承
第五章 民國民法中寡婦的繼承權
第六章 民國民法中女兒的繼承權
第七章 帝制和民國時期妾的財產權利
結論
引用書刊書目
索引
譯后記
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 節選
民國民法的實施使女兒獲得了與兒子平等的繼承權,這對城市中的有產階級產生了極大的沖擊,富紳名流家庭中的財產官司隨之興起。值得注意的是,父親的死亡時間對官司的判決產生了至關重要的影響,這也說明傳統法律與民國民法迥然相異。
——編者按
女兒和法庭
女兒繼承權的實施對都市地區的有產階級產生了的沖擊。確實,上海《申報》上登載的財產糾紛案讀起來就像中華民國的名人錄。涉入財產糾紛案的有晚清著名實業家、銀行家盛宣懷(1916年有近1300萬兩銀財產),李鴻章之子李經方(1934年有800萬元財產),無錫絲綢商孫詢芻(1930年有50萬元財產),上海印染業巨擘薛寶潤(1931年有財產300萬元),英美煙公司買辦蔡福林,華成煙公司創辦人戴耕莘,壟斷著租界糞便收集的“糞大王”馬福祺(1935年有財產400萬元)。
這些富紳名流的家庭官司自然引起了媒體的極大關注,但從報章和法庭案件中我們看到,城市里中產家庭的女兒們也利用法庭來爭取自己的權利。1930年,上海的三個未婚女兒狀告她們的兄弟和兩個入贅的姐夫,要求各得三幢房子和3.4畝地家產的六分之一。(《申報》,1930.6.15)北平的一位已婚婦女上告其娘家,要求得到其父親財產(包括六間、四間的住宅各一幢,一家有十數輛黃包車的公司,十來頭豬,衣物和家具,共值20 000元)的五分之一。(北京地方法院:1942-2510,1942-5705)
可以想象,除了這些大都市,新法律的影響十分有限。只有在非常偶然的情況下,我們才會在報章上或法庭記錄中看到小城鎮或鄉村的女兒們為財產繼承打官司。總的來說,在所有各方面,民國民法和其所奉行的平等的意識形態對鄉村社會的影響微乎其微。在鄉村,人們對新法律的認知有限,而新法庭又常常路途頗遠,交通不便,且鄉村婦女更受蒙蔽,對變化的反應更為遲鈍。所有這些,加上財產訴訟是民國時期*昂貴的訴訟,使得繼承問題成為大多數小城鎮和鄉村婦女經驗之外的事物。
新法律在1928年因為上海兩個未婚姐妹提出訴訟而受到*早的檢驗。這個案件受到全國的關注,不僅是因為它是這類案件的**個,而且因為兩姐妹是盛宣懷的女兒。(該案后來被編成一出戲劇,名為《小姐爭產》,在上海上演。《申報》,1929.1.7)盛宣懷死于1916年,留下價值12 956 000兩白銀的家產,這在當時相當于1000萬美元(許滌新、吳承明編,1990:851)。他的妻子莊氏死于1927年,留下60萬至300萬元(具體數字有爭議)。在1930年初,盛莊遺產成為不少于七次法律訴訟的目標。所有的訴訟都是因女性繼承權的法律變化而引起的。其中兩件是關于未婚女兒的,一件是關于已婚女兒的,另外兩件是關于已婚孫女的,剩下兩件是關于外孫兒女的。盛家無休無止的官司為他們在上海的《申報》上贏得了“全滬健訟之魁”的“雅號”(《申報》,1933.5.28)。
在未婚女兒的官司中,財產標的是1927年解體后的愚齋義莊的資本。盛宣懷在1916年去世前命令將他的財產在適當安排了他寡妻的扶養和他女兒的嫁妝后,分為兩份,一份在其五個兒子間均分,另一份則用來建立愚齋義莊。他死后,其妻和子謹遵他的遺命,他給寡妻和女兒留下了價值135 000兩銀的財產,五個兒子共得5 803 000兩,余下的5 803 000兩建立了義莊。(《女子繼承權詳解》,無出版年代:57—61)
1927年,江蘇國民革命政府在反土豪劣紳的運動中,命令盛家把義莊財產的40%充作軍需。盛家兄弟照辦了,同時利用這個機會解散了義莊。1928年初,他們得到蔣介石和國民政府財政部的允許,將60%的義莊資本,共3 500 000兩銀,收歸己有,在他們自己之間分配。(《申報》,1928.6.22,另見1929.8.29,1933.5.28)
該年夏,兩個未婚女兒之一盛愛頤在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對她三個健在的兄弟和兩個侄子,即兩個已死兄弟的兒子提起訴訟,要求從收回的義莊財產中得到她的一份。《申報》稱盛愛頤為一個熱心的國民黨黨員,孫中山的積極信徒,同時也是宋氏姐妹的密友。她在訴狀中爭論說她的兄弟、侄子違背了國民黨1926年關于婦女運動的決議案和新近*高法院關于婦女財產繼承權的解釋。根據現行法律,她和她的未婚妹妹——盛方頤,有權各得到一份與五個兄弟、侄子一樣多的財產。(《申報》,1928.8.29,1928.9.6)
案情的發展牽扯出了義莊財產法律所有權的問題。盛家兄弟和侄子聲稱這是他們的共同財產。作為盛宣懷的法定繼承人,他們在1916年盛死時,不僅繼承了他的另一半遺產,也共同繼承了義莊。因此在1928年初,當他們分配義莊剩下的60%財產時,他們只是在分配早就屬于他們的財產。因為在1916年未婚女兒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所以盛愛頤對義莊財產沒有任何權利,正像她對父親的其他遺產沒有權利一樣。(《申報》,1928.9.6)
臨時法院對此持不同的看法。法庭認為盛氏兄弟不是義莊的共同所有者。盛宣懷臨死前給家里的口頭遺命明確指示將他財產的一半劃出,不在繼承之列,用以建立義莊。義莊自從建立,就成為一個財團法人,義莊財產歸這個財團法人所有,而非被告所有。后來只是因為特別的行政決定允許解散義莊,被告才可能對義莊財產提出要求。但是這個行政決定只說將義莊財產歸還盛家,而沒有說這財產如何分割。這將由法庭根據現行法律來決定。根據現行法律,盛愛頤同她的兄弟和侄子擁有同樣的權利。因此臨時法院在1928年9月下旬判決盛愛頤應得義莊財產的七分之一,計500 000兩銀。(《女子繼承權詳解》,無出版年代:57—61;《申報》,1928.9.21)
在此判決后的幾周內,盛方頤效仿其姐姐,也在臨時法院對其兄弟、侄子提出了訴訟。她也打贏了她的官司,得到義莊財產的七分之一。(《申報》,1928.10.18,1928.11.9)1928年12月的上訴法院和1929年12月南京的*高法院維持了臨時法院的原判(《申報》,1928.12.9,1929.12.18;《女子繼承權詳解》,無出版年代:57—61;China Law Review,4.5[1930]:176—180)。對這兩個法院來說,和上海臨時法院一樣,盛家的訴訟是關于未婚女兒繼承權的**個案例。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盛家女兒訴訟的成功只是因為盛宣懷對他的財產做出了特別的安排。不然的話,她們對這財產沒有任何權利,因為盛本人死于1916年,是在司法行政委員會做出女兒繼承權的命令之前(如我們所看到的,這個命令是逐步在國民黨攻克的省份中實施的)。這一日期分界的結果是把一大批女兒放到舊的繼承法律之下,我們將在下面對此做充分的討論。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時效問題常常使女兒們在法庭上的斗爭受挫。比如在山東的**個這類訴訟中,濟南的25歲未婚女子、國民黨的積極分子錢瑞智,在同其哥哥的訴訟中失敗了,因為他們的父親死于1926年春,是國民政府攻克山東(1928年5月)的前兩年。1927年,錢瑞智中斷在北京師范大學的學業,進入武漢的國民黨中央黨務學校學習。1928年,她隨國民軍北伐,任河北省黨部訓會主任。1933年,據報道,她仍對自己的訴訟失敗十分沮喪,并因親密男友的新近逝世非常悲傷,在煙臺投海自盡。(《申報》,1929.9.21,1929.10.18;《時報》,1933.9.25)其他的女兒們也因這不幸的時間問題而輸掉了官司(例見北京地方法院:65-5-1660-1668;《申報》,1929.12.20,1930.4.11)。
更為幸運的是富有的上海銀行買辦步吉臣的女兒。步死于1927年末,在江蘇省歸入國民黨統治之后,他留下了價值10萬元的財產和一妾四子,還有三個已出嫁的女兒:寶玉、滿玉和生玉(報章報道稱之為“三玉”)。步吉臣死后不久,四兄弟分掉了家產。在1929年末1930年初(具體時間不確),步家“三玉”要求按照新頒的《已嫁女子追溯繼承財產施行細則》來重分家產。1930年6月,她們在法公堂的一個判決中擊敗了她們的兄弟,每人將得到她們應得之份額,即家產的七分之一。(《申報》,1930.3.30,1930.7.18)
讓我們再來看看其他幾個成功的案例。上海的郁蔣氏在1929年末經法庭判決擊敗了她的兄弟,贏得她母親(死于當年9月)財產的一半(價值17 600元)。(《申報》,1929.11.2)北平的李王友蓮在1940年經法庭判決擊敗她的兄弟,贏得她父親財產的四分之一,她父親的財產共計有五爿商店、七處房產、105畝土地、價值21 500元的股票、88 000元現金及珠寶古董。(北京地方法院:1947-227)高梁毓秀于1930年代末和1940年代初在兩個不同的訴訟案中擊敗她的后母和四個同父異母兄弟,得到她死去父親(死于1937年)在北平的財產(十處共152間半房產)的六分之一,和在他老家通縣的財產(一幢11間房的房子、一爿商店和47畝地)的六分之一。(北京地方法院,65-5-763-768,1942-3279)
另外一些例子不是通過法庭判決,而是通過調解來結束爭執的,它們或是通過法官在法庭上調解,或是在庭外通過律師或親友調停。雖然在民事訴訟中,調解的愿望總是存在的,但在財產案件中調解的動機特別強烈,因為這類案件的訴訟費用實在很高。通過調解,爭執雙方不僅可以避免日益高漲的律師費,也可以避開成為敗訴者而承擔所有訴訟費用的風險。
因此,1932年上海的方徐梅英通過庭外和解,從她的哥哥那里得到她死去父親的約10 000 000元財產中的520 000元。(《申報》,1931.12.16,1932.5.1,1932.5.13)同是在上海,1930年代中茶商朱葆元的三個女兒,每人從她們的兩個兄弟那里得到80 000元她們父親的財產。(《申報》,1936.3.26)1942年,北平的已婚婦女趙陳淑珍對她母親和四個兄弟姐妹的訴訟通過法庭調解,使她得到她父親財產的六分之一。(北京地方法院:1942-3271,1942-3747)在另一個發生在北平的法庭調解案中,已婚女兒曾周淑珍從她的后母和三個同父異母弟妹那里得到1500元。(北京地方法院:1942-6509)
女兒們,不論已婚未嫁,并非唯一從她們所獲得的繼承權中得益的群體。根據民國民法,如果女兒死于她父親之前,她的直系后代——子女、孫子女等等,現在可以繼承她的份額,就像以前兒子有權從死去父親的家產中得到一份遺產一樣。因此女兒繼承權的變化有著比我們通常所想象的深廣得多的影響,因為它為人們通過其母親向外祖父母家的財產提出要求打開了大門。
比如在1931年上海的一個案例中,華立侯代表他的子女,一個男孩和一個女孩,對他們的外祖母和四個舅舅提出訴訟。引起爭議的是孩子的外祖父,顏料巨商薛寶潤的3 000 000元財產。薛于年前死去。雖然孩子的母親,薛的六個子女之一,死于1919年,但是華聲稱他的孩子有權繼承母親的六分之一的法定份額。首先審判該案的上海**特區地方法院和審理該案上訴的江蘇高等法院都做出了孩子勝訴的判決。也是因為同樣的理由,李鴻章的曾孫1937年在上海**特區地方法院贏得了他外祖父李經方8 000 000元財產的八分之一。
對于過繼嗣子,民國民法只對1931年5月以前的立繼予以承認,但即使是早已擇立的嗣子也和親生兒子一樣,必須與所有女兒一起平均分享其父的財產。根據這些理由,北平郊外一個農戶的兩個已婚女兒在1942年打贏了對其父親早已擇立之嗣子的官司。北平地方法院命令他各給兩個女兒其父親財產的三分之一,這些財產包括一幢八間半的房子、十五畝地和三頭駱駝。(北京地方法院:1942-6908)
除此以外,過繼嗣子的法律地位與養子相同,絕沒有比養子更多的權利,不論男性或女性,養子只能得到親子所能繼承份額的一半。(第1142條)上海的兩個已婚女兒,徐文娟和吳葉蕊蓁,根據這條法律分別在1932年和1936年毫不猶豫地與她們的嗣兄弟對簿公堂。(《申報》,1932.7.4,1932.10.13,1936.10.22)
一個死后所立嗣子連養子的有限繼承權都沒有。如前所述,任何為寡婦所領養的孩子,都只是她的養子或嗣子。他或任何在夫妻雙方死后由親戚所立的嗣子都無權繼承他“父親”的財產。
這里僅舉一例。23歲的陳巧芬1942年在北平地方法院狀告她的14個兄弟姐妹,要求得到她父親陳靜齋財產的十五分之一。她的兄弟姐妹以長兄公孟為首,針對她的訴求爭論說她的起訴在程序上不正確,因為她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把所有法定繼承人列為被告。他們還有兩個兄弟,公治和公達,兩人都已過世,但都過繼有嗣子,他們也有權得到陳靜齋財產的一份。公治夫婦婚后不久就去世了,他們的父親陳靜齋立公孟的第三子為公治嗣子。公達死于1938年,比他父親晚死三年,他們的母親立公孟的第四子為公達之嗣。
法院立刻拒絕了公孟的論點。他們拿不出他們父母曾為死去兒子立嗣的任何證據,即使有的話,“嗣子”在現行法律下也沒有任何權利繼承他們父親在陳靜齋財產中的份額。據此,法官判決道,陳巧芬的起訴在程序上完全正確,她有權得到其父親財產的十五分之一。(北京地方法院:1942-4503)
——選自[美]白凱著、劉昶譯《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
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4年7月
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 相關資料
白凱寫了一本可讀性很強且令人印象深刻的書,其中有很多值得推薦之處。她的分析范圍和她所使用材料的范圍為該領域樹立了一個新的高標準。
——[美]柏清韻(Bettine Birge) 美國南加州大學副教授
白凱一直沉浸在中國的法律書寫中,并擅長解釋法官的決定。此外,她的研究覆蓋了很長的歷史時段,這為學術討論提供了理想的材料。
——[美]伊佩霞(Patricia Buckley Ebrey) 華盛頓大學歷史系榮休教授
簡要描述白凱的結論,對她的豐富研究和仔細分析是不公平的。我只想說,她不僅為未來的法律史和女性史研究畫下了基準線,還為該領域學者的進一步討論提供了充足的材料。
——[美]李明珠(Lillian M. Li) 索思摩學院歷史系榮休教授
雖然白凱明確表示,她所調查的案例并不代表多數中國女性的經歷,但這本書無疑將成為未來關于女性和財產的學術研究的試金石。同樣地,她所做的也是一項法律學者不能忽視的工作,特別是她使用的檔案材料為了解法律體系的實際運作提供了一扇窗戶。根據白凱的說法,要了解婦女繼承權的變化,“我們必須越過法律條文本身去觀察法律的實踐,而這只有通過研究法庭案件才能做到”。超越規范,在實踐中檢驗法律,為這本書提供了潛在力量。
——[美]步德茂(Thomas Buoye) 塔爾薩大學歷史系教授
這本書的主要貢獻是按照時間順序搜羅、排列史料,修正了以往關于女性法律角色和地位的變化和連續性的見解。
——[美]高彥頤(Dorothy Ko) 哥倫比亞大學巴納德學院歷史系教授
白凱研究從宋代到民國時期中國婦女財產權利演變的專著,利用婦女史的獨特視角,成功地突破了以往學界在帝制中國之財產繼承制度上形成的靜態圖像。她指出,從宋至清,分家制度固然相對不變,但承祧制度卻發生了重大變化,而這尤為明顯地體現在婦女——無論是女兒還是寡妻——的財產繼承權利之上。該書關于民國時期婦女財產權利變化的論述部分,更是涉及一個至今為學界矚目的重要論域——法律移植。白凱生動地揭示了民國時期立法原意與法律實效的背離:國民黨的立法者試圖通過對舊的繼承制度進行毀滅性打擊,使婦女得到與男子一樣的平等權利,但事實卻是,民國時期的婦女在財產繼承權利上,可以說雖有所得,亦大有所失。為了確證上述這些新的論斷,白凱使用了大量的司法檔案材料,此外還有大量的判詞、地方官員日記和傳記。
——尤陳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 作者簡介
白凱(Kathryn Bernhardt),1952年生,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歷史系教授(榮休)。主要研究方向為明清以來社會經濟史、法律史及婦女史。主要著作有《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長江下游地區的地租、賦稅與農民的反抗斗爭(1840—1950)》(獲美國歷史學會費正清獎)等。
劉昶,華東師范大學歷史系榮休教授。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UCLA)博士,師從黃宗智教授和白凱教授,研究方向為中國近代社會經濟史。著有《人心中的歷史——當代西方歷史理論述評》、Peasants and Revolution in Rural China: Rural Political Change in the North China Plain and the Yangzi Delta, 1850-1949等,譯著《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叫魂:1768年中國妖術大恐慌》(與陳兼合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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