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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全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3851
- 條形碼:9787510933851 ; 978-7-5109-3385-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事訴訟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全編 內容簡介
為確保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加強重點領域法律、法規、司法政策的貫徹落實,讓讀者準確理解和有效適用法律、司法解釋,我們編寫了本套叢書。本套叢書立足于法律適用,涵蓋刑事、民事、行政、公司、金融、合同、房地產、知識產權、執行、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傷殘鑒定與賠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法律專業領域,品類豐富齊全、收錄權威全面、體例簡明實用。為了充分利用數字資源,本套叢書聯合“法信”平臺,為讀者專門設置了典型案例數據庫,掃描“二維碼”即可獲取相關法律領域*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方便讀者在線使用、查詢。本套叢書能滿足讀者法律實務、法學研究、案例教學等應用需求。
民事訴訟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全編 目錄
二、起訴和受理
三、管轄
四、回避
五、審判組織
六、訴訟參加人
七、證據
八、期間、送達
九、調解
十、保全和先予執行
十一、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十二、訴訟費用
十三、簡易程序
十四、公益訴訟
十五、審判監督程序
十六、特別程序
十七、執行程序一般規定
十八、執行和解與執行擔保
十九、執行措施
二十、執行中止和終結
二十一、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二十二、涉港澳、涉臺民事訴訟程序
二十三、仲裁
二十四、公證
二十五、司法協助
民事訴訟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全編 節選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第五十三條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第五十五條 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提起訴訟的,以接受勞務一方為被告。 第五十八條 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以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為當事人。當事人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該勞務派遣單位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條 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第六十二條 下列情形,以行為人為當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行為人即以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行為人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第六十三條 企業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并后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第六十五條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六條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第六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 第六十九條 對侵害死者遺體、遺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行為提起訴訟的,死者的近親屬為當事人。 第七十條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條 原告起訴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為共同被告。 原告起訴代理人和相對人,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代理人和相對人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條 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為共同訴訟人。 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第七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和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的人數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以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第七十七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不確定的,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七十九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通知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公告期間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應當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所受到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記的范圍內執行。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定其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 第八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八十二條 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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