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刑事法判解研究:第40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0447
- 條形碼:9787510930447 ; 978-7-5109-3044-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法判解研究:第40輯 內容簡介
《刑事法判解研究》是一份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側重于刑事法判例、解釋研究的輯刊。該刊主要以古今中外典型刑事案例以及刑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為研究對象,旨在加強對刑事實務問題的關注,為司法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法律適用水平建言獻策,促進中國刑事法治發展。 《刑事法判解研究》每年出版3-4輯,現面向理論界和實務界同仁誠約稿件。 《刑事法判解研究》酌情設置“專題報告”“名案研討”“熱案評析”“疑案爭鳴”“歷史鏡鑒”“域外視角”“解釋研究”“實務聚焦”等欄目,既注重刊載具有重要分量、論證深入的判解法理研究力作,也歡迎具有真知灼見、思想深刻的案例分析短論。 《刑事法判解研究》判例研究欄目稿件,原則上應包括“基本案情”“蘊含的法理問題”(裁判要旨)、“法理分析”等內容。
刑事法判解研究:第40輯 目錄
涉港珠澳大橋刑事案件管轄權問題研討——香港居民鐘某明被抓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司法認定——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疑案爭鳴】
交通肇事救助后又無故逃離行為的定性——甲某交通肇事案
串通投標罪主體要素及客觀方面的認定——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賀某某串通投標案
盜竊虛擬財產的爭議問題研究——顧某盜竊案
關于挪用資金罪主體身份的認定——林某某挪用資金案
“黑中介”人員實施軟暴力行為如何定性——劉某1等敲詐勒索案
“撞庫”攻擊的刑法規制——汪某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傳授修改航空公司官網數據方法行為的司法認定——王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認定——王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國家出資企業中從事公務人員主體身份的認定——尉某貪污、挪用公款案
【域外視角】
廣島暴行案
【實務研究】
刑事案件中鑒定意見實務問題研究
【案件花絮】
大法官開庭彰顯新時代的法治文明
【會議擷英】
“民營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防控與權益保障研討會”會議綜述——以包頭華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馬永茂案為例
……
【指導案例】
【典型案例】
刑事法判解研究:第40輯 節選
《刑事法判解研究(第40輯)》: (一)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在本案中,公訴機關*初按照強迫交易罪起訴,后變更指控罪名為敲詐勒索罪。我們認為,本案被告人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構成敲詐勒索罪。 強迫交易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四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強迫交易違背了市場經濟下等價有償、平等自愿的交易原則。行為人欲通過強迫交易獲得交易利益是以真實的交易為載體,已然獲得的交易利益是以犧牲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為代價的,構成強迫交易罪的前提是存在實質性的交易。強迫交易罪侵犯的法益(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其行為雖然侵犯市場交易秩序,但仍基本符合一般交易規則。行為人通過強迫交易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與正常市場交易相差不大,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格、費用相差不大的錢物,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格、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時,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交易原指以物易物,后泛指買賣商品或者服務,體現的是民事主體在經濟交往中的平等性。刑法中“交易”的含義應從刑法分則條文規定中去把握,根據刑法第226條規定的強迫交易罪的五種行為模式,交易應具備的特征是平等民事主體遵循等價交換的市場經濟原則,進行商業性或者經營性的活動。正常的市場交易應當具備形式合法性特征,即提供的物品、服務應當是行為人為滿足他人的正當需求而進行的合法活動。 在強迫交易罪下,行為人主觀上欲通過強迫交易行為牟取經公平交易無法得到的利益或支付通過公平交易無法成交的低價,客觀上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而暴力、威脅等手段要與交易存在關聯。暴力、威脅是排除受害方自主選擇,實現交易的手段行為,交易是使用暴力、威脅的目的。暴力、威脅的強度要低于搶劫罪等罪,不要求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僅要求足以侵犯他人的自主選擇權即可,在手段行為上與敲詐勒索罪類似。 就本案而言,“黑中介”已經形成了固定的行業模式,被告人以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與被害人簽訂合同,但簽訂合同的目的并不是滿足租客的租房需求,而是營造其進行市場交易的外觀假象,其實質是掩蓋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不存在實質性交易。被告人一方不以交易為目的,不具有租賃服務的意圖,不存在實質性的交易行為。被告人在租客人住后不久采取換鎖、辱罵等脅迫手段,強迫被害人交納額外費用或不退租金,從而非法獲利,其行為直接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財產權益,且被告人獲取的經濟利益與正常市場交易可以獲取的利益相差懸殊,不符合強迫交易罪的特征。從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本案被告人社會危害性大,違法所得數額高,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明顯偏輕。 (二)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293條規定,下列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司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尋釁滋事罪是近年來惡勢力犯罪常見的一種,具有頭目指揮幕后化、打手市場化等特點,惡勢力團伙通過逞強耍橫、強拿硬要、借助人多勢眾、制造現場緊張與恐慌氣氛等行為,對受害人及其周圍的群眾造成了強烈的心理恐嚇和震懾的效果,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強拿硬要型的尋釁滋事罪,往往表現為不務正業、為非作歹的行為人違背他人意志在逞強斗狠、尋求精神刺激的心理支配下,采取一定程度的脅迫、威脅等手段,強行索取他人的公私財物(財產性利益),具有無因性。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下,行為人客觀上是通過侵害公民公私財物(財產性利益)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來實現其耍橫逞強的主觀心態,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在本案中,被告人劉某1等人從事“黑中介”的行業,其直接目的是占有和索取他人的財產,雖然在手段行為上有耍橫立棍、稱霸一方、無賴下作等做派,但主觀目的不是通過侵占他人財物展現團伙實力。其與被害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為正是掩蓋其想直接占有和索要財產的目的,不是事出無因,而是“有備而來”。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 ……
- >
伯納黛特,你要去哪(2021新版)
- >
人文閱讀與收藏·良友文學叢書:一天的工作
- >
我與地壇
- >
小考拉的故事-套裝共3冊
- >
羅曼·羅蘭讀書隨筆-精裝
- >
朝聞道
- >
苦雨齋序跋文-周作人自編集
- >
大紅狗在馬戲團-大紅狗克里弗-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