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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精講:體系解說與實務解答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230053
- 條形碼:9787516230053 ; 978-7-5162-3005-3
- 裝幀:一般純質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擔保法精講:體系解說與實務解答 本書特色
——國家法官學院教授、*高人民法院重要民商事司法解釋起草人撰寫 本書作者吳光榮教授,畢業(yè)于清華大學法學院,師從民法學家崔建遠教授,擁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善于運用體系化思維解決疑難問題。長期為法官、律師等法律職業(yè)群體授課,能夠將理論與實務相結合,為讀者提供既有深度、又有廣度的講解。 ——將擔保制度再體系化,形成新的規(guī)范體系 民法典頒布后,我國擔保制度分別編入民法典物權編、合同編,本書作者結合民法典各編規(guī)定,以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為體系邏輯,對擔保制度進行再體系化,形成了理論與實務相結合的新?lián)7w系。該體系按照總論—總論分為八編展開,通過三十五講對擔保法的原理與實務進行講解。 ——理論體系與實務體系相互展開,邏輯問題與實踐問題雙重解決 本書作者以其扎實的學術功底構建了擔保法的理論體系,嚴格按照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方法,對相關規(guī)范進行法教義學展開,對擔保法的理念性問題,深入挖掘其理論基礎和經(jīng)濟背景。在全書、每一編、每一講都按照總—分結構展開,以概念精解、原則闡發(fā)、規(guī)則分析的邏輯,導入法律適用、沖突解決、疑案裁決的實踐問題。全書將學理上的八個編,展開為實務中的三十五個問題模塊,內(nèi)容涉及擔保制度的所有重要問題。 ——本書可接受性強,編排細節(jié)助力讀者閱讀 與大學教材不同的是,本書更加重視揭示制度或者規(guī)則之間的內(nèi)在聯(lián)系以及協(xié)同適用;與法學專著不同的是,本書重在結合司法實務全面講授擔保制度。作者的講授從一般到具體,層層深入,增強讀者對知識體系的可接受性。將擔保法的若干理念在全書中一以貫之,使讀者在學習具體知識點的同時,悟透擔保法的原理,學會舉一反三。對于書中十分重要的結論性闡述,用黑色字體突出顯示,以提醒讀者注意并方便日后查找。在若干重點章節(jié)后增加思維導圖,便于讀者形象化理解。
擔保法精講:體系解說與實務解答 內(nèi)容簡介
本書以《民法典》和《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為基礎,將分散制定于《民法典》不同編章及其司法解釋中的擔保規(guī)則進行重新整合與梳理,按照總論—分論的結構進行理論重構,并分成35講進行體系化講解,將擔保制度的全部知識體系囊入其中。本書的講解立足于對實務問題的解決,將類型化的實務問題融入擔保法的理論體系之中,詳解重點問題、解答疑難問題、預判未來問題。 總論分為四編。 **編“民法體系中的擔保制度”分為四講:**講“為債權的實現(xiàn)而奮斗”,從擔保制度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與功能講起,對《民法典》擔保制度建立一個宏觀上的把握。第二講“擔保制度的確立與發(fā)展”,講解我國擔保制度的歷史發(fā)展,厘清制度之后的時代背景,對擔保制度建立一個時間上的認識。第三講“擔保制度一般規(guī)則”,結合《民法典》與相關司法解釋的條文,通過運用法律解釋方法,構建擔保制度的一般規(guī)則,并講解一般規(guī)則的適用問題。第四講“新舊擔保制度的銜接與適用”,結合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對民法典、民法典擔保解釋以及九民紀要中涉及擔保的條文的溯及力問題進行講解。 第二編“擔保的從屬性”分為四講:第五講“擔保從屬性的表現(xiàn)及其適用”,從發(fā)生上的從屬性、變更上的從屬性、移轉上的從屬性和消滅上的從屬性幾個方面講解擔保從屬性。第六講“擔保的從屬性與獨立擔保”、第七講“借新還舊中的擔保責任”、第八講“關于擔保物權的委托持有”,從立法沿革、典型案例入手,對這三個問題進行專題講解。 第三編“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與責任歸屬”分為五講:第九講“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與后果”,從擔保合同的地位及其法律適用入手,對導致?lián):贤瑹o效的因素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做了系統(tǒng)梳理。第十講“擔保能力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第十一講“越權擔保的合同效力與責任歸屬”、第十二講“標的違法與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第十三講“意思表示瑕疵與擔保合同的效力”則嚴格按照法律解釋的方法,對擔保合同效力認定與責任歸屬的具體問題進行講解,使抽象的規(guī)定具體化為適用場景與行為規(guī)則,使產(chǎn)生爭議的理解在體系解讀中獲得解決思路。 第四編“擔保人的追償”分為四講:第十四講“擔保人的權利保護體系”是這一編的總論,首先使讀者明確相關規(guī)定的宏觀思路,然后是擔保人的抗辯與抗辯權體系,*后是格式條款與擔保人的權利保護。第十五講“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及其實現(xiàn)”,詳細講解了擔保人追償權的成立與范圍、追償權在訴訟程序和破產(chǎn)程序中的實現(xiàn),以及擔保人追償權與清償代位權的關系等問題。第十六講“共同擔保人之間的追償問題”,通過對共同擔保的再類型化的方法,將共同擔保人之間的追償權問題進行了清晰的梳理與闡釋。第十七講“反擔保的法律性質及其適用”,首先明確反擔保合同在性質上的特殊性,即反擔保合同沒有主合同,在此基礎上化解實踐中的反擔保人責任問題。 分論分為四編。 第五編“保證合同”分為四講:第十八講“保證方式的類型及其識別”可以使讀者對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識別問題有更加精細化的理解與認識。第十九講“先訴抗辯權的性質與行使”在厘清先訴抗辯權性質的基礎上,解答了實踐中對不同司法解釋的適用難題。第二十講“保證期間的法律適用”從保證期間的性質入手,逐一展開保證期間的司法審查、共同保證的保證期間、*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保證合同無效與保證期間等難點問題。第二十一講“保證與訴訟時效”則是針對這兩個有關時間問題的法律規(guī)則如何統(tǒng)籌理解與正確適用進行闡發(fā),并具體按照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分別講解。 第六編“擔保物權總論”分為四講:第二十二講“擔保物權的取得”以物權變動模式為理論切入點,對擔保物權的取得從理論上到實踐中進行立體化闡釋。第二十三講“擔保物權的效力”中包括被擔保的債權范圍、用于擔保的標的物范圍、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擔保物權的追及效力、擔保物權的保全效力等這些重要的效力性問題。第二十四講“擔保物權的競合”包含擔保物權之間的競合與擔保物權與其他物權之間的競合兩個方面,前者主要針對清償順序問題展開,后者則主要針對居住權和租賃權講解。第二十五講“擔保物權的消滅”中,在對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進行理解的基礎上,對擔保物權的涂銷登記、擔保物權的實現(xiàn)方式進行了重點講解。 第七編“擔保物權各論”分為四講:第二十六講“不動產(chǎn)抵押的疑難問題解析”,聚焦不動產(chǎn)抵押權問題,重點講解未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人的責任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的法律地位、以劃撥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效力、房地關系與在建工程抵押的效力等實踐中存在的疑難問題。第二十七講“動產(chǎn)抵押權與質押權”以動產(chǎn)擔保物權為視角,包括動產(chǎn)抵押制度的立法背景入手,分析了動產(chǎn)抵押中有關善意第三人問題、正常經(jīng)營買受人問題和動產(chǎn)價款超級優(yōu)先權問題,同時對動產(chǎn)流動質押與保兌倉交易也進行了講解。第二十八講“權利質押的法律適用”則重點關注權利擔保物權,尤其是匯票、信用證、倉單等實踐中經(jīng)常產(chǎn)生爭議的權利質押問題。第二十九講“留置權的法律適用”,重點精講了企業(yè)之間的留置問題。 第八編“非典型擔保與新類型擔保”分為六講:第三十講“讓與擔保的法律適用”、第三十一講“所有權保留的擔保功能及其實現(xiàn)”、第三十二講“融資租賃的擔保功能及其實現(xiàn)”、第三十三講“保理的擔保功能及其實現(xiàn)”、第三十四講“保證金賬戶質押的設立”這五講從功能主義擔保法的理論基礎出發(fā),通過結合民法典的抽象規(guī)定與司法解釋的具體規(guī)定,對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保證金賬戶質押這五類具有擔保功能的非典型擔保逐一進行講解,包括這些非典型擔保的經(jīng)濟功能與邏輯、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以及法律適用的難點問題。第三十五講“新類型擔保的法律適用”主要講解了實踐中出現(xiàn)的以商鋪租賃權、出租車經(jīng)營權、排污權以及信托計劃份額、銀行理財產(chǎn)品、保單等財產(chǎn)設定的質押等在法律適用上存在的難題的新類型擔保。
擔保法精講:體系解說與實務解答 目錄
擔保法精講:體系解說與實務解答 作者簡介
吳光榮,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法學博士。中國商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物權法學會常務理事。2003年起到國家法官學院工作,出版專著兩部,主編叢書一套(《民商法理論與實務研究叢書》,共八冊),在 《法學研究》《中外法學》 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數(shù)十篇。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獲國家留學基金委的資助在德國從事“法學方法論與民法現(xiàn)代化”的訪問研究。回國后,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從事涉外商事審判工作,參與了外商投資企業(yè)、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獨立保函等方面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以及買賣合同、物權法、公司法等相關司法解釋的論證工作。2015年以來,先后參與了民法總則(民法典總則編)的制定工作與民法典物權編、合同編的編纂工作;民法典通過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從事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的清理工作和制定工作,是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的主要起草人和執(zhí)筆人之一(目前正在執(zhí)筆起草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也是企業(yè)破產(chǎn)法修訂案起草工作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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