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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22.04(總第202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3462
- 條形碼:9787510933462 ; 978-7-5109-3346-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22.04(總第202輯) 內容簡介
新法律文件解讀叢書是一套以為新法律規范提供同步“解讀”為主的系列叢書,分為刑事、民事、商事、行政與執行4個分冊,按月出版。 本叢書以“解讀”為重點,突出全、專、新、快、準等特點,通過對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重要地方性法規進行同步動態解讀,彌補了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匯編類出版物沒有同步闡釋、解讀內容的不足,為廣大讀者學習理解新法律規范,正確貫徹執行法律文件,及時解決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供一個全方位、多層面的法律信息平臺。
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22.04(總第202輯) 目錄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4月6日)
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切實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就《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解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印發《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的通知(2021年12月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關部門
負責人就《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答記者問
*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21年12月3日)
部門規章、規章性文件與解讀
國家醫保局公安部
關于加強查處騙取醫保基金案件行刑銜接工作的通知(2021年11月26日)
指導案例、典型案例與解讀
*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高人民檢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2022年1月26日)
*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高人民檢察院第三十三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2022年1月30日)
新類型疑難案例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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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22.04(總第202輯) 節選
《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22.4總第202輯》: 第六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款的規定,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 (二)為逃避監管,使用特種交通工具實施的; (三)嚴重影響野生動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內曾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受過行政處罰的。 實施**款規定的行為,不具有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動物死亡或者動物、動物制品無法追回,行為人全部退贓退賠,確有悔罪表現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七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暴力抗拒、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尚未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的; (二)對野生動物資源或者棲息地生態造成嚴重損害的; (三)二年內曾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受過行政處罰的。 實施**款規定的行為,根據獵獲物的數量、價值和狩獵方法、工具等,認為對野生動物資源危害明顯較輕的,綜合考慮獵捕的動機、目的、行為人自愿接受行政處罰、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等情節,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八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項規定以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非法狩獵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明知是非法捕撈犯罪所得的水產品、非法狩獵犯罪所得的獵獲物而收購、販賣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 負有野生動物保護和進出口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負有查禁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對于“以食用為目的”,應當綜合涉案動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獲的地點,加工、包裝情況,以及可以證明來源、用途的標識、證明等證據作出認定。 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相關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食用為目的”: (一)將相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在餐飲單位、飲食攤點、超市等場所作為食品銷售或者運往上述場所的; (二)通過包裝、說明書、廣告等介紹相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食用價值或者方法的; (三)其他足以認定以食用為目的的情形。 第十二條 二次以上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二年內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數量、數額累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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