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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40年法律制度變遷:知識產權法卷: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1572511
- 條形碼:9787561572511 ; 978-7-5615-7251-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改革開放40年法律制度變遷:知識產權法卷: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內容簡介
《改革開放40年法律制度變遷(知識產權法卷)(精)》旨在通過全面回顧總結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知識產權法的制度變遷,系統梳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進程中的變遷邏輯、生成規律和實現路徑,以唱響我國法學界獻禮改革開放40周年主旋律和強音,為我國法學界和實務界在新時代更好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展完善貢獻力量。
改革開放40年法律制度變遷:知識產權法卷: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目錄
**節 改革開放前的知識產權法
第二節 改革開放與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初創(1978-1992)
第三節 擴大開放與知識產權法的變革(1992-2000)
第四節 中國加入WTO與知識產權法的發展(2001-2008)
第五節 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法的鼎新(2009-2012)
第六節 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時期與知識產權法的跨越(2012年至今)
第二章 商標法律制度的變遷
**節 改革開放40年商標法律制度的概述
第二節 商標的構成要素
第三節 商標的注冊條件
第四節 商標注冊程序的優化
第五節 商標的無效與撤銷
第六節 商標專用權的轉讓與許可
第七節 商標侵權的救濟
第八節 馳名商標的保護
第三章 專利法律制度的變遷
**節 改革開放40年專利法律制度變遷的概述
第二節 專利權的客體
第三節 專利權的授予制度
第四節 專利的無效宣告制度
第五節 專利的轉讓與許可
第六節 專利權的限制和例外
第七節 侵犯專利權的救濟
第四章 著作權法律制度的變遷
**節 改革開放40年著作權法律制度變遷的概述
第二節 著作權的主體與歸屬
第三節 作品
第四節 著作權的內容
第五節 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
第六節 著作權的集體管理制度
第七節 技術措施與權利管理信息
第八節 侵犯著作權的救濟
第九節 2020年《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的總體情況
第五章 鄰接權法律制度的變遷
**節 改革開放40年鄰接權法律制度變遷的概述
第二節 鄰接權制度的法理基礎與主要內容
第三節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四節 表演
第五節 錄音錄像
第六節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七節 鄰接權的限制與例外
第八節 新技術的發展對鄰接權制度的沖擊
第六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變遷
**節 改革開放40年反不正當競爭法變遷的概述
第二節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節 市場混淆行為的規制問題
第四節 商業賄賂行為的規制問題
第五節 商業誤導行為的規制問題
第六節 侵犯商業秘密的規制問題
第七節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規制問題
第八節 商業詆毀行為的規制問題
第九節 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問題
第十節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制度的變遷
**節 改革開放40年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制度變遷的概述
第二節 植物新品種權授予的實質條件
第三節 植物新品種權授予的程序制度
第四節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
第五節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未來展望
第八章 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變遷
**節 改革開放40年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變遷的概述
第二節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商業秘密保護存在的問題
第四節 侵犯商業秘密的救濟
第九章 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變遷
**節 改革開放40年地理標志保護制度變遷的概述
第二節 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實施情況
第三節 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構成要件
第四節 侵犯地理標志的法律救濟
第五節 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第十章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變遷
**節 中國改革開放以前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二節 中國改革開放以后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三節 本章小結
后記
改革開放40年法律制度變遷:知識產權法卷: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節選
(二)作為私權的知識產權的消滅 1.專利制度的轉變——獎勵取代專利權 由于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我國進入了社會主義建設時期,與社會主義制度不相符合的相關法律制度遭到廢棄。其中,《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中規定專利權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作為遺產繼承,專利權可以作為資產參與企業投資以及轉讓于他人,并且在發生專利權被侵犯時,可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制度設計,都由于高度集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而顯得格格不入。高度集中的全民所有制與集體所有制難以容納建立在私權基礎上的《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的存在。于是在1963年11月,國務院頒布了《發明獎勵條例》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同時廢止了《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將發明歸屬于國家,任何單位得以無償使用,個人可申請獎勵,但不再享受專利權,專利制度遭受廢棄。 2.強制性商標注冊——進一步強化行政管理 社會主義改造使得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建立起來,進入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后為了加強對經濟社會的管理。1957年1月17日,國務院頒布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實行商標全面注冊的意見》后,我國全面實行商標強制注冊制度。該意見要求所有的企業、合作社所擁有的商標必須進行注冊,未進行注冊的商標應在1957年6月30日前向相關商標注冊管理部門完成商標注冊申請手續,如若商標注冊申請未被核準,則該商標禁止繼續使用。這一方面是為了防止商標的濫用,清理帶有落后思想的商標,促使企業注意維持和提高商品質量;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強化對經濟社會的行政管理。之后未經核準的商標不得使用。1963年在商標管理的實際工作的經驗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正式將商標強制注冊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3.著作權立法探索——加強出版審批 1957年進入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后,隨著反右派斗爭的開始,文化藝術產業受到極大的沖擊,特別是反右派斗爭擴大化之后,與著作權有關的立法工作全部終止。文化出版行業實行的出版審批制度,時至“文化大革命”時期進一步受到強化。在1954年開始管理文化出版行業的文化部出版事業管理局在“文革”中無法正常管理出版活動,除了政治出版物外的其他出版活動均被迫暫停。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便開始組織的著作權相關立法草案工作被迫終止。 (三)立法的基本內容 1.專利相關的法律制度基本內容 1963年《發明獎勵條例》規定,發明是一種新的科學技術成就,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前人所沒有或國外雖有而未公布;經過實踐證明可應用;比現有的先進。這三個條件概括來說分為非公知性、實用性和先進性,這三個條件較之現在的專利法對于發明的要求較低。對于發明的鑒定與核準工作,由國家科委與國防部分別負責,國家科委僅能審查非國防專用發明。發明經批準后,屬于國家所有,全國各單位均可使用,發明人僅能向國家申請獎勵。1978年新《發明獎勵條例》第9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發明屬于國家所有,全國各單位(包括集體所有制單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發明。 1963年《技術改進獎勵條例》規定,為了鼓勵群眾改進技術的積極性,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該立法目的條款中“群眾”這一法律主體用詞,頗具政治色彩,并非法律慣常用語,說明該條例制定工作已經受到了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口號影響。《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第2條規定技術發明是經過群眾提出的技術改進建議,經實驗研究和實際應用,使某一單位的生產或工作更加多、快、好、省,包括工業方法、建筑方法、生物品種改良方法、統計計算方法等。該條例強調行政機關對于技術改進的領導工作,且僅適用全民所有制單位,對于集體所有制應根據該條例另行規定。技術改進建議經過鑒定具備促進效率效果的,由國家給予獎勵,包括榮譽獎勵與物質獎勵,根據技術改進形成的系統技術資料歸屬國家所有。 《發明獎勵條例》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的頒布,意味著取消了發明權制度以及專利權制度,不再認可專利權,也不認可個人對發明享有權利,發明創造屬于國家所有。對于公民的發明創造,實行發明獎勵與技術改進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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