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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志與地方志轉型升級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5411910
- 條形碼:9787515411910 ; 978-7-5154-1191-0
- 裝幀:一般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依法治志與地方志轉型升級 內容簡介
作者以其擔任地方志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8年多的切身經歷,站在全國地方志事業宏觀把握和頂層設計的高度,以世界和中國的寬闊宏大的視野,用方志學、法學、社會學的綜合研究方法,使用**手實證研究資料,回顧總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來“依法治志”“兩全目標”“十大工程”“轉型升級”等頂層設計的心路歷程和經驗體會,以及全國地方志機構和廣大地方志工作者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抓住地方志千載難逢的發展機遇,圍繞黨和國家利益、經濟社會發展和以人民為中心三大主題開拓創新,以依法治志為總抓手,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動地方志從一項工作向一項事業轉型升級,摒棄“一本書主義”,轉向志、鑒、史、館“四駕馬車”齊驅并駕,志、鑒、史、館、庫、網、用、會、刊、研“十業并舉”,創造出歷史上**次省市縣三級志鑒全覆蓋的世界文化盛舉,向新時代交出了一份厚重提氣的靚麗成績單。 《依法治志與地方志轉型升級》一書秉承作者一以貫之的理論創新致力于實踐應用的研究立場,集聚理論性、實踐性、創新性、科學性、指導性為一體,是對黨的十八大以來地方志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化的全面總結,是對新時代地方志事業發展規律的科學把握,對社會各界更全面深刻地了解地方志的歷史與現在、功能與定位,進一步豐富方志學理論體系,推動全國地方志事業進一步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指導價值。該書作為新時代地方志事業蓬勃發展的歷史見證,不僅可作為方志學研究者的參考,也可為全國地方志工作者之借鑒,還可為人們了解地方志提供指引。
依法治志與地方志轉型升級 目錄
001 **編
依法治志
005 論依法治志
026 修改《條例》抑或《史志法》立法 028 以憲法修正案引領地方志轉型升級 034 為盛世修志提供堅實法律保障
041 及時制定全國地方志第二個規劃綱要 047 《中華人民共和國史志法》立法思考 061 新時代地方志法治化建設思考
067 第二編
兩全目標
071 為全國**次省市縣三級綜合年鑒全覆蓋而努力 074 “兩全目標”與精品志書的關系
078 “兩全目標”與精品年鑒的關系
083 實現年鑒全覆蓋目標的“五個一”計劃
089 《廣西通志》的示范作用
093 省級志書是實現“兩全目標”的關鍵
099 地方志資料是志書的質量基礎
106 “兩全目標”對西藏的意義
111 保持地方志高位運行態勢
128 “兩全目標”與援藏援疆
138 必須實現地方志“兩全目標”
152 確保“兩全目標”按時保質完成
160 全力推進“兩全目標”決勝攻堅
167 打贏“年鑒全覆蓋”攻堅戰
175 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貢獻“志”禮
188 實現一項偉大世界文化創舉
192 跑好“兩全目標”*后“一公里”
199 決勝全國年鑒**次省市縣全覆蓋目標 212 向“兩全目標”沖刺
219 第三編
十大工程
223 落實《規劃綱要》,實施“十大工程”
230 實施中國年鑒精品工程
236 實施全國信息方志與數字方志建設工程
241 實施中國名鎮志文化工程
245 實施中國地方志學科建設工程
248 實施全國方志館研究建設工程
256 推進方志學成為一級學科
260 努力打造全國名鎮志歷史文化品牌
267 質量是中國年鑒精品工程的根基
271 發揮省級綜合年鑒引領示范作用
278 把全國方志網打造成地情網
281 加強全國史志期刊平臺建設
289做好新時代全國地方志通訊工作
296實施全國名鎮志、名村志文化工程
303用名村志留住鄉愁
310方志館讓地方志“立起來”
315影像志讓地方志“活起來”
319信息化讓地方志“熱起來”
326扎實推進中國年鑒精品工程
331扎實推進中國名鎮志、名村志文化工程
340用精品年鑒記錄新時代
345持續抓好中國名鎮志文化工程
349持續抓好中國名村志文化工程
354實施中國方志文化走向世界工程
357實施志鑒出版資助工程及中國扶貧志文化工程
366方志館的功能特征和傳播價值
376實施全國地方志人才隊伍建設工程
382努力打造有靈魂有內涵的中國名鎮志
388編纂出流芳百世的中國名鎮志
為395打造精品名村志和抗日戰爭志不懈努力
400全面實施全國地方志“十加 X”工程
404努力打造鄉村特色文化品牌
412加快構建方志學一級學科
417中國名鎮志、名村志是一項長久文化工程
第四編
轉型升級
431迎接地方志發展的春天
438書寫地方志發展新篇章
445推進馬克思主義方志文化陣地建設
450要把地方志工作做成一項偉大事業
454以年鑒事業引領地方志轉型升級
458地方志轉型升級的理論準備
461新時代地方志發展要有新思路、新目標
469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地方志轉型升級
482圍繞“三大主題”推進地方志轉型升級
488全面推進地方志從一項工作向一項事業轉型升級
494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地方志轉型升級
503轉型升級是方志人的新時代擔當
510為新中國成立 70 周年貢獻“志”禮
529縣級地方志是轉型升級的基礎
541打造長三角一體化方志文化矩陣
547加強地方志轉型升級理論研究
557轉型升級與志書政治部類編纂改革
565轉型升級,吉林先行
571轉型升級的山東經驗
578實施全國地方志第二次轉型升級
601結語
開啟地方志第二個一百年目標新征程
605第五屆中指組及其辦公室:開拓創新,創造輝煌
623第六屆中指組及其辦公室:接續奮進,勇毅前行
633縮略語簡表
依法治志與地方志轉型升級 節選
論依法治志(節選) 依法治志作為方志學理論一個新的增長點,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伴隨著新方志事業的跨越式發展形成的。依法治志不是對依法修志的否定與“拋棄”,而是對依法修志的發展與“揚棄”,依法治志是依法修志的升級目標和創新發展。依法治志有其獨特而豐富的內涵和外延,從體系結構到主體話語都體現出嚴密的規范邏輯。依法治志的目標是實現地方志從一項工作向一項事業轉型,推動地方志活動從行政化向法治化升級。依法治志目標的實現路徑需要按照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這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新要求設計規劃。這些路徑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史志法》,嚴格執行地方志法律法規,積極推動地方志活動司法化,著力培育全社會依法治志意識等。依法治志是一個艱巨而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理論上的科學論證、觀念上的理性創新與實踐中的著力推行。 在我國,編修地方志可追溯至春秋戰國時期,連綿不斷,源遠流長,延續至今。“回顧浩瀚的人類歷史長河,審視世界不同文明的源流演變,我國歷代先賢圣哲通過修史修志,以文字記述為主要形式,傳承著中華民族的文化血脈。”〔1〕方志這一中國獨有民族文化的傳承不輟與歷久彌新,體現了中華文化之博大精深,展現出中華民族之勤勞偉大。“盛世修志,志載盛世”。自20世紀80年代初,各地大規模重啟地方志編纂工作,時至今日,首輪修志已基本完成,第二輪修志也進入關鍵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地方志工作。1985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社會科學院關于加強全國地方志編纂工作領導的報告》〔2〕;199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志編纂工作的通知》〔3〕;2006年5月18日,國務院頒布《地方志工作條例》;2015年8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地方志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15―2020年)》。近兩年,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劉延東副總理多次對地方志作出重要講話、重要批示,對地方志事業發展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當前,地方志事業正處于全面發展、轉型發展與繁榮發展時期,亟須方志學理論的創新發展與科學指導,研究出合乎方志學理論的基本范疇和知識模型,為地方志事業發展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 《規劃綱要》增加了一個新的概念—依法治志。這一概念是在怎樣的背景下形成的,其價值和意義是什么?依法治志與依法修志、依法治國是什么關系?如何界定依法治志的內涵和外延?依法治志的目標是什么,以及如何實現這一目標,盡快構建起符合國家與社會公共價值的多元化體系等一系列問題,都為方志學理論與實務界高度關注。本文擬就上述問題略述管見。 一、依法治志的提出 依法治志是伴隨著我國從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到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調整,伴隨著地方志從一項工作向一項事業的轉型升級,由依法修志逐步發展形成的。依法治志的提出,是公平有序的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內生性要求,是地方志活動發展的歷史趨勢與必然規律。 (一)從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將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提出保障人民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目標,中國開始了依法治國的歷史性進程。1997年黨的十五大,依法治國被上升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又寫入了憲法,成為一項不可動搖的憲法原則。“歷史證明,依法治國,是人民的共同愿望,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建設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根本大計。”〔1〕黨的十八大以來,力行法治的決心與思路更是清晰可見,從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到“建設法治中國”,從“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新十六字方針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尤其是2014年召開的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為主要議題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的“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已經形成,其中全面依法治國與全面深化改革是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鳥之兩翼、車之雙輪”。同時,全面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從嚴治黨的法治基礎與法治保障。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指出:“黨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確立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任務艱巨。”并再次重申“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與此同時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要通過建成法治政府,建設法治社會,*終建成法治國家,實現真正的良法善治。 從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代表了當代中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追求〔1〕。那么,法制與法治這兩個概念到底有什么區別呢?法制,或稱法律制度,通常是指一個國家的一套法律以及相關的各項制度,包括制定和實施法律的一整套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法治作為一種國家治理的理論,主張國家的長治久安和興旺發達,關鍵的因素和條件在于法律與制度的有無和好壞〔2〕。因此,“法治”與“法制”是兩個迥然不同的概念,在內涵上有本質區別。 1.“法制”沒有先進與落后之分。法制是一種事實判斷,就人類文明的歷程來看,有國家有法律就有“法制”。而“法治不同于法制。法治不僅是一種制度形態,而且是一套價值體系”〔3〕。所以“法治”只有在社會經濟、社會文明和民主政治發展到較高層次時才能產生。1999年之前,各級政府文件包括法律文本,使用的都是“法制”概念。1999年3月14日《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五條第二款增加“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把原來“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制”改成了“治”。這一觀念上的改變,反映出深層次上的法律價值理念的轉化。中國社會的轉型發展以及法益和公正的完善使得法治的延伸成為概念和實踐中的共識。 2.法制是靜態的,法治是動態的。法制是指在一個歷史的時間橫斷面上,所有法律性規范文件的總稱,構成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生成于法律淵源。法律淵源即“法律的淵源,也稱‘法源’,或‘法律規范的淵源’,是指法律規范首次出現的地方,換言之,首創法律規范的文件才是法律的淵源;作為法律淵源的文件都是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所以,有些法學著作也把法律的淵源叫作‘法的形式’。”〔1〕因此,一般來講,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主要表現為有權創制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法。制定法具有不同的層次和范疇,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的淵源可以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此外,“在當代中國還存在著同正式法的淵源相區別的非正式的法的淵源。這些非正式的法的淵源主要包括政策、判例、習慣等,這些非正式的法的淵源不具有正式法的淵源的形式和效力,但在特定條件下可作為一種法的輔助淵源。”〔2〕因此,從法學角度看,習慣也可以作為一種法律淵源的輔助的非正式形式。 法治不僅指門類齊全、體系完整的法律制度體系,還包括這些法律制度在實踐中的運行狀況,系通過靜態法律文本的動態運行,實現國家的現代化治理與社會秩序的良好維護。法治國家建成與法治社會的實現以健全的法律制度為前提,在此基礎之上產生一種動態的、立體的法律運行軌跡,即所謂“良法之治”。法制強調法律的制定、構造和功能,法治追求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各歸其位、各得其所。 3.法治與法制的區分還體現在兩者內涵及要求不同。法制主要是從立法和執法這兩個層面來講的,法治則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四個方面。按照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主要強調法律的制定與遵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做出《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強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齊抓共管,使得多種社會力量不斷整合和全面推進,對法治的概念進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規劃。 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階段,主要是解決有法可依問題,立法是核心。在該時期,由于法制形態還在較低的位階層面運行,國家和社會治理對法治還未產生更高層次的價值追求。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則明確了法治成為國家和社會治理的根本手段,通過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通過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終建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可以說,從依法修志到依法治志的過程,基本上體現了地方志活動中,從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認識與行動轉變過程。同時,還應該認識到,在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階段也不可能產生依法治志的理論與實踐。在當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背景下提出依法治志,這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應有內涵與必然體現。 (二)從依法修志到依法治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為了確保地方志事業不斷繁榮發展,穩步推進,地方志工作由行政推動走向依法修志,再到依法治志。199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志編纂工作的通知》,標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志工作步入制度化階段。在此明確了地方志工作在社會主義文化建設事業中的地位,完成了省市縣三級志書體系的建構,確定了志書“每20年左右續修一次”的國家要求,提出了建立一支德才兼備的修志工作隊伍,以及制定和完善有關規章制度的工作要求。這對于促進我國地方志工作尤其是新方志編修工作的制度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由于地方志的編纂是政府通過行政命令和行政手段組織實施,在解決問題的重點、領導的主觀意志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導致了地方志工作區域發展不平衡。另外,由于地方志工作受機構及領導調整的影響較大,同一基層政府的修志政策也存在不連貫、不協調,甚至不一致的現象,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地方志工作的順利開展。 2006年5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條例》是我國歷史上**部有關地方志的全國性法規,結束了地方志工作無法可依的歷史,標志著地方志編修工作從此進入有法可依、依法修志階段。《條例》明確規定了依法修志是各級地方政府工作的職責。其頒布及時有效地解決了地方志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使地方志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軌道,是依法治國精神在地方志領域的彰顯,對于我國地方志工作的有效開展具有重要作用。 依法修志是在地方志工作無法可依,只能靠行政手段來開展工作時,通過《條例》的頒行來實現有法可依。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之下,《條例》在地方志活動中發揮了很大作用。但隨著地方志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條例》的不適應性逐步凸顯:一方面,社會實踐的發展與需求對地方志事業的內容及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地方志事業經過多年人才積累、使命提升,已經具備了進一步繁榮發展的條件。近年來,地方志活動正在進行著以下幾個轉變:**,從平面的修志“一本書主義”向立體的修志、讀志、用志等多業并舉轉變。地方志不再是“沉睡的書”,更是“活著的精神”。改革開放以來的30多年間,我國新編地方志工作重新起步,地方志工作的重心是修志,然而,地方志的生命不僅體現在對于文明的記述與傳承,更在于為社會發展大局提供服務。目前,充分挖掘、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是推動地方志事業發展的工作重點。第二,從一項工作向一項事業轉變。工作,是為謀生而從事的體力或者腦力勞動;事業,是人所從事的,具有一定目標、規模和系統而對社會發展有影響的經常活動〔1〕。經過多年發展,不僅在地方志領域已經形成了一支從上到下高水平的專業人才隊伍,而且人們對地方志活動的認識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地方志不僅僅是一項工作,而且已經成為全體方志人“修志問道,以啟未來”的事業,這一事業更包含著巨大的時代擔當與歷史使命。第三,從政府主導向政府支持、社會廣泛參與轉變。地方志事業不僅僅是政府機構的工作,也需要社會的廣泛參與,從而更進一步發揮志書在存史之外的資政、育人功能。而實現這樣的轉變,依法修志已經嚴重不適應,必須走向依法治志。 總之,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深入發展,依法修志已經完成了其使命,內外因素推動下有了升級到依法治志的迫切需要。換言之,依法治志是依法修志發展的基本目標。《規劃綱要》的出臺,標志著地方志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從依法修志向依法治志的現代轉型,是和我國與時俱進的法治國家建設進程相適應的。正如2015年12月29日劉延東副總理在接見全國地方志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代表時講話中所言,地方志工作要“緊跟時代步伐,勇擔歷史使命,忠實記錄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光輝歷程和豐功偉績,翔實記載中華民族走向復興、實現中國夢的偉大進程”〔2〕。立足中國國情,吸納傳統精髓,遵循一般規律,從頂層到基層,實現地方志的全面改革和創新發展。
依法治志與地方志轉型升級 作者簡介
冀祥德,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先后從事過警察、警校教師、律師、檢察、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地方志工作。曾任山東德揚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掛職),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常務副主任、常務副書記、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助理、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方志出版社社長、總編輯,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秘書長,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等職。曾獲北京大學第六屆研究生“學術十杰”、中國社會科學院首屆“十大杰出法學博士后”、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辯護律師等稱號。現就職于中國社會科學院,任當代中國出版社總編輯(法定代表人),當代中國音像電子出版社社長,中國社會科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博士后合作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出版專著、教材 60 余部,發表論文和理論文章 300 余篇,提交內部研究報告 70 余份。曾獲第一屆全國法學博士后科研成果一等獎,第二屆中國法學優秀成果一等獎,中國法學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教育部等單位優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獎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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