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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財法律評論(第十四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5412023
- 條形碼:9787515412023 ; 978-7-5154-1202-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財法律評論(第十四卷) 內容簡介
本卷聚焦立法熱點,探討典型合同類推規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界定等《民法典》適用相關問題。同時直擊金融前沿,探索債券虛假陳述中證券服務機構民事責任厘定,證券市場誤導性陳述識別等問題。此外,圍繞必需設施理論、財產性利益盜竊、個人信息權證成等既有理論進行創新化研究。并且深耕法律實務,探索基層司法治理的實踐圖景,檢視過失型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的入罪邊界。本卷亦不忘著眼國際法治理論和實踐的前沿,探討合規與傳統公司治理模式之間的聯系及對現有公司治理理論的挑戰,探索大數據價格歧視下,美國反壟斷監管模式的因應。?
中財法律評論(第十四卷) 目錄
主題研討:《民法典》之適用
《民法典》合同編典型合同類推規則的檢視與思考/2
馬育紅 肖振宇
論《民法典》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界定/29 陳可伊
主題研討:證券虛假陳述責任之厘清
債券虛假陳述中證券服務機構民事責任厘定/48 尹鑫鵬
何為“誤導”:證券市場誤導性陳述之識別/66 苗 萍
學理新解
系統內不兼容行為的反壟斷法分析——以必需設施理論為視角/87 于東正
權利標的視角下財產性利益盜竊的理論建構/110 王郁茗
民法視域中“個人信息權”的證成路徑和性質認定/137 江卓臻
實務縱深
基層司法治理實踐圖景:司法下鄉、能動司法與線上司法/162
豐怡凱
過失型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的入罪邊界與司法適用/180
周樹超
佳譯專苑
合規時代的公司治理/202
肖恩·格里菲斯著 薛前強 高 尚譯
大數據價格歧視:美國反壟斷監管模式芻議/257
拉姆西·伍德考克著 梅 鑫 丁糧柯譯
轉向國際貿易和投資的地緣經濟秩序/300
安西婭·羅伯茨等著 劉 禹 王 茜譯
中財法律評論(第十四卷) 節選
合規時代的公司治理 肖恩·格里菲斯 著 薛前強 高尚 譯 摘 要:合規是新的公司治理方式。合規職能是使公司行為適應法律、法規和社會規范的手段。以前,這可能被認為是一個典型的治理問題,由董事會自由裁量處理。然而,合規并不適合傳統的公司治理模式。它并非來自董事會、州公司法或聯邦證券法。相反,合規相當于是執法機構從外部強加給公司的一個內部治理結構。這一見解對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實踐和理論意義。本文對當代合規職能進行了詳細的描述性研究,并對其與當前公司治理概念的不兼容性進行了規范性說明。本文認為合規改變了美國企業的政治經濟,挑戰了治理效率,并使舊有的公司理論再次煥然一新。就政策面而言,本文呼吁在設計公司治理機制時要提高透明度,并限制政府的作用。 關鍵詞: 企業合規;公司治理;量刑指南;公司法 一位與董事會頻繁互動的華爾街高管開玩笑說:“如今,銀行董事們唯一做的更多的事情就是開會……監管機構幾乎剝奪了董事會在危機前擁有的主要權力”。 引 言 美國公司治理已然經歷了一場悄然的革命。它基本職責中的大部分內容——監督和控制公司內部事務——已被合規所取代。雖然遵守法律法規不是一個新想法,但在公司內部建立一個獨立的部門來發現和制止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行為卻是一個新的想法。美國公司已經見證了一個新時代的到來:合規時代。 毫無疑問,我們現在生活在一個合規時代。在過去十年里,合規已發展成為一個欣欣向榮的行業,在許多公司中,合規部門已成為與法律部門同等重要的部門。其通常由首席合規官(CCO)領導,他直接向首席執行官(CEO)報告,通常也向董事會報告。此外,公司已經開始瘋狂地招聘合規員工,有的大型公司一次就增加了數百甚至數千名合規官。 美國企業圍繞合規進行的業務重組(reorganization)本身并不一定引人注目。畢竟,公司經常重組他們的業務,況且這種重組是在董事會的基本權力下進行的,所以不會挑戰公司的基本權力結構。例如,建立一個由首席技術官領導的信息技術部門,很難被視為公司治理的根本性轉變。然而,合規則完全不同。雖然在當代,合規為核心治理職能服務,但其起源卻不能追溯到董事會授權或其他傳統的治理權力來源。與其他治理結構不同,它的起源對公司來說是外生性的。 合規的動力并不來自于傳統的公司利益關聯人——換言之,不是來自于股東、經理、員工、債權人或客戶。相反,它來自于政府。合規是政府通過事前激勵、事后執法措施和正式的信號傳遞,施加給公司的一種事實上的強制要求。強制推行以合規為目的的治理結構是政府行使權力的一種新型方式。在推行這些結構時,政府不是在通過新的法律和法規時所作的那樣,簡單地制定公司所必須遵守的規則,也不是調整其傳統工具(執法的數量和制裁的規模)以確保對現有法律和法規的遵守。相反,通過合規,政府規定了公司必須如何遵守和實施特定的治理結構,以改變公司開展業務的方式。 此外,政府并不是通過州公司法或聯邦證券法等傳統手段,而是通過起訴和監管執法等手段來實現對合規的干預。因此,由此產生的改革既不是透明且符合政治立法程序的產物,也不是需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并征求公眾意見的監管規則制定之產物。相反,它們是在達摩克利斯之劍下通過不透明的和解過程產生的。因此,合規對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理論均提出了深遠的挑戰。 當代的合規職能顛覆了這樣一個概念,即公司治理安排既是、也應該是股東和管理者之間討價還價的產物。合規改寫了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關于公司內部組織的著名論述。合規官進入組織不一定(或不完全)是響應“指導生產的企業家協調者”的要求,而是根據政府執法者的指示。從合規的角度來看,公司不再像是一組契約的聯結,而是一個真實的實體,它會根據主權者的意愿受到懲罰和改造。因此,合規拒絕了關于公司的主流觀點,轉而支持陳舊的、基本上已被拋棄的公司理論。 此外,從外部強加給公司的內部治理,為其決策帶來了大量外部利益和激勵因素。一旦公司治理不再被視為是股東和管理者的專屬領域,就會出現公司應該服務于何種目標的問題。因此,合規重新引發了關于“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爭論——即公司是否應該為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和財富*大化以外的利益服務。合規還提出了一個問題,即當局是否有正當的動機和正確的信息來敦促公司改革。如果他們沒有,那么合規的發展可能只會導致公司被迫實施低效的治理結構。 然而,盡管其對現行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正統觀念直接提出了挑戰,但在主流的公司法文獻中,合規基本上是缺失的。在刑法和監管執行方面的學術研究中確實出現了合規方面的討論,特別是與起訴和針對公司案件解決有關問題的討論。然而,主流的公司法研究仍然集中在代理成本問題上,并且由于合規基本不涉及代理成本,學界尚未意識到合規對其基本假設所帶來的挑戰。因為在目前的模式下,合規看起來像是一種無法解釋的現象,暴露了公司法理論中的缺陷。同樣,合規本身也是理論性不足的。 本文旨在通過將合規作為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學者的一個研究領域來改變這種狀況。本文的描述性論述部分記錄了合規的起源,并展示了其在公司治理職能方面的成熟。本文中心論點是,當代的合規部門事實上是政府授權的產物,盡管只有高度管制行業的公司對此感受*為強烈,但它已成為整個市場普遍關注的問題。 本文的規范性論述部分引出了描述性論述部分的理論和實際意義。它展示了合規如何挑戰公司的既定理論,并擾亂公司治理的政治經濟傳統。從根本上說,合規提出了一個基礎性問題,即公司治理安排的制定者應該是誰。此外,文章的規范性論述還涉及到了代理成本、信息不對稱以及對公司效率的影響等更為實際的問題。*后,本文提供兩個改革方向——一個是改變執法策略,另一個是增加透明度。然而,在這個階段的辯論中,解決合規帶來的問題可能不如提出這些問題更重要。這也正是本文的基本貢獻——參與學術辯論,為檢察官、政策制定者和研究公司法及公司治理的學者提供一個對話框架。 從這篇引言開始,文章的內容如下。**章記錄了所有公司現在所處的合規時代,探究了合規的起源,并展示了合規在實踐中的應用,正如今天公司所實際實行的那樣。第二章研究了我們現在所說的合規與傳統意義上的公司治理之間的聯系。它顯示了合規職能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傳統的公司治理模式,并強調了傳統治理機構和執法機構對合規所采取的截然不同的方法。第三章闡述了這一安排所固有的問題,論證了合規與主流公司法學術理論基礎的不兼容性,以及對代理成本、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問題更務實的考慮。第四章提供了兩種方法來解決合規所帶來的問題,其目的更多是為了開啟關于合規的學術對話,而不是將問題擱置。*后,文章以一個簡短的總結而結束。
中財法律評論(第十四卷) 作者簡介
陳怡文,女,《中財法律評論》第14卷主編,中央財經大學刑法學碩士,畢業于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法律系,在《人工智能法學研究》(西南政法大學高等研究院主辦)學術輯刊上發表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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