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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案例教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228715
- 條形碼:9787516228715 ; 978-7-5162-2871-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案例教程 內容簡介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案例教程》收錄了各地法院發布的若干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指導性案例,結合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教學和訴訟實踐的時代要求,對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適用要點作了深入闡釋,是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的法律實務教材,高度體現了法學教育與法律實踐相輔相成的鮮明特色。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案例教程 目錄
**章 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
凌澤鴻與重慶輪船(集團)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第二章 返聘制度的確定
滕小玲與杭州春天貿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第三章 勞務與勞動關系的區別
柴永革與阜新礦務局八道壕煤礦破產清算組勞動爭議案
第四章 業余兼職行為的合法性
劉博強與福清市音西凱仕捷裝飾材料店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第五章 試用期員工的權益保障
謝景林與深圳百麗商貿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第六章 臨時工勞動角色的定位
李婷婷與彩虹彩色顯像管總廠、彩虹集團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第二編 特殊勞動關系
**章 高校實習生的勞動權益保護
馮浩彬與中山市凱辰電子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第二章 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蔣云與衡陽市德潤食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第三章 幫工和學徒工勞動保障
朱兵與劉春、陳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第四章 承包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陳明德與陜西潤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第三編 工資基準及休息休假制度
**章 公司員工的福利待遇
北京高觸廣告傳媒有限公司與董保鈞勞動爭議案
第二章 雙倍工資的適用條件
楊愛斌與江蘇恒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案
第三章 值班與加班的區別
王力與大連匯博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
第四章 女職工的特殊法律規定
蔡云娟與英科新創(廈門)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第五章 *低工資制度
蔣柱賀與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案
第六章 延遲發放工資的法律后果
四川樂山鑫河電力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與譚治惠勞動爭議糾紛案
第七章 職業病的相關規定
泉州市華瑞電源有限公司與陳秀華勞動爭議糾紛案
第四編 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章 經濟性裁員的試用條件
鄭學傳、海南省國營紅華農場與臨高紅華糖業有限公司
勞動爭議糾紛案
第二章 辭退的法定情形
上海中企人力資源咨詢有限公司與成小華勞動合同糾紛案
第三章 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效力
江蘇廣順與南京溧水遠大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第四章 競業禁止的相關規定
張來與浙江泰達安全技術有限勞動合同糾紛案
第五編 社會保障制度
**章 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及繳費
吳習發與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湛江供電局勞動爭議糾紛案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及繳費
唐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第三章 失業保險參保范圍及繳費
李章華訴昆明市西山區團結供銷合作社勞動合同糾紛案
第四章 農民工的社會保險
吳俊祥等與北京峪信金橋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案例教程 節選
一、試用期的特殊規定 (一)試用期員工生病,不能隨意辭退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了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是指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招工時要求的條件和標準,如相關職業技能考察、考核不合格、績效考核不合格等,并不包括因病住院治療、不能提供勞動的情形。試用期員工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規定。據此,公司在試用期勞動者的醫療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辭退行為! 。ǘ﹦趧诱咴谠囉闷谙碛械臋嗬 **,勞動者在試用期享有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二,試用期約定不能超過法定期限。具體為: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谌,勞動者在試用期享受社會保險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根據以上規定,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試用期用人單位存在不履行法定義務行為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谒,勞動者在試用期享有拒絕解約權。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動輒辭退員工的做法,是一種明顯的違法行為。雖然勞動合同法作出了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但并非說用人單位可以任意為之,而是要在提供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后方可解約。而且雙方一旦因此發生爭議,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試用期注意事項 為了規范用工行為,試用期間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湟,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低起點是一個月! 趧雍贤谙抟荒暌陨喜粷M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所采取的具體措施! ⌒枰f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過長的試用期,比如裝卸工、建筑工等。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涠挥萌藛挝慌c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涉及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淙,為杜絕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其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的勞動者權利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 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趧雍贤p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ǘ﹦趧诱咴谠囉闷陂g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案例教程 作者簡介
張霞:河北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案例教學,曾主持多項省級重大課題研究項目,在國家核心期刊發表多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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