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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書說理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0478
- 條形碼:9787510930478 ; 978-7-5109-3047-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事裁判文書說理 內容簡介
全書充分論證了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基本內涵,域外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考察,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現狀、問題及其原因分析,現代民事糾紛裁判的過程與說理,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若干基本問題,民事裁判實施認定與說理等方面,輔之以豐富的案例。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改革是深化依法治國時間和提升司法能力的基礎工程,對提高司法產品質量和審判效率、推進司法公開、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改善人民群眾公平正義獲得感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法治建設順應時代發展的必然。
民事裁判文書說理 目錄
一、裁判文書說理是現代司法裁判的內在秉性
二、裁判文書說理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
三、裁判文書說理是增強司法公信的必由之路
四、裁判文書說理是推動司法公開的必然要求
五、裁判文書說理是提升司法能力的重要路徑
六、裁判文書說理是提升司法效率的有效方法
**章 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基本內涵
**節 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界定
一、說理之“理”
二、說理之“說”
三、說理之“器”
四、裁判文書說理
第二節 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內容
一、事理
二、法理
三、學理
四、情理
五、文理
六、說明
第三節 裁判文書說理的基礎
一、法治社會——主觀上需要以理服人
二、法律的局限性——客觀上要求解釋
第二章 域外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考察
**節 英美法系國家
第二節 大陸法系國家
第三節 日本裁判文書的情況
第四節 德國裁判文書的結構與說理
第五節 比較法的借鑒意義
第三章 民事裁判說理的現狀、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節 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現狀
一、不說理
二、說理不充分
三、說理缺乏針對性
第二節 裁判文書說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節 民事裁判文書說理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說理,千篇一律
二、缺乏針對性,形式大于內容
三、缺乏邏輯性,結論代替推理
四、缺乏對當事人意見的概括分析
五、缺乏透明性,合議庭意見流于形式
六、缺乏科學性,表述不準確
七、法院內部評查發現的問題
第四節 裁判文書說理不當的衍生問題
一、易造成裁判文書不能反映訴訟全過程的問題
一、易造成“執行難”的問題
三、法官的素質參差不齊
第五節 裁判文書說理的問題之原因
一、掩飾比說理重要
二、判斷比說理重要
三、溝通比說理重要
第四章 現代民事糾紛裁判的過程與說理
**節 我國現代民事審判的背景
一、我國所處的特定的時代背景
二、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諸多困境
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背景
……
第五章 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若干基本問題
第六章 民事裁判事實認定與說理
第七章 民事裁判法律適用與說理
第八章 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修辭文理
第九章 裁判文書說理與司法方法論
第十章 要素式裁判文書的說理
第十一章 裁判文書說理的評價
后記
民事裁判文書說理 節選
在歐洲大陸早期,由于源于羅馬法的傳統,認為法官的責任只是引用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必以判決理由來確立具有約束力的判例。因此,在資產階級革命前的法國,法官泄露判決的理由還要受到很重的處罰。在德國,法官泄露判案理由即使不受到處罰,也會被認為不大妥當。只是到了近代,歐洲大陸各國才陸續確立了裁判要說明理由的做法。法國于1810年頒行的法律規定:“不包括裁判理由的判決無效。”①對此,勒內·達維德曾論述:“判決必須說明理由這一原則今天極為牢固地樹立了,在意大利,憲法本身就此作了規定。”② 與英美法系國家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正式的法律淵源只有制定法,法官尋找法律理由時只能運用制定法推理。就大陸法系成文法國家而論,法律推理未能充分體現到實務裁判中,不能不說是一大缺憾。法律適用總是與邏輯推理緊密相連,無論是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國家,還是在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國家,無一不借助于邏輯推理的方法獲得裁判結果。然而英美法系國家中法官已發表的判決意見含有大量推理,而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則更多地停留于法學家的著作上。裁判結果的公正與否和法律推理過程中邏輯推理的運用恰當與否有著至為密切的關系。法律推理與公正存在著相互制約的關系,正如美國法官卡多佐所指出的,正義對邏輯起著作用,情感對理性起著作用。而反過來,理性又對情感起著作用。在進行法律推理的過程中,演繹推理、歸納推理、類比推理以及辯證推理則起著基本的邏輯支撐作用。 在形式推理的幾種推理方法中,大陸法系國家民事審判實踐中使用較多的是演繹推理方法。演繹推理是在法律適用整個過程中*后環節起作用的邏輯推理方式,即得出裁判結果環節的推理方式。在筆者看來,確定法律規范及查明案件事實無論借助于何種推理方式來完成,只不過是為了獲得進行演繹推理所必需的法律前提和事實前提的手段罷了。確定兩個前提的*終目的是通過演繹推理方式得出裁判結果。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筆者認為,法律適用過程在總體上是演繹推理過程,是在法律規范明確具體、查明的事實確定無疑的基礎上進行的。 演繹推理方式*為突出的意義在于,依其所獲得的裁判結論具有無懈可擊的嚴密性和*高程度的客觀性。正如博登海默所說“形式邏輯是作為平等、公正執法的重要工具而起作用的。它要求法官始終如一地、不具偏見地執行法律命令”。演繹推理充分體現了形式邏輯的這一特性。然而在適用法律的實踐中,法律前提和事實前提的確定遠非如此簡單,在這兩個環節,演繹推理通常又顯得無能為力,須借助于其他推理方式來完成。就法律推理過程而言,我國有學者認為英美法系國家運用歸納法,大陸法系國家運用演繹法。這種說法還有待商榷。筆者經深入分析后認為,無論是成文法國家還是判例法國家,其法律適用的整體過程是一個演繹推理過程,只是在不同環節運用的推理手段略有差異,但這并不是兩大法系在推理技術上的根本區別。就法律推理的核心過程而言,總體上當無疑問是演繹推理過程。正如麥考密克所指出的“在法的推理和言論中,法律家通過其角色活動體現出來的*基本的思維方式,迄今為止仍然是邏輯演繹”。 傳統上,歐洲國家的法院特別是*高法院的裁判文書體現出演繹推理的模式,其中*具代表性的是法國*高法院。基于該模式制作的判決,所有的裁判理由都集中在一份簡要的陳述中,架構清晰有力,形成嚴密的邏輯鏈條,裁判結果看起來只是*后一步自然而然的結論。這種裁判說理模式在歐洲大陸被廣為接受并且影響深遠。意大利、西班牙等國家都沿襲了法國模式。這些國家的*高法院自身不進行事實證據的調查核實,而是根據下級法院已經查明的事實,對法律問題(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作出*終的裁決。不過,上訴法院可以對下級法院已經查明的事實問題進行復核、重審,有時甚至可以考慮采納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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