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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1584620
- 條形碼:9787561584620 ; 978-7-5615-8462-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債權法 內容簡介
本書是“高等學校法學精品教材系列”之一,是民法學中債權部分的法學專業教材。全書從債法原理出發,介紹了中國債法的具體形態和內容,并結合司法考試進行了解析。自2007年出版以來,本書受到廣大法學學子的喜愛和多所法學院院校的使用,目前已出版至第五版。為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近期新頒布實施,本書第六版在內容上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優化了章節結構,根據民法典對書中所引用的法條內容進行了大量更新。此外,本書對第五版中存在的文字差錯等也進行了修正。
債權法 目錄
**章 債與債權法概述
**節 債的概述
第二節 債權法概述
真題鏈接
第二章 債的分類
**節 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
第二節 主債與從債
第三節 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
第四節 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第五節 貨幣之債與利息之債
第六節 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真題鏈接
第三章 債的效力
**節 債的效力概述
第二節 債務的不履行
第三節 債權的受領
真題鏈接
第二編 合同之債
**分編 合同總則
第四章 合同概述
**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合同的分類
第三節 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真題鏈接
第五章 合同的訂立及成立
**節 合同的訂立
第二節 要約
第三節 承諾
第四節 合同成立的相關問題
第五節 格式條款
第六節 締約過失責任
真題鏈接
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
**節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節 無效合同
第三節 可撤銷的合同
第四節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五節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真題鏈接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節 合同履行的原則和規則
第二節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真題鏈接
第八章 合同的保全
**節 合同保全的概述
……
第三分編 準合同
債權法 節選
(3)選擇權的轉移選擇權在性質上為權利而非義務,因而選擇權人并非必須行使選擇權,對方當事人也無權強制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但是,當選擇權人不愿或不能行使選擇權時,會導致選擇之債因給付不能確定而無法履行,因此各國法律均規定,若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選擇權人應在一定期間內行使選擇權,不行使選擇權的,選擇權歸于對方當事人。我國民法典第515第2款規定:“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選擇權應當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合同履行期限內行使,否則的話,無選擇權的當事人可以催告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一定合理期限內行使。經過催告,有選擇權的當事人仍未選擇的,選擇權將轉移至催告的當事人。如果第三人擁有選擇權,在第三人明確表示自己不愿進行選擇的情況下,當事人并不需要進行催告即可獲得選擇權。(4)選擇的效力經過選擇,選擇之債成為簡單之債,但不一定是特定之債。如果所選定的給付物是種類物,其履行仍然需要根據種類之債的有關規定加以特定化。選擇的效力不僅向將來發生,而且溯及債的關系發生之時。債權人有選擇權的,如果因為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給付不能,債權人仍有權選擇已經不能履行的給付,請求債務人賠償因給付不能而遭受的損失;債務人有選擇權的,如果因為可歸責于債權人的事由導致給付不能,債務人仍有權選擇已經不能履行的給付,從而免除其債務。3.因給付不能而特定給付不能對選擇之債的影響主要有下列幾種情況:**,如果數個給付中發生一個給付不能,而剩余的給付仍有數個可供選擇,則選擇之債仍存在于剩余的數個給付之上,且不失為選擇之債;第二,如果數個給付不能導致僅存一種給付,由于已無從行使選擇權,該選擇之債轉變為簡單之債;第三,如果數個給付全部陷于給付不能,則適用法律關于履行不能的規定加以處理。因給付不能而導致選擇之債特定的,屬前述第二種情形。給付不能存在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之別。在自始不能的情形下,如果選擇之債的數個給付均不能,則債的關系無效;如果數個給付中一個或幾個不能,其他人給付仍有可能的,債的關系存在于其他可能的給付之上,可能是簡單之債亦可能是選擇之債。如果一方當事人在締約時知道或應當知道存在給付不能,則發生締約過失責任,他應賠償對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而遭受的損失,而且他不能因為其他給付為可能而免除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選擇之債的數個給付應全部合法,如果一個給付違反強制或禁止法規或因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則法律行為全部無效,如果有一個給付違反公序良俗,則法律行為也全部無效。在給付嗣后不能的情形下,存在三種情況:其一,其中一個給付不能履行時,如果是因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造成的,債的關系存在于其他可能的給付之上。如果是因為可歸責于選擇權人的事由造成的,若選擇權人為債務人,他不得選擇已經是履行不能的給付為債的標的,否則會因為他的過錯而使債務變更為損害賠償之債;若選擇權人為債權人,他可以在剩余的數個給付中選擇其一作為債的標的,他選擇已經是履行不能的給付為債的標的的,債務人因此免除給付的義務。如果是因為可歸責于無選擇權人的事由造成的,若無選擇權人是債務人,債權人可以在剩余的數個給付中選擇其一作為債的標的,也可以選擇已經是履行不能的給付作為債的標的,這時他可請求損害賠償;若無選擇權人是債權人,債務人可以以履行不能的給付,使自己免除義務,他也可以從剩余的給付中選擇其一進行履行,并就不能的給付要求債權人賠償損失。其二,數個給付全部不能時,如果是因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債務人是選擇權人的,債務人可免除給付義務;債權人是選擇權人的,債權人對各個不能給付的代償請求權享有選擇權。如果全部給付因可歸責于選擇權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債權人是選擇權人的,債務人免除給付義務;債務人為選擇權人的,債務人對給付不能承擔責任,并可選擇其一為賠償。其三,如果是因為可歸責于無選擇權人的事由導致全部給付不能,債權人是選擇權人的,債務人免除給付義務;債務人是選擇權人的,債權人可選擇其一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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