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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評注(精要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306421
- 條形碼:9787300306421 ; 978-7-300-30642-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評注(精要版) 本書特色
民法典評注“小紅書”,一本以法律適用為導向、兼具學理辨識的工具性法律體系書 評注被譽為法教義學的巔峰,是學習與適用法律的**,而本書是一本規范的民法典小型評注 對《民法典》1260條逐條評注,且內容精要,以簡練的筆墨呈現豐富的法條規范要點,將整部《民法典》評注融于一卷 服務于法學教育,法學階梯式的民法典評注可成為法科學子**教輔書,并訓練法科學生理解與適用法律的能力 立足于滿足司法實務需求,竭力為民法典適用中已經和可能發生的一切問題提供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評注(精要版) 內容簡介
本書是以法律適用為導向,兼具學理辨識的工具性法律體系書。其一方面以法條為單位,闡釋《民法典》裁判規范(群)的屬性及其意義脈絡;另一方面立足于學理或司法實務中形成的各種規范適用意見或裁判要旨,在法教義學的意義上識辨或提取通說。
本書定位為兼顧法律初階和中階者的精要版《民法典》評注,撰寫者追求刪繁就簡三秋樹之筆法,盡可能不流于枝蔓和過多論證,而以簡練的筆墨豐富地呈現法條的規范要點。
本書既可作為法科學子的教輔書,以減輕其研習民法的負擔,也適合作為民法學人的進階體系書,緩解“重原理,輕教義”的實務能力培養問題。本書竭力為《民法典》適用中已經和可能發生的問題提供答案,故不妨作為法律實務者的常備工具書,助其準確和體系地把握條文內涵、司法觀點及學理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評注(精要版) 目錄
目錄
**編 總則
**章 基本規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監護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 法人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特別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意思表示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委托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編物權
**分編 通則
**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節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分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十五章 地役權
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 抵押權
**節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 質權
**節動產質權
第二節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五分編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編 合同
**分編 通則
**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運輸合同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客運合同
第三節貨運合同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
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與技術許可合同
第四節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編 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 無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當得利
第四編 人格權
**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四章 肖像權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結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節夫妻關系
第二節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收養
**節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二節收養的效力
第三節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六編 繼承
**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損害賠償
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四章 產品責任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七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附則
主要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評注(精要版) 節選
民法典評注的中南派(代序)一法律以文本的形式呈現,而對文本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具有主體性,充斥著閱讀者的前見。但法律乃實踐的理性,其文本必須落實為司法實踐的確定性。于是,一方面是在司法實踐內部,另一方面是在司法實踐與法學研究之間,應展開有效商談或對話,就法律文本的理解和適用盡可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至少形成通說。商談需要媒介,圍繞法律文本展開的商談擁有多種媒介,如教科書、體系書、期刊、判決書、評注。其中,評注無疑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甚至占據主導地位。一者,評注被譽為法教義學的巔峰。作為教義學的闡釋形式,評注也以現行法為對象,又服從現行法的權威,并以法律解釋方法為工具,力求客觀揭示法條的規范意義,*大限度地排除或限制個人的學術觀點,實現法學的“科學性”。由此,法教義學的減負功能在評注中也必須得到尊重:凡在教義學證立中業已承認或檢驗過的規范命題,就能免于重新評價或檢驗,這無疑減輕了論證的負擔;而在法教義之外提出新的法律適用見解者,須承擔論證義務。二者,評注以通說的形成或識辨為目標。在理想狀態下,法學研究與司法實踐分別形成的理論通說和實踐通說相互契合,評注僅需準確呈現通說,進而成為其權威載體。但在兩者存在齟齬,甚至理論通說或實踐通說尚未形成時,評注者將面臨一定困境。于此情形,妥當處理方式應為陳述客觀現狀,但無妨遵循法律論證原理直陳個人見解。通過這一方式,評注能夠參與通說的形成。三者,評注以實踐為導向,其主要功能就是闡明法條貫徹于現實之方式,明確法條的適用范圍與效果。這就決定了評注無法脫離立法理由和司法實踐,而應竭力充當融合立法者與司法者的商談媒介。是故,闡釋法條旨趣、納入典型判例,成為評注者的重要工作內容。四者,評注具有時效性。法律文本及其承載的規范內涵會隨著國家政治與社會經濟的演進而不斷變遷,故法律商談的基礎并非永固不變。德儒基爾希曼之悲觀見解——“立法者改正法律規則三個詞,整個圖書館就變成廢紙”,雖有夸張之嫌,但評注的生命力確實有賴其更新速度!赌侥岷诿穹ǖ湓u注》之所以聲譽常在,一個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內容更新及時;而在德國*具影響力的《帕蘭特民法典評注》(現已更名為《格呂內貝格民法典評注》),更是一年一版。在大陸法系,法律評注并非德國獨有,法、意、日、荷、韓等國的法律評注也特色紛呈。但言評注必稱德國,或因他國于規模與類型上無法與之媲美。源遠流長的法律實證主義傳統,法律人共同體內部良性互動的商談機制,在德國有力地促成“有法律即有評注”之現象。其法律評注類型豐富,依規模有大型評注(如近百冊、共計6萬余頁的《施陶丁格民法典評注》)、中型評注(如兩冊版、達7千余頁的《艾爾曼民法典評注》)、小型評注(如單冊版、3千多頁的《帕蘭特民法典評注》)之分;依作者的身份,評注又分為立法評注與法官評注,前者如“民法典之父”高特利伯·普朗克主持的《普朗克民法典評注》,后者如德國帝國法院創立的《帝國法院民法典評注》。再從讀者的定位來看,評注包括學生評注(Studienkommentar)與實務評注(Praxiskommentar)。較為特殊的《民法典之歷史批判評注》(Historischkritischer Kommentar zum BGB)有時不采逐條評述的方式,而是整合相關法條,進行集中評論。從名稱可窺知,該評注系純學術性的評注,面向的讀者是學者。二在我國,對民事單行法的“釋義”或“解讀”,大抵始于《民法通則》的頒行。此類書籍一般由法律院校教師或學者編著,并作為法科學生或政法干部培訓班學員的民法輔助教材。及至《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出臺,各種釋義的出版發行欣欣然而致“紙貴”。原本深藏功與名的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此時也不遑多讓,紛紛以宣傳、貫徹或理解、適用的名義推出官方釋義,在《民法典》頒行后更是各領風騷。其中,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領銜撰寫的釋義,雖有注無評,且不關注和反映司法實務,但逐條說明立法旨趣、規范含義,儼然已成立法理由書,有助于立法目的之理解,進而為法律的歷史解釋與評注撰寫提供參考。相較而言,盡管*高人民法院歷年的“理解與適用”叢書也未冠以評注之名,但從作者身份與讀者定位來看,卻大致可被視為面向法官的法律評注。由此,其風格亦偏于建立司法實踐之通說,而疏于和學理對話。近年來,經由官方釋義的“逼空”,加之教科書和體系書提質升級,民法學界要么在“釋義股”上鳴金退場,要么就“評注股”悄然“建倉”。*早“藍籌”者,當屬朱慶育教授領銜的評注團隊。該團隊先以立法技術相對成熟、裁判實務較為豐富的《合同法》為突破口,邀請學者評注其擅長的條文。《法學家》雜志共襄盛事,為“試點工作”開辟專欄。其已刊評注文章不僅在關注司法判例與理論現狀的同時,注重法條規范含義的闡釋以及其意義脈絡的梳理,且未如德國民法典評注那樣對比較法惜墨如金。以其硅步千里之志,終將成就卷帙浩繁之《民法典》大型評注。唯其作者隊伍規模龐大,且司法解釋與學說判例不斷更新,如何在評注推進中統一風格,保證時效性,端賴主事者組織協調之努力。民法典乃一國民事立法智慧、司法經驗和法學理論之集大成者,是一國法律體系桂冠上的璀璨明珠。猶如鴻儒孜孜注釋之于四書:法典(四書)出,評注興,進而法典(四書)彰。此所謂“興”而“彰”,系就《民法典》自身的權威性和適用的統一性而言,以通說識辨或形成為己任的評注極為重要。評注雖以學理形式呈現,本身并非法源,但其對法官、律師等實務工作者具有強指導意義,能有效減輕規范解釋之負擔,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所以,裁判要旨不一的海量判例雖然給撰寫評注帶來挑戰,但又是評注所要緩解的問題之一。當然,在法典評注顯著影響法官裁判的德國,亦有學者呼吁應警惕“法典評注實證主義”現象。唯于當今之中國,法典評注尚且蹣跚起步,又何以伯慮愁眠?也許正是基于這一使命感,從《民法總則》到《民法典》,中國民法學人藏器經年,不同版本之評注踴躍上市,各顯崢嶸;驶示拗普呷缍嗑肀久穹ǖ湓u注,或以法條為單位行教科書或體系書之實,欠缺對司法實踐的關注;或在寫作時雖有規范指引,但因作者對評注的理解不一而在同一作品里寫作體例、風格大相徑庭。甚而至于,有評注者并不服從《民法典》之權威,也罔顧其實踐導向,仍執念于個人在法典編纂之時的立法論意見,不時突破條文規范含義而直抒一己見解,對通說之識辨或形成無所助益。三學之言派,謂立場、見解或作風、習氣相同的一些人。在此意義上,民法典評注雖有珠玉在前,但“中南派”之說,僅在于強調本書作者因在學術身份上歸屬于同一單位,而較易保持相對統一的評注立場和風格。甚至,基于多輪的寫作磨合和審稿切磋,作者之基本學術立場和見解也能*大限度地趨于一致。那些持不同立場或不適應評注寫作范式的初期參與者,也主動或被動地退出了寫作隊伍。精簡后的寫作團隊達成的共識是,法律評注是以法律適用為導向、兼具學理辨識的工具性法律體系書。由此,本評注的主要任務有二。其一,以法條為單位,闡釋《民法典》裁判規范(群)的屬性及意義脈絡。一方面,即使是對于一些說明性法條,本評注也盡可能通過解釋挖掘其裁判依據之功效,例如第114條評注所闡發的物權客體特定原則。再如第223條關于不動產登記之收費標準的規定,表面上不具備裁判規范之邏輯結構,然若結合不當得利制度,違反該條而收取登記費用者,事實上已被設計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要件事實!睹穹ǖ洹窞閿挡簧俚臈l文還細致列舉各種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如第348條、第367條、第373條、第400條、第427條、第470條、第596條),我們也將此等條文視為裁判規范,依要素、常素、偶素之意思表示原理逐一分析,揭示各種條款對該類型合同成立的影響。另一方面,鑒于《民法典》系對《民法通則》等民事單行法的體系性整合,我們的目光也在以法條為載體的規范(群)之間來回穿梭,回應可能的體系觀照問題。例如,《民法典》**編第六章法律行為之規范群,對結婚、收養等身份行為的適用空間如何,有必要于該章導言中說明;關于諸多法條或責任的競合或聚合,我們也不憚其煩地指明和梳理。其二,對于學理或司法實務依法律解釋和續造方法形成的各種規范適用意見或裁判要旨,我們試圖在法教義學的意義上識辨或提取通說。得益于本書所附參考文獻的杰出貢獻,尤其是已出評注或體系書對與法條理解相關的立法理由、學理意見或重要判決的檢索、篩選和梳理,此項工作的開展事半功倍。但即便如此,我們對通說的提取或識辨仍然是基于自己的判斷,而非對此等文獻的簡單重述或二次過濾。這些判斷初成于一稿作者,經兩位主編審定或修正后確認為我們的“合意”。不過,對于第1165條評注,兩位主編也發生了“公開的不合意”。對于我在有關評注和體系書的基礎上梳理的所謂通說,張家勇教授批評為德國式的侵權法教義。因“規勸”無果,家勇不得不操觚修繕,征引本土學理和實務意見而提供了更令人信服的判斷。本評注的另一個特點,是以服從《民法典》的權威為基本立場。這意味著,法典編纂的任務既已完成,則立基于法政策考量或比較法借鑒的立法論退居幕后,以現行法教義之形成為己任的法典評注,應更多地關注本土的司法動態和學理發展;比較法資料僅在該當法條系以之為立法淵源時,于法條文義射程內可作為目的解釋的說理性依據。也許本評注堅持的這一保守立場會引發“法典評注實證主義”之指責,但比較法學者已坦陳這一現象級事實:但凡一部法典問世,學者便開始僅僅關注本國的法律,注釋法學派由是興焉。在此意義上,謂法教義學有天然的本土性,不無道理。例如,物、債區分之法律效果,本為舶來教義,但從《合同法》、《物權法》到《民法典》(如第215條、第597條),區分原則事實上已被奉為本土圭臬,若本評注仍求助于比較法,則無異于緣木求魚。四學者有云,法律評注于司法實踐、法學研究、立法工作及法學教育,均有積極意義。在當下中國,面向前三大需求的民法典評注工作方興未艾,而兼顧法律人才培養的評注卻暫付闕如。在法學教育不斷趨向“司法中心主義”的背景下,訓練法科學生理解與適用法律的能力,日益成為我國法律院校教育改革的重心。因此,除教科書外,法學階梯式的民法典評注應成為法科學子或法律實務初階者的**工具書,以期減輕其研習民法的負擔,并緩解“重原理,輕教義”的實務能力培養問題,F已出版或正在醞釀的評注以及“理解與適用”等叢書,往往卷冊較多,且偏重于學理論證或實務說教,不適合作為民法人才培養的進階工具書。本評注既定位為兼顧法律初階者或中階者的精要版,自然追求刪繁就簡三秋樹之筆法,在評注民法典諸法條時,盡可能不流于枝蔓和過多論證,而以*簡練的筆墨表現其*豐富的規范要點。如果說民法典評注是一類服務于司法實務的法律文獻或工具書,那么它就要密切跟蹤法學研究和司法實務的動態,竭力為民法典適用中已經和可能發生的一切問題提供答案。尤其是,*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統一法律適用之名,代表著司法通說,自應成為中國民法典評注的首要關切。2021年以來,針對《民法典》部分編章已然出臺若干司法解釋,更多的司法解釋亦在路上。本評注雖已關注迄今*新的司法解釋,但為化解未來的時效性困境,并考慮到初版時不可避免的通說之識辨錯誤,以及某些重要制度(如土地經營權、居住權)的通說尚未形成,我們將適時修訂再版,以求與時俱進。為此,我們真誠期待方家達者不吝賜教,共同豐富和拓展民法典評注的類型與受眾。徐滌宇2022年4月30日于武漢南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評注(精要版) 作者簡介
徐滌宇,生于1970年7月,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全國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等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近10項,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國內外核心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80余篇,獨著或合作著(譯)作10余部。張家勇,生于1969年9月,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楚天特聘教授”,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為民法總論、物權法、合同法、侵權法、公司法。曾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專業學術論文50余篇;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等出版《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制度構造》《合同法與侵權法中間領域調整模式研究》等著作近10部;另有《現代合同理論的哲學起源》《私法的基礎》《侵權法的統一:違法性》《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問題》(第二卷)譯著4部;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一般項目等省部級課題多項!墩摻y一民事責任的制度構造:基于責任融合的“后果模式”》獲2018年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法學類)一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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