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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與泄密:美國國家保密的困境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5520322
- 條形碼:9787515520322 ; 978-7-5155-2032-2
- 裝幀:一般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秘密與泄密:美國國家保密的困境 本書特色
1. 回顧美國保密制度發展歷程,研究 保密未來監管框架; 2案例豐富、論證嚴謹,回溯制憲會議后數百個相關案例細節; 3.堪稱一部美國保密簡史,也是一部美國保密制度研究專著; 4.榮獲美國政策科學協會邁爾斯?麥克杜格爾獎、美國 公共行政學院路易斯?布朗洛圖書獎、美國《選擇》雜志杰出學術著作獎。
秘密與泄密:美國國家保密的困境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21世紀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西方政府保密體量呈幾何級增長,保密管理工作面臨巨大挑戰。通過引用數十個案例,本書系統梳理美國保密制度發展歷程和困境,并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了解決之道: * 根本癥結:國家保密監管者錯位的原因; * 司法審查:擴大審查與司法尊重間的矛盾; * 制度立法:行政特權與國會監督機構的博弈; * 媒體監督:新聞界與政府間的長期“競爭”; * 吹哨泄密:未經授權披露的后果及合法性問題; * 妥協之道:直面現實審慎使用自由裁量權。 …… 全書語言平實、案例豐富、論證嚴謹,不僅是一部美國保密簡史,還是一部研究美國保密制度的專著,對讀者具有參考借鑒意義。
秘密與泄密:美國國家保密的困境 目錄
目錄:
前 言
序 章 黃雀在后
**章 問題所在
——如何監管國家保密?
第二章 我們應該依靠法官嗎?
——透明度與司法尊重問題
第三章 我們應該依靠國會嗎?
——監管與行政特權問題
第四章 法律應該赦免未經授權披露嗎?
——火警式監督與合法性問題
第五章 我們應該依靠吹哨人嗎?
——違抗與報復問題
第六章 我們應該相信泄密者嗎?
——匿名線人與監管問題
結 語 一劑苦藥
致 謝
參考文獻
英漢對照表
秘密與泄密:美國國家保密的困境 節選
文摘: 本書是我對國家保密問題長期思考的結果。撰寫這本書的起因十分偶然,當時我正在采訪一位高級別國家安全領域的官員,討論發展核武器計劃背后的原因。那位官員略帶戲劇性地指著桌子上的一份文件說:“你想要的答案在這里,但我不能和你分享。”談話就這樣戛然而止。 這一幕促使我開始去思考一個問題——公民應當如何去監督國家保密面紗后的重大決定。我希望民主理論能給我一個可靠的答案。然而,我的研究卻得出了一個令人不安的結論。無論我們建立多么嚴格的制衡機制,總有一些權威人士(例如官員、立法者、法官或仲裁員)對秘密行為擁有無需審查的*終決定權。因此,當我提出“誰能監督這些權威人士”這一問題時,答案十分顯而易見:沒有人能承擔起這個角色。 當我為這個難題感到困惑時,“9??11”事件發生了。關于美國武力反擊的爭論甚囂塵上,其中包括秘密進行許多反擊,或基于秘密情報進行反擊。隨后關于秘密監獄和非常規引渡的新聞報道使我更加清楚,實際上,未經授權披露使公眾至少對官員的所作所為有了朦朧的印象。由于此途徑有效地分散而不是集中了披露涉密信息的權力,使得官員們很難掩蓋自己的不當行為。 不久后,伊拉克戰爭爆發,維基解密網站成立,我的調查研究再次被各種事件打斷。這些事態的發展揭示了未經授權披露的陰暗面,即這種途徑可能會被狂熱分子和黨派分子濫用。現在,爭論的*后一部分已經就位。認識到未經授權披露是一把雙刃劍,使我看到民主制度防止國家保密濫用的手段,并非正式的權力制衡,而是更多地依賴緊握法律的個人的善惡。 本書招致政界廣泛的批評。左翼的批評人士認為,本書令人反感,因為它否定了這樣一種觀點——政府雇員和新聞界人士在法律上,甚至是在道德上有權在合適的時候披露涉密信息。而我的觀點是未經授權披露只有在暴露嚴重的不當行為時才正當合法,這被視為過度尊重行政權力。相反,右翼的批評人士則認為本書內容淺顯,借用撒切爾夫人的話說,僅僅是雨過地皮濕罷了。我認為,在某些情況下,未經授權披露可能在道德上是合乎情理的——這種想法被認為對行政機構的權力構成了危險的挑戰。 我詳述了自己思想的演變,目的是要傳達撰寫本書的理念體系,顯然批評者并不認同。在思考國家保密對民主構成的挑戰時,我一直在認真地、誠實地審視相互競爭的價值觀和利益以及制度限制。在這種情況下,我發現自己與那些認為某一價值(隱私、安全、良心或表達)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產生分歧,也就不足為奇了。我不為讓他們失望而感到抱歉。 我認真對待的另一種批評是:本書中提出的一些建議模棱兩可,含糊不清。例如,本書建議我們與現狀和平共處,只有當我們目睹太多或太少的秘密披露時,才去加強行政官員保守秘密的權力,或者讓新聞界擁有發表這些秘密的自由。埃里克??波斯納(Eric Posner)抱怨道,“很難準確解析這一切意味著什么”,因為“一個人的大出血對另一個人可能意味著涓涓細流”。 這種抱怨是合理的。但我想強調的是,這里的含糊其辭是有意為之。制定更嚴苛的道德準則并不難。例如,如果行政機構對新聞界采取法律行動,因為后者揭露了政府正在秘密監視一位負責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這一事實,那么公眾就會驚慌失措。然而,在現實中,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具體情況——如果法官有向外國勢力傳遞信息的嫌疑,那又該如何?這種對具體情況的依賴,就是我沒有充分闡釋一些道德準則的原因。我將自己限制在識別重要的價值觀念上,并展示了平衡這些價值觀念有多困難,我將之留給讀者,讓其將判斷標準應用于特定案例。 第三種批評與愛德華??斯諾登(Edward Snowden)的爆料有關。一些批評家想知道為什么本書沒有討論這個突出的案例。答案很簡單,在斯諾登行動之前,本書已經出版。此后,我在一系列文章中談到了斯諾登一案。現在讓我簡要地總結一下我的看法 本書認為,只有在政府雇員披露的涉密信息揭露了政府濫用公共權力的行為(被理解為違法的),這種舉措才是正當的。雇員必須在有明確和令人信服證據的基礎上進行披露,由此產生的后果不應給國家安全造成不成比例的負擔。特別是,該雇員應采取*溫和的披露手段,即應通過限制披露的范圍和規模,僅公開能夠讓監督者和公民獲得其為了履行憲法規定的職責而需要的內容,將對國家安全的危害降至*低。上述情況是基于一個共同的原則:某雇員代表公民公開涉密信息的行為,并沒有得到公民的授權,實際上是違法的。因此,她的正當理由是不充分的,其行動必須相應地適度。 人們有時會錯誤地認為,美國憲法**修正案(First Amendment)允許記者公布任何落入他們手中的涉密信息。事實上,《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8篇第798條(a)款特別規定了披露通信情報的處罰,因為這種披露不可避免會暴露監控手段,從而更大程度地損害情報搜集。因此,決定違反第798條(a)款并因此給國家安全帶來負擔的記者或出版商,承擔一系列明確的道德義務。其中*主要的一項義務是,記者或出版商應當在公布秘密之前主動接觸行政機構,以便使其為反對公開披露涉密信息提供理由,并且萬一有幾個不相關的任務依賴新聞報道將披露的手段時,行政機構可以采取預防性的國家安全措施。 我認為斯諾登和格倫??格林沃爾德(Glenn Greenwald)的行為不符合上述標準,其中有三個明顯缺陷。首先,斯諾登和格林沃爾德在缺乏政府濫用職權證據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調查。他們意識到,三個政府分支都批準了存在問題的國內外通信監控計劃。他們無視這些機構的決定,認為公眾應該知情。然而,公開透明(transparency)只是民主的核心價值之一。為了確保其他重要的公共問題,在必要時議員有權授權保密。例如,議員可能授權官員竊聽歐洲領導人的談話,以揭露他們在防止核擴散等重要外交舉措上的兩面派行為。 第二個缺陷與信息披露不均有關。盡管國家安全局的國內監控計劃被外國情報監視法庭認定是合法的,但我們可以認為,缺乏獲取國內元數據的公開辯論為斯諾登和格林沃爾德披露這一特定計劃提供了正當理由。可即便如此,我們也很難證明他們披露國內監控手段這一行為是正當的,因為這些手段可以幫助我們搜集情報,了解斯諾登和格林沃爾德可能也認為合法的目標,即美國國內的恐怖陰謀。 第三個缺陷與披露方式有關。如前所述,鑒于公布通信情報具有獨特的敏感性和受限于特定的法律規定,媒體組織向政府預告他們即將發布的新聞是一種慣例,為了讓行政機構能夠提出反對該披露的理由。斯諾登和格林沃爾德試圖破壞這一慣例。據報道,斯諾登向《華盛頓郵報》透露了一些涉密信息,當《華盛頓郵報》就報道的合法性征求意見時,斯諾登變得“怒不可遏”。然后他找到了格林沃爾德,后者在沒有得到政府首肯的情況下向《衛報》施加壓力,要求其公布這些信息。
秘密與泄密:美國國家保密的困境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拉胡爾??賽加爾(Rahul Sagar) 紐約大學阿布扎比分校全球網絡政治學教授,卡內基理事會全球倫理研究員。曾任新加坡國立大學李光耀公共政策學院政治學副教授、普林斯頓大學政治學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政治理論、政治倫理和政治政策,在《政治哲學雜志》(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政治雜志》(The Journal of Politics)、《政體》(Polity)等期刊發表多篇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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