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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1150967
- 條形碼:9787511150967 ; 978-7-5111-5096-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內容簡介
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含草案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含草案說明)》所稱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含草案說明)》所稱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含草案說明)》: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改建、擴建工業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一)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 (二)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T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 (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 (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轟鳴、疾駛,機動車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或者違反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海事等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的; (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未采取措施防止、減輕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的; (四)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國家規定對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進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監測結果未定期報送的。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三)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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