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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4847
- 條形碼:9787521624847 ; 978-7-5216-2484-7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行政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本書特色
·法律文本規范 ·條文注釋專業、通俗易懂 ·案例典型指引
行政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內容簡介
本書為多年改版的實用版法規專輯叢書的行政法分冊,收錄該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并依托立法機關、優選人民法院等對條文的非常不錯解讀,以主法條文為主線,對核心條文以及相關核心法規予以專業注釋,內容簡單明了、通俗易懂,涵蓋百姓日常生活以及學生學習過程中經常遇到的焦點與難題。全書具體內容設置上包括主法理解與適用、法律要點提示、相關法規、實用附錄等。全書特色在于既幫助讀者理解法律文本中的一些概念、術語以及司法適用,又避免繁雜、冗長。
行政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18年12月29日)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2007年4月22日)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
(2019年3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2021年9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2020年6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19年4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9年12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021年1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011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2007年5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017年6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2018年2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9年11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6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
(2020年12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年3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年3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行政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的意見
(2021年5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見
(2021年12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2012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11年2月28日)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
(2004年3月22日)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2021年8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19年4月3日)
實用附錄
1. 行政許可申請表
2.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 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 行政復議申請書
5. 行政復議決定書
6. 行政處罰決定書
7.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8. 行政起訴狀
9. 行政答辯狀
行政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節選
第九條【處罰的種類】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注釋 本條以列舉方式明確了行政處罰的種類。 [警告、通報批評] 警告是指行政機關對有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警示和告誡,使其認識所應負責任的一種處罰。通報批評主要表現為行政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予以公布,借此既制裁和教育違法者,又廣泛教育他人。警告和通報批評通常適用于違法程度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5條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于傳統財產罰。罰款是指行政機關責令有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行為。罰款是實踐中被廣泛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44個條文規定了罰款,如該法第43條第1款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與沒收非法財物是國家行政機關將違法所得與非法財物收歸國有的行政處罰,具有強制性與無償性的特征。 [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屬于資格罰,是指行政機關對有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暫扣、吊銷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的方式暫時剝奪或永久剝奪其從事生產或經營權利的行政處罰。本條將修訂前的《行政處罰法》中的許可證、執照改為許可證件,與《行政許可法》保持一致,擴大了暫扣與吊銷行為的對象范圍。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9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許可證件包括:(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是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無權設定此類處罰。 [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責令關閉”廣泛存在于環境保護及安全生產等領域單行法和行政處罰實踐之中。如《環境保護法》第60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限制從業”作為2021年新增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時間、空間、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業種類等方面的約束,被處罰人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影響。限制從業多發生在對行業準入有特定要求的專業領域內,如《食品安全法》第135條第1款規定,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有關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由于目前我國的行政拘留主要是治安拘留,因此,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特定行政機關(公安機關)依據行政管理法律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所實施的一種懲戒措施,而后者則是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對于應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實施的一種強制措施。另外,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不同于刑事拘留的期限。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這一規定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其他種類的規定仍然保留、有效;二是以后的法律、行政法規還可以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之外設定其他處罰種類。
行政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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