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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與賠償——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4939
- 條形碼:9787521624939 ; 978-7-5216-2493-9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傷殘鑒定與賠償——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本書特色
· 法律文本規范 · 條文注釋專業、通俗易懂 · 案例典型指引
傷殘鑒定與賠償——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內容簡介
本書為多年改版的實用版法規專輯叢書的傷殘鑒定與賠償分冊,收錄該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并依托立法機關、優選人民法院等對條文的非常不錯解讀,以主法條文為主線,對核心條文以及相關核心法規予以專業注釋,內容簡單明了、通俗易懂,涵蓋百姓日常生活以及學生學習過程中經常遇到的焦點與難題。全書具體內容設置上包括主法理解與適用、法律要點提示、相關法規、實用附錄等。
傷殘鑒定與賠償——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目錄
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2015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如何適用鑒定標準問題的請示的批復的通知
(2010年5月5日)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2016年3月2日)
人民檢察院鑒定規則(試行)
(2006年11月30日)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
(2001年11月16日)
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
(2002年3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8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鑒定標準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2013年8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4年1月2日)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2016年4月18日)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與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節錄)
(2021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節錄)
(2017年10月7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節錄)
(2017年7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勞動工傷傷殘鑒定與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節錄)
(2018年12月29日)
工傷保險條例(節錄)
(2010年12月20日)
工傷認定辦法
(2010年12月31日)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2014年9月3日)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節錄)
(2021年1月4日)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2002年4月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
(2006年12月28日)
醫療事故傷殘鑒定與賠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002年4月4日)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2002年7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精神損害鑒定與賠償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
(1989年7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其他傷殘鑒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
(2002年1月18日)
實用附錄
司法鑒定委托書
司法鑒定協議書
司法鑒定流程圖
傷殘鑒定與賠償——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節選
**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注釋 [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造成損害并不必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行為人就應承擔侵權責任:一是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二是行為人行為時有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一損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該后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者輕信而使自己未履行應有注意義務的一種心理狀態。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四是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中,通常由受害人證明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但在一些情況下也適用過錯推定。所謂過錯推定,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 江蘇中江泓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陳躍石損害責任糾紛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6期) 案件適用要點:因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財產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只有在申請人對財產保全錯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方可認定申請人的申請有錯誤,不能僅以申請保全標的額超出生效裁判支持結果作為判斷標準。 **千一百六十六條【無過錯責任】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注釋 [非過錯責任] 非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要件,只要其活動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責事由,行為人就要承擔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意義在于加重行為人的責任,及時救濟受害人,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 非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個:一是行為;二是受害人的損害;三是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則免除侵權責任。 **千一百六十七條【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注釋 [民事權益保全請求權] 民事權益保全請求權,是指侵權行為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時,被侵權人對侵權人享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請求權。這幾種侵權責任的適用條件,都是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尚未造成實際損害的情形。事實上,即使這種侵權行為已經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害,除了損害賠償之外,被侵權人也可以請求這些救濟方法。 **千一百六十八條【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注釋 [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基于主觀的或者客觀的意思聯絡,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多數人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件:一是主體的復數性。二是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層含義:其一,共同故意。其二,共同過失。“共同過失”主要是數個行為人共同從事某種行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損害。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相結合。三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四是受害人具有損害,且該損害不可分割。 參見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 案例 趙春明等訴煙臺市福山區汽車運輸公司衛德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2013年11月8日*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9號) 案件適用要點: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將機動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機動車號牌不予制止,且為其提供方便,縱容套牌機動車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已屬于出借機動車號牌給他人使用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機動車管理的法律規定,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危險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后,作為號牌出借人的機動車所有人同樣存在過錯,對于肇事的套牌車一方應負的賠償責任,號牌出借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傷殘鑒定與賠償——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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