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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停止形態新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1461226
- 條形碼:9787501461226 ; 978-7-5014-6122-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故意犯罪停止形態新論 內容簡介
本書稿對故意犯罪停止形態與相關刑法概念的關系、犯罪既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停止形態等問題,采用比較研究、歸納推理、實證研判等方法,進行了比較全面系統的研究與梳理。通過對中外立法規定和理論爭議的評析,結合刑事司法實際,對各種故意犯罪停止形態的概念、特征和條件進行了比較系統、比較完整的梳理和論述。對每種犯罪停止形態的有關爭議問題進行了專門論述,得出了自己研究的新觀點。對我國現行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進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議。
故意犯罪停止形態新論 目錄
**章 緒論
**節 故意犯罪停止形態的概述
第二節 故意犯罪停止形態與相關范疇的關系
第二章 犯罪既遂的一般問題
**節 境外犯罪既遂概述
第二節 犯罪既遂的中國語境
第三節 犯罪既遂類型的理論紛爭
第三章 犯罪既遂標準新論
**節 刑法通說之犯罪既遂類型實為犯罪成立形態
第二節 犯罪既遂的標準:期待結果出現說
第三節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
第四章 危險犯既遂論
**節 刑法通說之危險犯理論存在的缺陷
第二節 非實害危險犯實質是未遂犯
第三節 危險犯的既遂標準
第五章 行為犯既遂論
**節 行為犯基本問題研究
第二節 行為犯與相關犯罪形態的關系
第三節 行為犯的既遂標準
第六章 結果犯既遂論
**節 結果犯一般問題概述
第二節 結果犯與相關犯罪形態的關系
第三節 結果犯的既遂標準
第七章 犯罪預備概論
**節 犯罪預備概述
第二節 犯罪預備可罰性之我見
第八章 犯罪預備之中國語境
**節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預備
第二節 我國犯罪預備存在的立法缺陷及立法完善
第九章 犯罪未遂概論
**節 犯罪未遂概述
第二節 犯罪未遂的分類
第三節 未遂犯的刑事責任
第十章 犯罪未遂特論
**節 不同犯罪成立形態未遂論
第二節 特定犯罪之未遂研究
第十一章 犯罪中止概論
**節 犯罪中止概述
第二節 犯罪中止的種類
第三節 中止犯的處罰原則
第十二章 犯罪中止特論
**節 預備中止是否可罰
第二節 危險犯中止問題研究
第三節 放棄重復侵害行為的定性
第十三章 共同犯罪停止形態概論
**節 共同犯罪停止形態的理論梳理
第二節 共同犯罪停止形態的概念與特征
第三節 共同犯罪的完成形態
第四節 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第十四章 共犯脫離
**節 共犯脫離理論概述
第二節 構建共犯脫離的中國模式
故意犯罪停止形態新論 節選
(一)根據危害結果與犯罪構成的關系來劃分,危害結果可分為構成要件危害結果與非構成要件危害結果所謂構成要件危害結果,是指某一具體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法定危害結果。該法定危害結果如果沒有發生,則意味著該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我國《刑法》第273條所規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該刑法條文規定,只有當行為人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時,才構成犯罪。在這里,“重大損害”就是構成要件危害結果,無該“重大損害”結果,則行為不構成犯罪。此外,在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中,法定的危害結果的出現,也是這兩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危害結果。如過失重傷罪的構成要件危害結果是被害人受重傷的結果,如果被害人沒有受重傷,而是受輕傷甚至沒有受傷,則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過失的行為導致他人死亡,則其行為不構成過失重傷罪,而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所謂非構成要件危害結果,是指某一具體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不是該行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非構成要件危害結果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沒有影響,但在該行為構成犯罪后,非構成要件危害結果通常對量刑有影響。例如,搶劫罪的成立并不要求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故重傷、死亡不屬于搶劫罪構成要件的結果,即使搶劫行為導致他人重傷、死亡,該結果也不屬于搶劫罪構成要件的結果;但由于發生該結果的搶劫行為比未發生該結果的搶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嚴重,故刑法對前者規定了較重的法定刑。①再如,甲搶奪乙數額較大的財物逃跑,乙在追趕甲的過程中,不幸被一塊石頭絆倒,結果摔成重傷。在此案中,搶奪數額較大財物是搶奪罪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而乙摔成重傷的結果不是搶奪罪構成要件的結果,因此,乙摔成重傷對甲構成搶奪罪沒有影響,但在追究甲刑事責任時,甲搶奪致乙重傷的結果則是從重處罰的一個情節。將危害結果分為構成要件危害結果與非構成要件危害結果的意義在于:當某一行為導致多個危害結果出現時,我們必須認真分析,仔細查找是否存在決定行為構成犯罪的危害結果,從而*終確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當某一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且導致多個危害結果發生時,我們必須將構成要件危害結果與非構成要件危害結果正確區分開來,以便把握犯罪性質,準確定罪量刑。(二)根據危害結果的屬性來劃分,危害結果可分為物質性危害結果和非物質性危害結果所謂物質性危害結果,是指某一具體犯罪行為所導致的有形的、看得見的或可測量和計算的危害結果。如行為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所造成的損失我們可以看得見財物受損的程度,也可以計算出其價值。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致使他人受傷的程度我們可以看見受傷的部位及受傷的程度等。所謂非物質性危害結果,是指某一具體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所造成的無形的、看不見的,也無法具體測量和計算大小的危害結果。非物質性危害結果通常表現為:對他人精神方面的損害,如侮辱罪、毀謗罪等對他人人格、名譽的破壞等;對國家政權、社會秩序、公共秩序、工作秩序、生產秩序等的破壞。將危害結果分為物質性危害結果和非物質性危害結果的意義在于:對于物質性危害結果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通常有明確具體的犯罪構成標準,我們只要嚴格按照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規定執行就可以了。但是,對于非物質性危害結果,刑事立法通常只是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如“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等。因此,對于造成非物質性危害結果的犯罪,我們在認定和處理時,首先,必須參照*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有些非物質性危害結果,司法解釋作出了具體可操作規定的,按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和處理。如*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一)項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第2條第(二)項規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等。其次,對于非物質性危害結果沒有相關司法解釋的,應當根據社會危害性大小、被害人受傷害程度、造成的影響并結合《民法典》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或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加以認定。(三)根據危害結果實際存在狀態來劃分,可分為已經發生的危害結果和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所謂已經發生的危害結果,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某一具體犯罪行為已經對犯罪客體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后果。如在盜竊罪中行為人已經將被害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盜走,或在故意傷害罪中,行為人已經將被害人打成重傷,抑或在爆炸罪中行為人引發爆炸物已致多人重傷、死亡,公私財產嚴重損壞等,在這些犯罪中,犯罪行為所導致的危害結果均為已經發生的危害結果。所謂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某一具體犯罪行為,因為主客觀因素的作用,致使本來應當發生,但*終沒有實際發生的危害結果。
故意犯罪停止形態新論 作者簡介
徐躍飛,1963年生,碩士,教授,三級警監,一級調研員,現任湖南警察學院治安系主任,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師,湘潭大學法學院、湖南工業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公安部治安系統法制專家,長沙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出版專著1部、合著1部,主編、副主編教材7部,發表論文50余篇,主持、參與省級以上課題12項。先后榮立集體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榮獲嘉獎1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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