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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重疾時代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740790
- 條形碼:9787521740790 ; 978-7-5217-4079-0
- 裝幀:一般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后重疾時代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保險從業人員1. 作者萬峰,高級經濟師、南開大學經濟學博士,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曾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裁、中國精算師協會副會長、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副會長等。2. 全面解讀重疾險,深入解讀國家相關政策,并對重疾險及整個壽險業的發展趨勢進行研判,可以幫助保險從業者更深入了解重疾險,掌握重疾險及中國壽險業的發展與創新。
后重疾時代 內容簡介
· 重疾新規后,重疾險的發展前景如何? · 重疾險產品、渠道面臨何種挑戰?又將如何變革? · 銷售人員該如何銷售重疾險?保險公司又該如何經營? · 中國壽險業未來將如何發展和創新? 重疾險作為我國壽險業的主流險種,正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其發展也直接影響整個壽險業的未來。《后重疾時代》全面系統地介紹了重疾險,深入解讀了國家相關政策,并對重疾險及整個壽險業的發展趨勢進行研判。 這本書的內容包括重疾險的產品概述、產品發展、市場現狀、客戶需求、政策解決及發展趨勢研判、面臨的挑戰、經營發展方向、經營策略、產品策略、銷售渠道、客戶服務、風險管控12部分。本書可以幫助壽險企業經營管理者更好地設計產品、經營渠道、管理人員、布局未來;也可以幫助壽險銷售人員更好地銷售產品、服務客戶、應對職業轉型。
后重疾時代 目錄
第1 章 重疾險概述 _ 1
重疾險的起源 // 5
產品的種類 // 7
基本特點 // 14
第2 章 我國重疾險發展 _ 19
起步階段(1994—2000 年) // 22
規范階段(2000 —2013 年) // 26
發展階段(2014 年至今) // 34
第3 章 重疾險市場現狀 _ 43
市場地位及結構 // 45
產品結構的現狀 // 58
多個角度看重疾險客戶 // 63
現有客戶保障狀況 // 70
不同維度看重疾險賠付 // 80
第4章 客戶對重疾險的需求 _ 89
大多數人存在重疾保障缺口 // 91
大眾對重疾險的關注點 // 95
客戶對重疾險的需求 // 103
客戶購買重疾險的偏好 // 106
第5 章 政策解讀及發展趨勢研判 _ 113
“健康中國戰略”的直接影響 // 115
監管政策的導向 // 121
巨大的市場發展潛力 // 125
發展趨勢研判 // 130
重疾險銷售領域將發生變化 // 139
市場將逐步成熟 // 142
前景總結 // 147
第6 章 面臨的挑戰 _ 149
難以預測的重疾發生率 // 151
國家相關政策的影響 // 161
醫學與醫療技術的進步 // 163
潛在的業務管理風險 // 167
第7 章 重疾險未來的發展方向 _ 175
應在社會醫療保障體系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 // 177
應與社會大眾對產品的認識水平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 // 178
應成為社會大眾“買得起,有保障”的產品 // 179
應實現高質量發展 // 183
應符合防范風險的總體要求 // 188
第8章 重疾險的基本經營策略 _ 193
制定明確的財務與業務目標 // 195
確定保費增長模式 // 201
樹立市場競爭意識 // 205
選擇業務發展市場 // 207
明確核心業務 // 209
第9章 產品策略 _ 219
產品定位 // 221
領先策略 // 231
跟隨策略 // 234
差異化策略 // 235
低費率策略 // 237
高費率策略 // 239
以附促主策略 // 240
產品創新策略 // 243
第10 章 銷售渠道 _ 245
不同銷售渠道對經營的影響不同 // 248
易掌控與不易掌控的銷售渠道 // 256
現有四大銷售渠道未來發展趨勢 // 258
壽險公司銷售渠道策略 // 287
第11 章 客戶服務 _ 289
服務是壽險的核心業務 // 291
將服務老客戶放在首位 // 292
以售前服務推動售后服務 // 295
基本服務與附加值服務的關系 // 296
以理賠服務創口碑 // 298
第12 章 風險管控 _ 301
守住產品設計風險的底線 // 303
堅持“核保從嚴,理賠從寬”的原則 // 307
提升反保險欺詐的能力 // 312
注重公司核保核賠專業化建設 // 313
后重疾時代 節選
節選自**章“重疾險概述” 重大疾病保險(簡稱重疾險)屬于疾病保險范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保監會)頒布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疾病保險,是指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時,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的保險。”該規定明確疾病保險:一是,保險事故是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二是,保險公司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責任。 疾病保險產品所承保的疾病,需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 內在原因。疾病是被保險人自身內在原因引起的,而非明顯的外在原因造成的。 2. 偶發性。疾病不是長期存在的原因引起的,而是偶然的原因引起的,保險合同訂立之前存在的既往病癥不在保障范圍之內。人的自然生理現象,如年老或衰弱等,則不屬于疾病。 3. 非先天性。疾病是非先天的原因引起的,即先天性疾病不在保險保障范圍。先天就存在的身體缺陷,如耳聾、目盲、內臟位置異常等,均非保險的保障范圍。 重疾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罹患保險合同條款所定義的重大疾病(下文統稱重疾)時,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條件給付保險金的健康險。歸為重疾險產品的疾病,除了要滿足疾病保險的基本條件外,還需要滿足以下3 個條件:一是危及生命,二是支付高額的醫療費用,三是影響患者的生活質量。 重疾險產品是在傳統死亡保險產品的基礎上創新發展的產物,它保留了傳統死亡保險產品定額給付保險金的特點,同時改變了死亡保險產品將死亡作為唯一給付條件的方式,將給付條件“前置”到被保險人罹患數種對生命直接造成重大影響的重疾,使被保險人成為保單的受益人,并且在生存時即可獲得保險保障。因此,這種能夠提供“生存保障”的重疾險產品,被稱作“現代壽險產品”,受到廣大保險消費者的歡迎。 **節 重疾險的起源 **個具有現代意義的重疾險產品出現在南非保險市場,是由醫生馬利尤斯·伯納德(Dr. Marius Barnard)與南非Crusade 人壽保險公司合作,于1983 年8 月6 日推出的。當時只是作為壽險的附加險銷售,對冠狀動脈搭橋術、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卒中4 種重大疾病提供保險保障。 伯納德醫生關于這一產品的創意來自他的職業經歷。作為一名醫生,他在行醫的過程中遇到的很多病例深深觸動了他。 病例一:病人是一位34 歲的女士,這位女士有自己的事業,離過婚,還帶著兩個孩子。她患了肺癌,通過手術治療,成功切除了腫瘤。兩年后,病人再次來到伯納德醫生的醫院,從她的眼神中,伯納德醫生感受到了死亡的氣息,她呼吸急促,臉色蒼白,眼神中充滿了對死亡的恐懼。經了解,這位女士為了兩個孩子未來的生活,手術后繼續工作掙錢,而此時癌細胞已經向另一片肺葉轉移。兩個月后,她去世了。 病例二:病人是一位患心臟病的男士,他在7 年內發病五六次,經歷了心臟移植手術,術后存活了23 年。在*初的幾年,這位病人每次來醫院復診時,都沒有什么抱怨。可是后來,每次來醫院都會聽見他念叨一件事,就是錢。他沒有辦法重新工作,后期康復的費用支出卻一直很大,他因此失去了自己的房子、工作,甚至尊嚴。 這些病例使伯納德醫生陷入了沉思,病人經過治療活了下來,可是他們和他們的家庭在財務上卻“死”了,這是每一個病人都需要面對的難題。醫生可以挽救他們的生命,但不能挽救一個家庭的“財務生命”。正是這些事情促使伯納德醫生與Crusade人壽保險公司合作開發了重疾險產品。 1986 年后,重疾險陸續被引入英國、澳大利亞、美國、東南亞等國家和地區,并得到了迅速發展,成為銷售*好、*受投保人歡迎的產品之一。20 世紀90 年代中期,大多數保險公司推出了自己的重疾險。經過多年發展,重疾險已經由*初只承保四五種當時的不治之癥,擴大到現在承保100 多種重疾。 重疾險屬于定額給付保險。一方面,能夠為被保險人因重疾、重疾狀態或手術、住院所花費的高額醫療費用提供經濟補償。另一方面,能夠為被保險人患病后的生活提供經濟保障,盡可能避免因被保險人無法工作、失去收入而帶來的家庭經濟困境。 第二節 產品的種類 根據不同劃分標準,重疾險產品形態也呈多樣化。 2.1 按保險期限分類 按保險期限,重疾險可分為定期重疾險和終身重疾險。 2.1.1 定期 有確定保險期限的,被稱為定期重疾險。定期的時間有兩種確定方式:一種是以絕對時間來確定,如10 年、20 年等;另一種是以約定到達年齡來確定,如到70 歲、到80 歲,即保險期限=約定年齡-投保時年齡。 2.1.2 終身 沒有確定的保險期限,直至被保險人死亡為止的,被稱為終身重疾險。 2.2 按疾病種類分類 按所保障疾病種類,重疾險可分為普通重疾險和特定重疾險。 2.2.1 普通 普通重疾險,是指為被保險人提供罹患保單約定重疾病種中的一種或多種保障的保險產品,如市場上流行的多達百種的普通重疾險產品。 2.2.2 特定 特定重疾險,是指為被保險人只提供罹患某一種或某一類重疾保障的保險產品,如保障心腦血管疾病、女性或男性專屬疾病、少兒特定疾病、特定癌癥的保險產品等。 2.3 按給付責任分類 按保險公司承擔的給付責任,重疾險可分為前癥給付、輕癥給付、中癥給付和重癥給付產品。 2.3.1 前癥給付 前癥是指疾病程度比輕癥還輕的疾病,但有很高的概率轉化為輕、中、重癥的病種或初次達到一定的疾病狀態且在醫院初次接受手術。 前癥給付,是指經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的專科醫生初次明確診斷出現保單載明的前癥疾病,保險公司按照保單規定的基本保額的一定比例(如10%)給付保險金。前癥給付后,保單繼續有效。 2.3.2 輕癥給付 輕癥是指重疾前期較輕的一些疾病或重疾中已經不屬于較嚴重的一些疾病,如TNMa分期為I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輕癥給付,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的觀察期后,經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的專科醫生初次明確診斷出現保單載明的輕癥疾病,保險公司按照保單規定的基本保額的一定比例(如30%)給付保險金。輕癥給付后,保單繼續有效。 《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2020 年修訂版)》 (以下簡稱“新規范”)明確3 種輕癥,分別為輕度惡性腫瘤、較輕急性心肌梗死和輕度腦中風后遺癥。新規范2.2 規定:“保險公司設計重大疾病保險產品時,所包含的本規范中的每種輕度疾病累計保險金額分別不應高于所包含的本規范中的相應重度疾病累 計保險金額的30%;如有多次賠付責任的,輕度疾病的單次保險金額還應不高于同一賠付次序的相應重度疾病單次保險金額的30%,無相同賠付次序的,以*近的賠付次序為參照。”保險公司在其產品中增加新規范以外的輕癥,相應的保額由保險公司自行合理設定。 2.3.3 中癥給付 將疾病嚴重程度進一步細分,比輕癥嚴重,但還沒有達到重癥的即為中癥。 中癥給付,是指經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的專科醫生初次明確診斷出現保單載明的中癥疾病,保險公司按照保單規定的基本保額的一定比例(如50%)給付保險金。中癥給付后,保單繼續有效。 2.3.4 重癥給付 重癥即重疾,是指嚴重的、可能導致死亡的、顯著加速生存者提前死亡的、直接影響生存者工作能力或生活能力的疾病。 重癥給付,是指被保險人在合同有效期內經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的專科醫生初次明確診斷出現保單載明的重疾,或初次達到重疾狀態,或在醫院初次接受保單載明的手術,保險公司按照保單規定的基本保額給付保險金。 2.4 按給付方式分類 按保險金給付方式,重疾險可分為單次給付、多次給付、提前給付、額外給付、保額回復、分組給付和分層給付型重疾險產品。 2.4.1 單次給付 單次給付,是指保險人于被保險人初次罹患重疾或死亡時,保險人一次性給付全部保險金,保險合同終止。 2.4.2 多次給付 多次給付,是指被保險人初次罹患不同種類重疾,間隔一定時間保險人分多次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直至達到約定的給付次數,保險合同終止。多次給付是相對于傳統的單次給付而言的,被保險人在初次確診重疾而獲得保險金后,保單并不終止,繼續有效,如間隔一定時間(如5 年)后再次確診保單上載明的某項重疾,可繼續獲得給付。 2.4.3 提前給付 提前給付,是指被保險人罹患保單約定的多種特定疾病中的一種時,保險公司先行給付一定比例的保險金,保險合同繼續有效。此后若被保險人死亡、傷殘,保險人再行給付剩余的保險金。 2.4.4 額外給付 額外給付,是指在給付基本保額的基礎上再額外給付被保險人一定的保險金,如額外給付基本保額的50%。 2.4.5 保額回復 保額回復,是相對于提前給付導致保單保額減少的情況而言的,為了讓被保險人依然能夠獲得身故保險金保障,保險人允許被保險人以健康狀態的費率購買已經提前給付的身故保額,使身故保額回復原有水平。除了身故責任,保額回復還可針對重疾責任,允許重疾理賠后的被保險人購買一個重疾保額。除了以身故、重疾為觸發條件,保額回復還可設計成以輕癥為觸發條件的產品。 2.4.6 分組給付 保險公司將重疾分組別,如惡性腫瘤、心血管系統相關疾病、腦及腦神經系統相關疾病、重大器官及功能相關疾病和其他疾病。保險公司對每個單一組別內所有疾病(包括該組別中的輕癥疾病和重疾)累計給付的疾病保險金(輕癥疾病保險金和重疾保險金之和)以該組別對應的單一組別給付限額為限。達到該組別對應的單一組別給付限額時,對該組別內的各項疾病責任終止,但對其他組別的責任繼續有效。若間隔一定時間(如5 年)又罹患其他組別的疾病(包括該組別中的輕癥疾病和重疾),保險公司再次累計給付的疾病保險金(輕癥疾病保險金和重疾保險金之和)以該組別對應的單一組別給付限額為限。保險公司累計給付的疾病保險金達到各組別對應的單一組別給付限額之和時,本合同終止。 2.4.7 分層給付 保險公司將一種重疾的嚴重程度分為多個層級,各個層級按不同的比例給付保險金。越嚴重的層級給付的保險金比例越高。例如癌癥,按照Ⅰ期、Ⅱ期、Ⅲ期、Ⅳ期,分別給付20%、40%、60%、100%保額的保險金。 2.5 按領取方式分類 按保險金領取方式,重疾險可分為一次領取和年金領取產品。 2.5.1 一次領取 被保險人選擇一次領取全部保險金的,被稱為一次領取重疾險產品。目前市場上基本都是一次領取保險金的產品。 2.5.2 年金領取 被保險人選擇按年或按月領取保險金,直至全部保險金領完為止的,被稱為年金領取重疾險產品。如果領取期間被保險人死亡,余下的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支付給法定繼承人。 2.6 按投保方式分類 按投保方式,重疾險可分為個人重疾險和團體重疾險。 2.6.1 個人 個人重疾險,是指可以個人投保的重疾險產品。被保險人為一個人。 2.6.2 團體 團體重疾險,是指以法人團體名義投保的重疾險產品。被保險人是一個團體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員。團體重疾險多數是一年期保險。 以上是重疾險的基本分類,如果上述各個分類之間相互組合,則會“生”出更多的重疾險產品。如輕癥給付與多次給付組合,可以生成輕癥多次給付產品。 第三節 基本特點 3.1 以“確診”為給付條件 重疾險以被保險人初次確診罹患保單上載明的重疾為保險金給付條件。一般分為3 種情況:確診即賠,約定的狀態持續了一定時間可賠,必須實施某種特定的手術可賠。一般人身險則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或傷殘為給付條件。 如果從因果來看,重疾險是以因為給付條件,一般人身險則是以果為給付條件。 從給付依據上看,一般人身險,保險人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或傷殘證明為給付保險金的依據;重疾險是以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的專科醫生開具的疾病診斷為給付保險金的依據。 3.2 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 對于重疾險疾病的診斷標準,銀保監會頒布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并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為了規范行業重疾診斷,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學會聯合發布的新規范,對重疾險必須包含的28 種重疾、3 種輕癥疾病做出了規范性定義,并且明確被保險人發生符合疾病定義所述條件的疾病“應當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專科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4 項資格條件:(1)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2)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并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注冊;(3)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4)在國家《醫院分級管理標準》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3 年以上。新規范也是我國仲裁、法院裁決重疾險合同糾紛案件的依據。 3.3 有觀察期和生存期 觀察期,是指保單生效后,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觀察的一段期間。大多數重疾險的觀察期為30~90 天。如果在觀察期內被保險人確診罹患保險條款中所列的重疾,則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在觀察期內,由于意外事故而導致的重大殘疾則在保險保障范圍之內。設置觀察期的目的,主要是防范逆選擇和道德風險。 生存期,是指被保險人在確診罹患重疾后,必須存活一定時間(如至少30 天),保險公司才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如果被保險人在生存期內死亡,則保險公司不承擔重疾保險金給付責任,但仍要承擔身故保險金給付責任。一些附加重疾險,一般都有生存期的規定。 3.4 屬于定額給付 重疾險是一種定額給付型保險,適用于人身險通行的定額給付原則,即當被保險人罹患保單約定的重疾或發生合同約定的情況時,保險公司不管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醫療費多少,都要按照保單約定的保額給付保險金。 3.5 受惠者為被保險人本人 重疾險的目的是為被保險人罹患重疾后提供經濟保障,故重疾險的受惠者是被保險人。如果重疾險合同包含死亡保險責任,則受惠者是受益人。 3.6 擁有多種給付方式 重疾險是所有人身險中給付方式*多的保險。除了單次給付,還有多次給付、分組給付、分層給付;按保險責任又可以有前癥、輕癥、中癥和重疾給付;在領取方式上,被保險人可以一次領取,也可以年金領取。不同給付方式組合又可以產生眾多的給付方式,其中不僅鑲嵌醫療費用保險的內容,也鑲嵌傷殘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的內容。 3.7 不可包含生存保險責任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2015 年修訂)》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醫療保險和疾病保險不得包含生存保險責任。” 3.8 保單質押貸款 當保單有現金價值時,投保人可以將保單質押向保險公司貸款,但一般貸款金額不能超過現金價值的90%。貸款利率按保險公司公布的利率。
后重疾時代 作者簡介
萬峰 高級經濟師、南開大學經濟學博士,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曾任香港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助理總經理,香港太平人壽保險公司董事、高級副總裁,中國人壽深圳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副總裁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執行董事、總裁,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董事長,鼎城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曾任中國精算師協會副會長、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副會長、中國保險學會常務理事、中國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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