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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線基線規(guī)則研究 成案實踐與法理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7617663
- 條形碼:9787547617663 ; 978-7-5476-1766-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直線基線規(guī)則研究 成案實踐與法理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廣大讀者21世紀被譽為海洋的世紀,人類進入了大規(guī)模開發(fā)利用海洋的時期.海洋在國家經(jīng)濟發(fā)展格局和對外開放中的作用愈加凸顯,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fā)展利益中的地位也愈加突出,在國家生態(tài)文明建設中的角色亦更加顯著,在國際政治、經(jīng)濟、軍事、科技競爭中的戰(zhàn)略地位也明顯上升.本書從直線基線規(guī)則角度切入,結合相關國際成案實踐,剖析海洋權利的由來,并在此基礎上探討了特殊情況下海洋權利劃分的依據(jù),為國際海洋權利爭端的緩和及解決提供學理上的支撐和實踐的借鑒,為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拓寬路徑.
直線基線規(guī)則研究 成案實踐與法理 內(nèi)容簡介
海洋權利的確定是一個融合地理學、靠前法學、政治學乃至經(jīng)濟學于一體的復雜性綜合問題。本書以有關海洋權利的經(jīng)典成案實踐為實證分析對象,拓展研究《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框架下直線基線規(guī)則的理論與實踐,闡釋直線基線規(guī)則的歷史演進與適用范圍,探索海平面上升導致“消失的島嶼”情境下直線基線規(guī)則的適用情況及因應策略。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探討有關海洋權利確定中的特殊情況的內(nèi)涵、法律基礎、法律地位、發(fā)展規(guī)律及其對靠前海洋法的影響。
直線基線規(guī)則研究 成案實踐與法理 目錄
目 錄
緒論 /1
**章 海洋劃界直線基線規(guī)則:演進、適用與限制 /14
**節(jié) 直線基線規(guī)則概要 /14
第二節(jié) 直線基線規(guī)則的演進 /26
第三節(jié) 適用直線基線規(guī)則的前提條件 /46
第四節(jié) “非常不穩(wěn)定之海岸”的判斷與直線基線規(guī)則 /64
第五節(jié) 直線基線規(guī)則的適用限制 /72
第六節(jié) 本章小結 /86
第二章 海平面上升與海洋權利邊界 /89
**節(jié) “消失的島嶼”可能引發(fā)海洋權利邊界的變化 /91
第二節(jié) 海平面上升對海洋權利起算線的影響 /96
第三節(jié) 海平面上升對海洋權利界限的影響 /112
第四節(jié) 海洋權利面臨威脅的沿海國的應對措施 /128
第五節(jié) 本章小結 /147
第三章 油氣資源與海洋劃界:加納與科特迪瓦海洋劃界 爭端案 /149
**節(jié) 案情與爭端焦點 /149
第二節(jié) 爭端國的主張與反主張 /154
第三節(jié) 油氣資源對海洋劃界的影響 /166
第四章 海洋劃界中的復雜因素:以羅馬尼亞訴烏克蘭黑海 劃界案為例 /186
**節(jié) 案情與爭議事項 /186 第二節(jié) 海洋劃界中囊括的復雜因素 /193
第三節(jié) 如何研判海洋劃界中的復雜因素 /203
第五章 海洋劃界與低潮高地:以孟加拉國訴印度海洋 劃界案為例 /213
**節(jié) 爭端的歷史背景與焦點 /213
第二節(jié) 低潮高地在海洋劃界中的地位 /229
第三節(jié) 相關法理闡釋 /244
第六章 海洋劃界中的灰區(qū)問題:以孟加拉國和緬甸海洋 劃界案為例 /247
**節(jié) 案件背景與“灰區(qū)”問題 /247
第二節(jié) “灰區(qū)”形成的原因 /254
第三節(jié) “灰區(qū)”的國際法基礎與海洋劃界的趨向和 方法 /257
第四節(jié) “灰區(qū)”權益分享的實踐 /262
代結論 歷史性水域的國際法闡釋與演進 /265
主要參考文獻 /287
直線基線規(guī)則研究 成案實踐與法理 節(jié)選
**節(jié) “消失的島嶼”可能引發(fā) 海洋權利邊界的變化 一、 海洋權利邊界可能發(fā)生改變 就海洋方面而言,“消失的島嶼”所帶來的影響是基線將發(fā)生 改變并且顯著影響海洋權利的邊界.① 這種改變建立在基線具有流動性(ambulatory)的基礎上,即“變動的基線”理論.在這種 情況下,隨著海平面的上升,海域的界限將會發(fā)生改變. 首先,基線的確定在一般情況下依據(jù)«公約»第5條規(guī)定的 “正常基線”,從該基線出發(fā),進而確定該海洋地物的領海、毗連 區(qū)、專屬經(jīng)濟區(qū)以及大陸架等海洋權利區(qū)域.① 根據(jù)«公約»第5 條規(guī)定,“測算領海寬度的正常基線是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 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它的確定同地理因素密切相關,因 此當海平面上升時,沿岸低潮線將向內(nèi)陸方向移動,基線也將隨 之內(nèi)移,那么由這些基線起算測量的海洋區(qū)域外部界限也將向內(nèi) 陸方向移動.其次,當海洋區(qū)域的外部界限發(fā)生改變,海洋權利 的范圍也將發(fā)生動態(tài)的改變,可能出現(xiàn)的后果是原本海域的重疊 區(qū)域減少甚至消失,進而導致原本為一國國家管轄范圍內(nèi)的水域 可能成為公海的一部分.*后,如果海平面的上升導致某些小島 或具有重要地理特征的海洋地物完全被淹沒,那么它們原本可能 擁有的海洋權利,或被用作沿海國繪制直線基線的基點,將會面 臨海洋權利喪失的風險.② 由此,結合小島嶼國家的擔憂來看,“消失的島嶼”將帶來一 系列的問題.如果沿岸低潮線后退,以此為依據(jù)的正常基線應當 隨之后退嗎? 進而海洋權利的邊界會后退嗎? 如果一個島嶼變 得不再適宜居住,它會因此失去«公約»第121條所賦予的專屬經(jīng) 濟區(qū)和大陸架嗎? 如果一個島嶼消失了,它會因此失去所有的海 洋權利嗎? 二、 領海基線是否應隨海平面上升而移動的問題 海平面上升將具有“強烈的區(qū)域格局,一些地方的局部和區(qū) 域海平面變化與全球平均值變化存在顯著偏差”,在沿海地區(qū)以 及低洼平原將格外明顯.① 國際法協(xié)會于2008年及2012年分別 成立了基線委員會和海平面上升委員會,兩個委員會分別就小島 嶼國家關心的海洋法問題、氣候難民、被淹沒國家法律地位等議 題進行了討論. 成立于2008年的基線委 員會,旨在討論 海平面上升對 現(xiàn) 行基線制度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即領海基線是否會隨著海平面的 上升而發(fā)生移動.基線委員會在2012年發(fā)布的**份研究報 告中指出,正常基線是流動的,可以反映由于沉積、土地上 升、 海港系統(tǒng)建設、海岸保護和島礁建設等行為引起的海岸變 化; 也可以向陸地一側(cè)移動,以反映海水侵蝕和海平面上升引起的 變化.② 在極端情形下,后 者 可 能 造 成 全 部 領 土 的 喪 失,進 而 造成基線以 及 以 基 線 為 測 量 基 礎 而 劃 定 的 海 洋 權 利 的 全 部 喪失. 基線委員會盡管得出了上述結論,但對于極端情形下會發(fā)生 的后果應如何處理,并未給出答案.因此,當前的基線規(guī)則無法 為海平面上升的情形提供解決方案.基線委員會建議應成立一個專門的委員會以進一步考慮因海平面上升引起的領土喪失的 相關問題,該委員會也將為更多問題提供解決方案,這就是2012 年成立的海平面上升委員會.2012年成立的海平面上升委員會 的主要研究任務包括:海平面上升所帶來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國 家領土和人口減少,特別是針對小島嶼國家及低洼地勢國家的對 策;就海平面上升可能帶來的部分或全部國家領土及海洋權利滅 失等問題逐步提出建議,包括國家地位、民族及人權等問題.① 2016年8月,在南非約翰內(nèi)斯堡舉行的第77屆國際法協(xié)會會議 上,海平面上升委員會發(fā)表了«國際法與海平面上升委員會臨時 報告»,②報告就海平面上升對沿海國海洋權利的潛在影響考慮 了幾個初步法律問題,③同時決定對基線委員會有關«公約»第5 條的解釋進行進一步審議. 三、 海洋權利是否應隨海平面上升而縮減的問題 海平面上升將帶來的第二個法律挑戰(zhàn)是,海洋權利是否應當 隨著海平面的上升而發(fā)生縮減.對于小島嶼國家而言,海洋權利 的縮減對其影響是*為明顯的,如果小島嶼國家想要對其海洋權 利進行一定程度的保留或保護,*有可能受到?jīng)_擊的原則是“陸 地統(tǒng)治海洋”(landdominatesthesea).④ “陸地統(tǒng)治海洋”原則是指一個國家陸地領土的存在是其享 有海洋權利的前提,它是通過國際司法判決以及習慣國際法不斷 得到確認和發(fā)展的.在1969年的北海大陸架案中,國際法院指 出:“陸地統(tǒng)治海洋原則適用于毗連區(qū)、大陸架,一國可就其陸地 部分的領土向海洋部分行使權利.”①在2001年的卡塔爾訴巴林 案中也提到“陸地統(tǒng)治海洋”原則,即“海洋權利源自沿海國對陸 地的主權”.② 由此可以推斷,在“陸地統(tǒng)治海洋”原則下,如果某 一島嶼因海平面上升而被徹底淹沒,那么其相應的海洋權利也會 因此喪失,因為它失去了海洋權利產(chǎn)生的權源.但這絕不是小島 嶼國家所希望的. 孟加拉國與印度之間曾就位于孟加拉灣的小島嶼新穆爾島 有過30余年的主權爭議,但在2010年該小島因上升的海平面而 被淹沒,兩國之間的爭議就這樣突如其然地結束了.從這個案例 來看,海平面的上升已經(jīng)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陸地區(qū)域的國家權 益,在事實上形成了“海洋決定陸地”.因此,也有學者認為“陸地 統(tǒng)治海洋”原則可以作為一般性原則,但在海平面上升這類特殊 情形發(fā)生時,可以允許部分國家適用“海洋決定陸地”原則.③ 海 平面上升委員會也曾就“陸地統(tǒng)治海洋”原則進行過討論.委員 會部分成員指出這一原則并未在«公約»正文中出現(xiàn),其本質(zhì)是一 種用于海 洋 劃 界 的 “實 用 的 法 官 公 理”(pragmaticjudgeGmadeaxiom)的情況,而與海平面上升情形無關;①也有委員會成員認 為這一原則的范圍現(xiàn)如今已擴大至一般海洋法領域,而不僅僅局 限于國際法先例之中,即當一國被認為享有海洋權利時,其權利 實質(zhì)上是建立在“陸地統(tǒng)治海洋”原則之上的.②
直線基線規(guī)則研究 成案實踐與法理 作者簡介
馬得懿,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從事國際法教學與研究工作,兼任上海市法學會海洋法治研究會副會長。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軍民融合戰(zhàn)略下海上通道安全法治保障研究”首席專家。先后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司法部重點項目、遼寧省社科基金項目、上海市人民政府決策咨詢項目以及中國法學會部級研究項目20余項。出版專著7部,發(fā)表學術論文7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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