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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承法務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227428
- 條形碼:9787516227428 ; 978-7-5162-2742-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傳承法務 內容簡介
傳承法務是源自立法及司法實踐活動提出的法律概念,指“生前身后命與財的系統化制度化平衡”,是運用領域法解決傳與承、生與死、命與財的傳承問題,使傳承意愿依法得以實現的法律實務。 傳承法務以財富傳承為主線,以傳者與承者的身份關系為核心,以生前身后命與財的系統化制度化平衡為主旨;傳承法務以傳承相關的法律規范的制定及其實施規律,傳承現象及其發展規律,傳承實務及其運作規律為研究對象。 本書對傳承的內涵與外延在法商領域進行實務性拓展,在首創傳承法務的概念、主體、特點及體系結構等基本理論的基礎上,探索傳承法務的基本內容、實務操作、業態模式,倡導將各個法學、法務通過傳承法務適用領域的衍生,鏈接與嵌入相關行業進行分工協作,共同促進融合聯動的傳承法務新業態體系形成。 本書是國內**部《傳承法務》教材,可作為高等院校法學、社會工作、法律文書寫作的專業課程或選修課程的教材或參考用書,也可供律師、法務工作者、民政和社區管理者在崗培訓和社會讀者參考適用。
傳承法務 目錄
緒論
**編 傳承法務基本理論
**章 傳承法務概述
**節 傳承的概念
第二節 傳承法務的概念
第二章 傳承法務的政策法律與需求
**節 傳承法務的相關政策
第二節 傳承法務的法律環境
第三節 傳承法務的現實需求
第三章 傳承法務的主體與體系結構
**節 傳承法務的主體
第二節 傳承法務的特點
第三節 傳承法務的體系結構
第二編 傳承法務基本內容
第四章 傳承法務中的人身權益
**節 傳承法務中的人身權益概述
第二節 傳承法務中的意定監護
第三節 傳承法務中的生前預囑
第四節 傳承法務中的遺贈扶養協議
第五節 傳承法務中的搭伴養老
第六節 傳承法務中的以房養老
第七節 傳承法務中的居家養老與機構養老
第八節 傳承法務中的生前契約
第五章 傳承法務中的財產權益
**節 傳承法務中的財產權益概述
第二節 傳承法務中的傳承財富保障
第三節 傳承法務中的保險與家族信托
第四節 傳承法務中的居住權
第五節 傳承法務中的遺產
第六節 傳承法務中的無主遺產
第七節 傳承法務中的遺產管理人
第八節 傳承法務中的遺囑
第九節 傳承法務中的遺囑登記
第六章 傳承法務中的財稅、審計、評估
**節 傳承法務中的財稅
第二節 傳承法務中的審計
第三節 傳承法務中的評估
第七章 傳承法務中的金融投資
**節 傳承法務與金融概述
第二節 傳承法務中的資產管理
第三節 傳承法務中的養老PPP
第八章 傳承法務與多元化解糾紛
**節 傳承法務與多元化解糾紛概述
第二節 訴訟與傳承法務
第三節 仲裁與傳承法務
第四節 調解與傳承法務
……
第三編 傳承法務與相關行業
后記
傳承法務 節選
《傳承法務(上冊)》: (一)搭伴養老立法的模式選擇 1.合同模式 合同模式規制作用的發揮須以當事人訂立搭伴養老合同為必要前提,這一點往往成為制約其效果的*大瓶頸。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思想觀念,大多數人認為,通過訂立合同來明確彼此的財產關系是相當不浪漫,甚至傷感情的做法,因此對搭伴養老合同難以接受;二是同居時間較短,同居期間財產較少,沒有約定的必要;三是不知道可以約定、如何約定;四是想對財產進行約定,但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等,也是影響同居伴侶進行財產約定的因素。即使在雙方當事人有同居合同的情況下,該模式普遍存在的因締約地位不平等造成的權利義務失衡、口頭合同不易證明等問題,在我國也很難得以解決。 2.身份模式 法律對同居雙方在關系存續期間和終止時的權利義務均有強行性規定,這對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權益具有非常積極的作用,但這一作用的發揮以當事人主動登記為前提,如果大多數同居者都沒有登記意愿,此規制模式便失去了應有的存在價值。作為婚姻替代者,絕大多數老人是為了擺脫婚姻中的法律責任和國家干預才選擇自由、不受拘束的非婚同居,身份強加給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無疑會使他們望而卻步。也就是說,在無婚意的當事人中,愿意進入“身份模式”的恐怕只是極少數。 合同模式和身份模式在我國均缺乏廣泛適用的社會基礎,若采用這兩種模式仍會有大量同居伴侶無法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得到法律的救濟,不能有效改變現狀。事實狀態模式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也無須其積極作出某種行為,在符合特定標準的搭伴養老關系終止時主動出擊,對當事人予以必要保護,很好地解決了前兩種模式在當事人不作為時的缺陷。不過,與身份模式相比,事實狀態模式在舉證和認定方面存在劣勢。前者當事人只需提供官方的登記記錄、證書等即可證明搭伴養老身份的存在,進而有權主張該身份的權利和利益。它避免在特別情形下進行權利的個別裁量,以致使法律變得復雜、不一致。在后者,當事人則須舉證證明存在符合特定標準的搭伴養老同居的事實狀態,例如,雙方共同生活,關系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等,這對當事人較為不利,而法官據個案對搭伴養老同居事實狀態進行認定也具有一些不確定因素。因此,在維護當事人權益和減輕當事人舉證負擔之間,前者應是更重要的目標,事實狀態模式仍可謂瑕不掩瑜。而且有一些采用事實狀態模式的法域在減輕當事人舉證負擔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嘗試,這些經驗大可為我所用,以更有效、更充分地發揮該模式的效用。 3.事實狀態模式 事實狀態模式既能充分尊重搭伴養老當事人選擇生活方式安排生活事務的自由,又能對當事人,特別是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濟,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平等和正義,是在我國當前的社會現實中能夠*有效地實現和平衡上述兩個目標的模式。同時,在事實狀態模式下,同居者并無與婚姻配偶并列或類似的身份,而是處于一種低于婚姻配偶的地位,這不會引起搭伴養老沖擊、削弱婚姻制度的顧慮,更易于為立法者和社會大眾所接受。綜合看來,事實狀態模式是我國對搭伴養老進行法律規制的首選模式。 (二)構建我國搭伴養老法律制度的設想 我國搭伴養老應立法規制,有以下兩種方式,一種是采用單行立法的方式,在將婚姻置于法律保護的**位前提下實行婚姻與搭伴養老差別待遇,充分保障搭伴養老的自主性,并以事實狀態模式創設一種約束力弱予婚姻的二人共同生活模式,從積極方面為搭伴養老設立獲得社會承認的條件,并提供目前搭伴養老現狀的*低限度的保護。在法律標榜婚姻制度的傾向性意見的情況下,不能因此設置激勵搭伴養老的規定,而應充分發揮法的指引作用,使人們在選擇婚姻或搭伴養老之前對自己選擇的生活方式有明確而清晰的預期,減少選擇搭伴養老生活方式的盲目性,避免影響法律婚姻的權威地位和對傳統婚姻制度構成重大沖擊。另一種就是在后續國家出臺統合型的養老服務法時,應明確設置搭伴養老等新型養老模式的條款,*大限度地細化設置,例如,法律關系的成立、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從而提供具有規范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供給。 ……
傳承法務 作者簡介
陳珺,女,1968年生,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名譽主任,武漢大學法律碩士,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特約調解員,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理事。1990年取得律師資格,1994年起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組織協調能力卓越,業務活動涉及面廣,主持及參與了傳承法務項目相關課題研究。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及豐富的辦案經驗,曾為上百家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或提供法律服務;獨立承辦過各類案件600余件;多次主持及參與企業購并、投資、股權轉讓、資產處置、特許經營等項目談判和運作;尤其擅長金融與房地產、公司法務、婚姻家事、財富傳承等法律業務。 陳洪忠,男,1966年生,北京老齡法律研究會會長,全國老齡法律論壇秘書長,京津冀老齡法律研討會秘書長,北京市法學會常務理事,首都法學法律高級人才庫專家,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等多所學校兼職教授、碩士生導師、法制校長,先后在國防科技大學、北京大學攻讀本科、碩士。1989年開始律師執業,現任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多次擔任、參與國家部委級法學課題的研究或評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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