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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2021年第3輯(總第97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3639
- 條形碼:9787510933639 ; 978-7-5109-3363-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判解研究2021年第3輯(總第97輯) 內容簡介
《判解研究》是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的面向海內外公開發行的全國性法律專業連續出版物。 《判解研究》秉持“加強判解研究,推進司法改革”的宗旨,立足于審判實踐和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研究,為理論與實務構建了對話的“橋梁”,積極推動國家法制建設與法學研究的發展。 《判解研究》設有所選文章緊密結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相關判例,對當今審判實務和理論研究中的熱點問題進行剖析,內容豐富,資料翔實,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
判解研究2021年第3輯(總第97輯) 目錄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司法裁判中的指引功能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司法適用的實證分析與可行路徑
法學專論
不動產執行處置中居住權滌除規則的構建
論浮動抵押優先順位的爭議解決——兼評《民法典》第411條的性質與功能
論比例原則融入失信懲戒機制
《民法典》視野下抵押物自由轉讓規則的裁判標準——對《民法典》第406條的分析
課堂教學著作權“合理使用”限制的功能釋放——兼評《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正
電商平臺經營者的市場治理者角色及其法律規制——以中小企業保護為視角
農戶成員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司法裁判研究
判例評析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中幾類“難辦案子”的處理
監管權與所有權嵌合結構下的生態利益救濟——兼論《民法典》第1234條、第1235條的適用
域外傳真
作為違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的許可使用費——基于英國違約交涉賠償制度的*新發展與我國相關案件的研究
編輯后語
判解研究2021年第3輯(總第97輯) 節選
《判解研究2021年第3輯(總第97輯)》: 四、作品課堂教學“合理使用”著作權限制功能進一步釋放的路徑探究 (一)司法路徑之兩難 在我國當前的教育需求背景和著作權法律制度之下,作品課堂教學“合理使用”限制制度的學校維度、主體維度、對象維度、權利維度都普遍面臨擴展的需求,這些擴展的需求不僅難以在立法中用窮盡式的列舉固定下來,反而還會伴隨著國內技術、教育、制度等方面的快速發展而始終變動不居。因此,其擴展適用宜留待執法、司法機關在個案和實踐中作具體考量。并且,《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正是**次在沒有外來壓力的背景下,完全基于國情的巨大變遷以及社會實踐和司法實踐的迫切要求而推動的修正,第三次修正的完成,意義不僅在于制度的日臻完善和與時俱進,更在于進一步促成了理論和實務界達成對于著作權若干法律概念、制度價值的共識。在此基礎上,《著作權法》立法變革變得不再迫切,研究重點應開始走向解釋論,將補充不完全規則的推理建立在窮盡解釋和類推適用的基礎之上。 我國立法確定的“特殊情形”較為封閉,須嚴格限定在法條明確規定的范圍,故對于《著作權法》第24條第1款第6項的正確解釋尤為重要。當前,有待進一步解釋的范疇包括但不限于學校的范圍、使用者的范圍、課堂教學指代的范圍以及“少量”的具體認定等。同時,新《著作權法》第24條第1款第13項增加的“合理使用”開放式條款,是法院通過解釋、適用以充分發揮自由裁量角色的重要場域,更是司法中擴張適用課堂教學目的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形的合法性依據。但值得注意的是,新《著作權法》新增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規定,盡管認可司法對其他情形的認定,但要求必須限定于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情形,本質上是對“合理使用”情形的有限開放。而與*終通過的新《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同,第二稿及送審稿中使用的是“其他情形”的表述。相較而言,“其他情形”的表述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更加靈活,更加便于司法適用,司法機關也將獲得更寬泛的裁判自主權,但立法者*終采用了后一種表述,表明其意圖并非向司法機關完全開放“合理使用”情形,將其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疇內,是意在留待此后的著作權相關立法和配套法規來予以補充。 作為本身極度具化且封閉的著作權“合理使用”規定,除去新《著作權法》第24條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條至第9條等少數條文的明確規定外,并不存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其結果是盡管立法給“合理使用”情形設定了開放式規定,但司法中又必須要適用客觀上并不存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才能擴張,這種限度的把握會讓司法陷入兩難境地:一方面,若嚴格解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則法院只能選擇放棄“合理使用”情形的擴張,或違背現行法的規定,在無其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進行擴展適用:另一方面,法院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作原理和價值層面的解釋和適用,但這種解釋和適用又必然打破“合理使用”情形極度具化且有限開放的設定。這種兩難境地的破解有兩種可能途徑:一是立法途徑,即將新《著作權法》第24條第1款第13項落實到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之上,或通過制定專門的著作權限制規定來予以明確,或通過修訂或制定教育促進類法律法規來明確;二是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對該項規定的解釋和適用方式予以明確,允許對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作原理和價值解釋。第二種破解路徑本質上仍涉嫌司法權對立法權的僭越,是對立法者有限開放原意的背離。因此,盡管立法已經展現開放“合理使用”情形的態度,但尚未提供可操作的機制,仍需從解釋回歸立法,從制度層面落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立法路徑可行性不足 司法上的兩難和困境*終須通過立法來解決。誠然,隨著數字技術與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封閉式“合理使用”規定也正逐漸暴露出難以順應時代發展的制度僵化問題,各國均在加強理論研究和立法建設,著力提升法律規定的彈性。但是封閉式模式預先調和著作權人私權和社會公益之間矛盾的初衷并未改變。從法律體系上來講,著作權法有其自身的立法定位,只能實現部分的而非全部的治理目的。著作權法的民法本質決定了著作權的保護才是其制度主體,對權利的限制始終是次要的價值。著作權采法定主義,但允許司法以“法益”之名擴張著作權保護,而同樣的邏輯則不能用于擴張著作權的限制情形。加之我國缺乏普通法的傳統,英美國家開放式的“合理使用”認定模式也并不完全適應我國司法狀況,因此,立法者對開放式規定予以必要的限定具有科學性。新《著作權法》第24條第1款第13項將“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嚴格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度內,實際上并非賦予法院自主認定其他“合理使用”情形的權力,其對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的要求,甚至是對當前司法拓展“合理使用”情形趨勢的遏制。然而,《著作權法》的*新修正通過之后,前述*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并未廢止,在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新的“合理使用”情形出現之前,司法與立法之間的矛盾沖突將長期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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