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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規范指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4018
- 條形碼:9787510934018 ; 978-7-5109-3401-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公司法律規范指引 內容簡介
《公司法律規范指引》一書整理匯編了與公司審判業務相關的新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性文件等法律文件,該書由兩大部分匯編而成:法律文件、指導案例。法律文件分為綜合類,登記管理類,上市、證券發行類,經營管理類,破產、清算類,指導案例為*高人民法院歷年發布的與公司有關的指導案例。書中文件按照效力等級、公布時間等進行分類、排序。 《公司法律規范指引》工具價值突出,便于讀者查閱,是法律從業人員處理公司有關法律問題、查閱相關規定、執業辦案的重要法律用書。
公司法律規范指引 目錄
一、綜合類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19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201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節錄)
(2015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999年8月30日)
2.司法解釋
*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14年2月17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11年9月9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3年1月9日)
3.司法指導性文件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的意見
(2021年3月1日)
第二部分 指導案例
公司法律規范指引 節選
第七十八條 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 第七十九條 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定期報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報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報送并公告年度報告,其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本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報送并公告中期報告。 第八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十一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權結構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公司重大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報廢; (四)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發行人的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發行人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發行人應當披露。發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第八十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前獲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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