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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法分則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3714
- 條形碼:9787510933714 ; 978-7-5109-3371-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法分則卷 本書特色
本書以刑法典分則為綱,逐個罪名提煉條文主旨,采取條文釋義、立案標準、量刑標準、實務問題、關聯法規、指導案例、典型案例的編寫結構,對刑事案件的辦案法律依據進行了全面、系統的梳理,對法律依據的內涵進行了精準闡釋,對辦案中存在的疑難問題進行了透徹解答,通過典型案例進一步詮釋司法實務中應采取的具體辦案標準。本從書所提煉的法律適用問題凸顯典型性、疑難性、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參考性,特別適合公檢法人員、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使用。
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法分則卷 內容簡介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保障性地位。社會穩定是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刑法對于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以及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方面意義重大,也是確保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礎。刑法分則是關于犯罪和相應法定刑的規范體系,是刑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法分則卷(套裝共4冊)》以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名為基礎,對罪名逐個進行解析,采取【罪名釋義】【立案標準】【量刑標準】【實務問題】【關聯規范】【指導案例】【典型案例】的編寫結構,全面系統地幫助讀者準確把握辦案思路、標準和依據,為公檢法辦案人員提供辦案指導。
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法分則卷 目錄
**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一、背叛國家罪
二、分裂國家罪
三、煽動分裂國家罪
四、武裝叛亂、暴亂罪
五、顛覆國家政權罪
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七、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八、投敵叛變罪
九、叛逃罪
十、間諜罪
十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十二、資敵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二、決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險物質罪
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失火罪
七、過失決水罪
八、過失爆炸罪
九、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十、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一、破壞交通工具罪
十二、破壞交通設施罪
十三、破壞電力設備罪
十四、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十五、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十六、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十七、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十八、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十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二十、幫助恐怖活動罪
二十一、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二十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二十三、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二十四、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
二十五、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二十六、劫持航空器罪
二十七、劫持船只、汽車罪
二十八、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二十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三十、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三十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三十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三十三、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三十四、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三十五、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三十六、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三十七、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三十八、丟失槍支不報罪
三十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四十、重大飛行事故罪
四十一、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四十二、交通肇事罪
四十三、危險駕駛罪
四十四、妨害安全駕駛罪
……
第二冊
第三冊
第四冊
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法分則卷 節選
《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法分則卷(一)》: 1.本罪既遂的標準 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于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就構成本罪,而不要求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后是否進行了恐怖活動。 2.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借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目的。實踐中,對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而言,行為人必須明知是恐怖活動組織而自愿參加的,才能構成本罪。對于那些因不明真相,因受蒙蔽、欺騙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一經發現即脫離關系,實際上也沒有參與實施恐怖活動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3.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依照刑法第120條第2款的規定,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也就是說,如果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后又實施了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就不再是單純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而應當按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依照本條第1款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體現政策。上述規定,既體現了刑法對恐怖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積極參加者依法從嚴處罰的精神,也體現了對一般參加者從寬處罰的精神。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人員往往情況比較復雜,處理時應當注意貫徹打擊少數、爭取教育多數的政策精神。打擊的重點是恐怖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對于那些因不明真相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一經發覺即表示脫離關系,實際上停止參加恐怖組織活動或者只是參加了一般性活動的;對于被煽惑、利誘參加恐怖組織,但沒有積極行動的;對于被脅迫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行輕微的等,均應在3年以下處刑。 4.劃清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一般犯罪集團的界限 關鍵在于前者是以進行恐怖活動為目的的犯罪組織,后者是從事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一般犯罪集團。 5.劃清本罪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界限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并明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的特征。這兩種犯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上非常相近,在人員構成、犯罪方式、活動形式等方面也很相似。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一是類罪名不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二是犯罪組織的性質不同。恐怖組織具有較濃的政治色彩,而黑社會性質組織更多地是為了追求非法經濟利益,主要構成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嚴重破壞。 6.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與救濟 根據反恐怖主義法與刑法的規定,恐怖活動組織的認定包括行政認定與司法認定。行政認定是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認定,司法認定是由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認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在具體的恐怖活動案件中可能兩種認定方式并存。對于被認定為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不服的,應當按照各自的規定申請救濟,其中根據反恐怖主義法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被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申請復核。 7.對于恐怖活動犯罪,要注意做好案件偵辦、證據固定等工作,用好用足刑法相關規定,不放縱犯罪 辦案人員既要注意適用本條中有關數罪并罰的規定,對具體的恐怖活動犯罪行為,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刑法有關殺人、爆炸、綁架等規定,也要考慮刑法總則第50條有關限制減刑的規定、第66條有關特殊累犯的規定。對于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符合刑法總則有關犯罪集團的規定的,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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