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事訴訟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3721
- 條形碼:9787510933721 ; 978-7-5109-3372-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事訴訟卷 本書特色
本書立足刑事訴訟法,逐條提煉條文要旨,對刑事案件的辦案法律依據進行了全面、系統的梳理,包括法律法規、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司法文件,深入研究條文在司法適用中的重點、難點、疑點問題,新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刑事訴訟卷包括【條文要旨】【關聯法規】【理解與適用】【司法問題】【指導案例】等欄目。本書對公安、檢察院、法院工作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
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事訴訟卷 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依法打擊犯罪、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職能作用,對法律的準確理解和有效適用是實現司法職能的基本要求。為了滿足公檢法辦案人員辦理刑事案件的需求,編寫了《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事訴訟卷(套裝上下冊)》,《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事訴訟卷(套裝上下冊)》能系統地幫助讀者準確把握法條要旨、辦案標準和依據,為公檢法辦案人員提供指導與參考。 《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事訴訟卷(套裝上下冊)》在闡明條文要旨及其理解與適用的基礎上,增收司法適用的主流觀點,佐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并附以刑事訴訟法相關現行有效的法律規范,對提高公檢法辦案人員辦案水平和執法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事訴訟卷 目錄
**編 總則
**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條 立法目的與根據
第二條 本法任務
第三條 職權原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第五條 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第六條 依靠群眾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第七條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責
第九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條 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 公開審判制度保障辯護原則
第十二條 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員制度
第十四條 訴訟權利的保障與救濟
第十五條 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第十六條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七條 外國人犯罪適用本法規定
第十八條 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分工
第二十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高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管轄權的變更
第二十五條 地域管轄
第二十六條 優先管轄、移送管轄
第二十七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八條 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條 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條 辦案人員違反禁止行為的回避
第三十一條 決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二條 回避制度的準用規定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三條 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辯護人的范圍
第三十四條 委托辯護的時間、辯護告知
第三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
第三十六條 值班律師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職責
第三十八條 偵查期間的辯護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會見、通信
第四十條 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卷宗材料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向辦案機關申請調取證據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向辦案機關告知證據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收集材料、辯護律師申請取證及證人出庭
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行為禁止、追究辯護人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五條 被告人拒絕辯護
第四十六條 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七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執業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九條 妨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救濟
……
第五章 證據
下冊
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事訴訟卷 節選
《公檢法辦案標準與實務指引·刑事訴訟卷(套裝上下冊)》: 4.如何準確把握“認罪”“認罰” 關于“認罪”的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據此,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關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依照刑法關于自首、坦白的規定以及《*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予以把握。“認罪”實質上就是“認事”,即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這里的犯罪事實應指主要犯罪事實。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的個別細節有異議或者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認罪”的認定。“認罪”的表現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當庭認罪等其他表現形式。不同的認罪形式表明了犯罪人對待犯罪的不同態度,反映了犯罪人不同的主觀惡性程度,在刑法上也會得到不同的評價。同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也會因認罪的階段、程度、價值的不同而在從寬與否,從寬幅度上得到不同的評價。 關于“認罰”的把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上述規定,“認罰”是指愿意接受處罰。這里的“愿意接受處罰”包括接受刑罰處罰、主動退贓退賠、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同被害人和解、預交罰金等,“認罰”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會有不同的體現。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罰的,應當記錄在案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審查起訴階段“認罰”則表現為“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量刑建議”是“認罰”的實質要件,“簽署具結書”是“認罰”的形式要件。所謂“同意量刑建議”,是指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沒有異議。這里的“刑罰”,原則上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對涉及緩刑適用的案件,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時應明確刑罰執行方式,避免出現檢察機關事先不提意見、待法院宣告緩刑后又抗訴,或者被告人自以為是緩刑,在被判處死刑后提起上訴的情況。此外,退贓退賠是否到位、財產刑執行有無保障,也是判斷被告人認罰態度的重要考慮,切實避免對被告人從寬后財產刑無法執行到位的被動局面。同時,需要明確的是,被告人對適用何種審判程序有選擇權,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同意量刑建議但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只是在“從寬”幅度上,不享受選擇適用速裁程序的額外量刑減讓。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新創設的概念,因此,對“認罰”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充分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后果;二是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在獲得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有效法律幫助的情況下認罪認罰;三是確保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就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適用的法律規定以及從寬處罰的建議有發表意見權,對程序的適用有選擇權;四是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應當在場。“認罰”不僅體現了犯罪人認罪、悔罪的態度,而且通過一系列“認罰”的行為,彌補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國家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因此,將“認罰”作為從寬考量的因素,有助于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也有助于對犯罪人的改造。對于只“認罪”不“認罰”,或者表面上“認罰”,背地里卻串供、毀滅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不賠償被害人損失的,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模式處理。 5.如何準確把握“從寬”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從寬”,應當從實體和程序兩個維度準確把握: (1)從實體上準確把握“從寬”的以下要求 一是依法從寬,而不是法外從寬。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要分別適用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真誠悔罪認罰、取得諒解和解、主動退贓退賠、積極賠償損失、預交罰金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從寬多少,特別是減輕、免除處罰,必須于法有據。對不具備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應當在法定幅度以內從輕處罰,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照刑法第37條免予刑事處罰。案件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又確實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應當依法層報*高人民法院核準,法定刑以下報核作為一種特殊的量刑制度,還要從嚴掌握。 二是可以從寬,而非一律從寬。認罪認罰從寬,如同自首從寬一樣,都是“可以”從寬,要依據事實和法律綜合考量。當然,“可以”從寬,不是可有可無,應當理解為一般應當從寬,即沒有特殊理由的,都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從寬處罰。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5條已將認罪認罰從寬作為一項重要原則規定下來。與此同時,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01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檢察機關提出的經被告人同意的量刑建議,即會成為*終的量刑,這種前后呼應的設計,*大限度地消弭了“可以”從寬的不確定狀態,有助于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根本上改變實踐中形成的“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的尷尬局面。當然,對那些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犯罪分子,其認罪坦白不足以從輕處罰的,必須依法嚴懲。 三是區分情形,適度從寬。要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需要強調,以往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對“認罪”關注較多,對“認罰”關注相對較少。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已將認罪認罰從寬作為刑事訴訟法的原則予以規定,這就意味著“認罰”已經是從寬處罰的法定情節,在量刑上應予考量。此外,被告人選擇或者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因放棄了審判程序中的質證權,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在量刑時適當從寬處理是合理的。從試點情況看,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給予量刑上的減讓,對于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大限度地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具有重要的意義。 (2)從程序上準確把握“從寬”的以下要求 一是強制措施的適用上要體現從寬。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明確規定,應將認罪認罰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試點期間,對于認罪認罰的輕罪案件主張盡可能地適用非羈押措施,以體現程序上的“從寬”,避免“關多久判多久”甚至出現“刑期倒掛”。 ……
- >
李白與唐代文化
- >
二體千字文
- >
伯納黛特,你要去哪(2021新版)
- >
山海經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
- >
隨園食單
- >
推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