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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dominium自然權利論的源起與構建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2676276
- 條形碼:9787542676276 ; 978-7-5426-7627-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洛克dominium自然權利論的源起與構建 內容簡介
本書以洛克與菲爾默論戰中的dominium(支配)概念為核心展開。菲爾默的意圖在于等同財產支配權與政治支配權,等同財產權與主權;而洛克意在區分財產支配權與政治支配權,區分作為私人領域的家政與作為公共領域的政治。
洛克dominium自然權利論的源起與構建 目錄
1.1 分析的理論框架
1.1.1 作為利益的權利
1.1.2 作為自由選擇的權利
1.1.3 萊昂斯的主動權利一被動義務框架
1.1.4 塔克論作為主動權利的自然權利
1.1.5 以特殊權力為中心的論證
1.2 研究狀況
1.2.1 英語學界研究狀況
1.2.2 國內研究狀況
1.3 研究思路
第二章 使徒貧困論戰中的dominium 概念及論戰影響
2.1 使徒貧困論戰的背景與語境
2.2 教皇對dominium概念的維護
2.3 奧卡姆與吉爾松論dominium概念
2.3.1 奧卡姆論dominium概念
2.3.2 奧卡姆的貢獻
2.3.3 吉爾松論dominium概念
2.4 格勞秀斯論dominium概念
2.4.1 格勞秀斯論私產所有權的起源
2.4.2 格勞秀斯論自然法的執行權
2.5 小結
第三章 菲爾默論財產權與主權
3.1 公共的政治領域與私人的家庭領域
3.1.1 從古格斯的故事說起
3.1.2 阿倫特論政治與家政
3.2 菲爾默思想產生的背景
3.2.1 菲爾默與他生活的世界
3.2.2 菲爾默的智識背景
3.3 菲爾默的父權論
3.3.1 菲爾默等同財產支配權與主權
3.3.2 神意、篡位者與非反抗理論
3.4 小結
第四章 洛克對菲爾默dominium 概念的分離
4.1 洛克對菲爾默修辭術的攻訐
4.1.1 沙制的繩索
4.1.2 模糊的“父權”定義
4.2 洛克對菲爾默圣經論證的批判
4.2.1 亞當主權與創造
4.2.2 亞當主權與賜予
4.2.3 亞當與夏娃
……
第五章 洛克對dominium 概念的構建
結語
洛克dominium自然權利論的源起與構建 節選
他反對蘇亞雷斯將國家與家庭分開的觀點。在蘇亞雷斯看來,亞當對他的兒子只有家政(economical)權力,沒有政治權力。隨著仆人的增多,一個家庭可能擴展得很大,但家父仍然擁有的是家政權力,而不是政治權力。因為政治權力在創世之初還沒有產生,而是要等到家庭組織成一個共同體。因此,政治共同體的產生依賴于人們之間的協議,亞當并不是自然地就擁有政治權力,因為根據自然法,亞當不能自然地處在支配他人的地位上,這需要經過同意。菲爾默認為蘇亞雷斯的這種錯誤在于他沒有理解什么是家庭。蘇亞雷斯理解的家庭就是房子,蘇亞雷斯所謂的家父權就集中在這所房子當中。菲爾默認為博丹正確地定義了家庭,家庭意味著“所有人都服從于家庭中的同一個頭。”博丹對家庭的定義來自希伯來語,其詞源的含義意味著頭顱、君主或主人,頭顱意味著家父對家庭的掌控作用。而蘇亞雷斯所理解的家庭來自希臘語,僅僅意味著房子。同樣犯錯誤的還有亞里士多德。柏拉圖本來正確地把家庭理解為小城邦,城邦理解為大家庭,家庭與國家在種相上沒有區別,只是在大小程度上有所區別。可是亞里士多德卻將政治社會和家政(economical)組織分開了,亞里士多德的理由是男女結合的共同體區別于主奴結合的共同體,因為他們的各自目的不同,男女的結合是為了生育,而主奴的結合僅僅是為了生命的保存。菲爾默把亞里士多德的意思說得更明白,婚姻共同體和專制共同體是有區別的,即便亞里士多德的這一區別存在,也不意味著政治社會區別于家政組織,因為盡管政治社會與家政組織在個別性(individuum)上有所區別,但他們在普遍性上卻是等同的,都是為了人類的保存。并且一種共同體并不意味著它只有一種功能,就像舌頭既可以說話,又可以吃東西,所以家庭完全可以含納兩種關系(夫妻關系和主奴關系)。而對于蘇亞雷斯所說的在創世之時,政治權力并沒有產生,亞當擁有的是家政權力,也就是說單純意義上的財產權,政治權力的存在需要言語溝通,亞當被創造的時候單獨一人,誰會和他溝通?菲爾默認為,共同體來自上帝的創造,人類*初擁有的是私有財產權還是共有財產權,依憑的是上帝意志,但上帝*初只賜予了亞當一個人,產生的就是亞當的私有財產支配權,上帝當然要求亞當為其兒女的公共善著想,履行其自然義務,但其他人是否能夠生存,仍然聽命于亞當。兒女所享有的權利相當于霍菲爾德意義上的特權(privilege),兒女有權得到父親的照顧,但對父親的照顧卻沒有主張權。而父親對兒女所享有的則是完全的支配權,這種支配權體現在父親對兒女的生命有著生殺予奪的權利,就如同對財物可以隨意毀損的權利一樣,這種支配權是財產權與主權等同的*重要表現。菲爾默以摩西古法為例,父親可以當著執政官的面任意處死兒女,執政官沒有權力過問父親的處死是否有公正的理由,羅馬法上同樣存在著這樣大量的例證。總而言之,父親可以隨意地處死、買賣兒女,就如同毀損、轉讓自己的財產一樣。①父親對兒女的生命有這樣的處分權,是因為他生育了兒女。這個論證他借助于格勞秀斯。菲爾默利用格勞秀斯的這句話來論證亞當財產支配權的自然性:“生育使父母獲得對子女的權力”。格勞秀斯還有話似乎進一步地支持了菲爾默的自然論證:“統治權應當自然地屬于父母。”“父母這個詞指的是自然的執政官,應該被理解為統治者,憑其權威將整個社會凝結在一起。”②這些話似乎讓人覺得,格勞秀斯和菲爾默站在了同一陣線,父親是自然的執政官,兒女是自然的臣民,國家與家庭合而為一。然而,格勞秀斯真正的觀點卻與菲爾默大相徑庭。格勞秀斯認為父親對兒女享有的類似于政治權力的支配權只是發生在兒女小的時候,他將兒女對父親的臣服分為三個階段。**個階段是兒女完全不會運用理性、不能形成自己獨立判斷的階段。這一階段父親對兒女享有絕對的支配權,就如同古羅馬的專政官一樣,但是專政官的權力是有時間限制的,因此父親對兒女的絕對支配權也有時間限制。第二個階段是兒女理性已經成熟、有了完全判斷權的階段,但他們仍然是家庭成員的一部分。第三個階段則是兒女理性成熟,可以離開父親家庭的自由階段。因此,就如同上文博丹所說,有時間限制的絕對權力不是主權,因此,格勞秀斯當然也不認為家父權是主權。菲爾默認為格勞秀斯的錯誤在于,他對自然法的認識是錯誤的。我們又回到了第二章中格勞秀斯關于自然法權可以克減的問題。在菲爾默看來,自然法既然是永恒不變的法,那么其所規定的一切都是永恒不變的,既然自然法規定父親對兒女具有絕對支配權,他的權力就永遠不會終止,除非像家父一樣的國王為了公共利益通過實證法改變父親的這種絕對權力。① ……
洛克dominium自然權利論的源起與構建 作者簡介
劉敏,云南大學法學院教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讀博期間曾赴耶魯大學訪學。研究興趣為歐洲現代早期自然法。譯有《廊下派的城邦觀》(合譯)、《洛克與政治理性》(合譯),發表學術論文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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