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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財產權:約翰·洛克和他的對手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04705
- 條形碼:9787100204705 ; 978-7-100-20470-5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論財產權:約翰·洛克和他的對手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大中專院師生、研究人本書為西方研究洛克財產理論的經典之作,也是塔利*為人稱道的原創性研究
論財產權:約翰·洛克和他的對手 內容簡介
洛克是*重要的西方思想家之一。本書為西方研究洛克財產理論的經典之作,也是塔利*為人稱道的原創性研究。在本書中,塔利通過考察洛克寫作時身處的17世紀的觀念史背景,比較了洛克與霍布斯、格勞修斯、普芬道夫等自然法思想家的理論差異,突顯了洛克的獨特貢獻。另一方面,塔利通過分析洛克的《人類理解論》與《政府論》之間的內在聯系,從哲學、神學角度為洛克的財產理論作為了深入的分析,突破了原有的學術理解框架。本書包括三部分:財產理論的哲學基礎、財產權作為自然權利,財產權作為約定權利。塔利糾正了對洛克的財產理論做簡單的社會主義或資本主義立場的解釋模式,其解釋框架成為后來所有洛克研究者的重要參考。
論財產權:約翰·洛克和他的對手 目錄
前言
致謝
文本說明
**部分 哲學基礎
**章 《人類理智論》的貢獻
**節 從《政府論》到《人類理智論》
第二節 混雜情狀和關系
第三節 政治哲學的地位
第四節 理論與審慎
第二章 自然法
**節 上帝作為制造者
第二節 設計論證
第三節 自然法
第二部分 自然權利
第三章 包容性自然權利
**節 政治語境
第二節 在財產問題上反駁菲爾默
第三節 其他17世紀學說中的自然權利
第四章 《政府論》下篇第五章 的背景
第五章 排他性權利
**節 洛克的省略
第二節 排他性權利在《自然法辯難》中的地位
第三節 人格與人格的行動
第四節 人作為制造者
第五節 共有中的財產權
第六章 財產權與義務
**節 慈善與繼承
第二節 勞動的社會分工
第三節 從自然狀態到政治社會
第三部分 約定權利
第七章 政治社會中的財產權
**節 制造政治社會
第二節 約定財產權
第三節 財產權與革命
第四節 結論
參考文獻
一手文獻
二手文獻
索引
論財產權:約翰·洛克和他的對手 節選
此種差別的原因在于英語的一個雙重假定:說任何事物以任何方式是某人自己的就等于說這是他的財產;說某物是某人的財產就是說此人擁有指向此物或對此物的權利。正如巴貝拉克的評注所言,財產權可以是對任何東西的權利,財產權是任何種類的權利。①如果設定這個等式,那么一個人就對任何他自己的東西擁有“指向此物的權利”或“對此物的權利”。蘇亞雷斯、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同意,生命和肢體是一個人自己的,可被這個人使用,但是他們否認此人對它們擁有權利,因為這將意味著這些權利是不可讓渡的。對他們來說,可讓渡是權利的一個分析性特征(格老秀斯,1.1.5;普芬道夫,1.1.20)。我們可以說一個人對其自由擁有一項權利,就是因為此權利是可讓渡的。洛克和他的英國同代人借助他們的語言常規,即任何“某人自己的”就是財產并且可以被稱為權利,得到了一些不可讓渡的權利。② 洛克與蘇亞雷斯、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一樣認為,人的生命僅供他自己使用,但是洛克認為由于這是他自己的,所以這是他的財產,所以他對使用自己的生命擁有權利(2.23,123)。在這里,生命和對生命的權利都是不可讓渡的(2.135,149)。自由同樣也是財產,但與蘇亞雷斯、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的看法不同,自由及對自由的權利是不可讓渡的(2.123.135)。人的生命是上帝的財產(完整意義上的財產),上帝有權終結人的生命(2.6)。因此,奴隸制不能基于同意而成立(2.22)。只有當一個人由于殺害了他人[違背了自然法,從而使他自己不再是一個人,而僅僅是野獸(2.11)]而被判罪時,奴隸制才是被許可的方案。這些權利是不可讓渡的,因為它們來自于保存自己和他人的積極義務。洛克的不可讓渡的權利是他的三項包容性自然權利。因此,洛克的以下說法并沒有自相矛盾:人的生命是上帝的財產,也是人自己的財產(如戴所言,1066年:第117-118頁)。人的生命屬于兩者,但是方式不同:人的財產權是使用和保存那些本質上為上帝之財產的東西,類似于佃戶的財產權。這反映了接受如下預設為何會導致怎樣的誤解:有一種與讓渡的權利這個概念在邏輯上緊密相連的超時間的財產權典型概念! Ω窭闲闼购推辗业婪騺碚f,什么是“某人自己的”是通過戒取屬于他人之物的自然消極義務來定義。只要某物是某人自己的,無論他對此物擁有何種權利,此消極義務總是與之相伴。此消極義務是一個形式標準,因為它沒有規定“某人自己的”的內涵,也沒有規定對這些東西的權利的性質。這就是為什么普芬道夫可以稱,此消極義務是自然的,而且在邏輯上先于關于基于約定的我的與你的之分。這也說明了為什么私有財產是“屬己”的一部分。無論是某人的生命、肢體和自由,還是某人的私有財產,此消極義務都適用,即使指向這些東西的權利是不同種類的權利! ÷蹇讼MS幸环N關于權利的自然的純形式的判斷標準,但又不是這個傳統的消極標準。因此,權利歷史中*重要的轉變之一發生了:洛克用所有者對自己的東西的道德能力(無論是排他性的,還是包容性的)來重述傳統原則。這一道德能力或權利就是財產權:“其本質是,不經本人同意不可從其手中奪走。”(2.193)洛克在這一段話中指出此權利與政府針鋒相對,以此強調這是一個自然定義。這種權利具有戒取他人之物這條傳統自然戒律的形式功能:它既不決定何為一個人自己的,也沒有帶來對某人所有之物的其他權利。這種權利也保護一個人自己的東西,但不是通過突出他人履行其消極義務,而是通過聚焦行動者運用他的同意、他的自然權利或財產權的道德能力來實現保護。任何權利,無論何種類型的權利,也無論其指涉何物,只要包含這個要素,就被稱為“財產權”(肯德爾,1965年:第64頁)!八麄兊娜烁窕谧匀粰嗬亲杂傻,他們的財產,無論多少,都是他們自己的,由他們自己處理,而不是聽憑征服者處理,否則就不是財產了。” ……
論財產權:約翰·洛克和他的對手 作者簡介
詹姆斯??塔利,英國劍橋大學政治哲學博士。曾在麥吉爾大學、多倫多大學、劍橋大學、牛津大學任職,F為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政治學、法學、哲學特聘教授,加拿大皇家學院院士。 譯者簡介: 王濤,中國人民大學法理學博士,現在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任教,致力于研究西方近代法哲學和政治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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