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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與司法救助辦案指導.2020年度(總24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9786
- 條形碼:9787510929786 ; 978-7-5109-2978-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家賠償與司法救助辦案指導.2020年度(總24輯) 內容簡介
《國家賠償與司法救助辦案指導 2020年度(總24輯)》主要內容包括深度訪談,司法文件,新聞發布實錄,本刊特稿,典型案例,理論研究,案例分析,會議綜述,經驗介紹,等。
國家賠償與司法救助辦案指導.2020年度(總24輯) 目錄
砥礪奮進攀高峰擔當作為譜新篇——*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訪談
【司法文件】
*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關于監獄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償有關問題的調研會議紀要(2019年12月13日)
【權威解讀】
《關于監獄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償有關問題的調研會議紀要》的理解與適用
關于超過國家賠償給付期限或年限繼續發生的損失再次引發
國家賠償申請的立案與審理有關問題的研究——(2019)*高法賠他2號答復之解讀
【新聞發布實錄】
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新聞發布稿
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記者答問
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本刊特稿】
*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國家賠償案件分析報告(2019年度)
……
【典型案例】
【理論研究】
【案例分析】
【會議綜述】
【經驗介紹】
國家賠償與司法救助辦案指導.2020年度(總24輯) 節選
《國家賠償與司法救助辦案指導 2020年度(總24輯)》: (二)關于監獄涉賠案件的審查范圍 1.實踐中申請賠償、補償的主要情形 實踐中,各級監獄、監獄管理機關所面對的各類賠償、補償申請,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以被毆打、虐待致罪犯傷殘或死亡為由提出申請 罪犯或其親屬,以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因被毆打、虐待致傷殘或死亡為由申請賠償、補償,是監獄所涉賠償、補償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實踐中,以監獄干警直接實施或者唆使、放縱他人實施毆打、虐待行為為由申請的情形較少,而以在罪犯之間發生毆打、虐待行為時,監獄及其工作人員未盡監管職責為由提出申請的情形較多。 (2)以被使用武器、警械或者被采取監管措施致罪犯傷殘或死亡為由提出申請 實踐中,有的罪犯或其親屬,以罪犯被強制使用武器、警械,或者被違法采取特殊監管、懲戒措施,或者監管措施不當,致罪犯傷殘或死亡等為由,申請賠償、補償。 (3)以在服刑期間患病、年邁或者其他原因致罪犯傷殘或死亡為由提出申請 罪犯或其親屬,因罪犯在服刑期間罹患疾病(含精神類疾病),或者因年邁死亡,或者因跌倒或其他意外情況致傷殘甚至死亡的,通常以監獄存在毆打、虐待等行為,監管措施過錯或者不當,或者怠于履行監管職責,不及時有效或者過錯救治、診療等為由,申請賠償、補償。 (4)以罪犯在服刑期間自殺、自傷自殘為由提出申請 實踐中亦存在罪犯在監獄內自殺、自傷自殘情形,其親屬往往以監獄存在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監管措施過錯或者不當,或者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等為由,申請賠償、補償。 (5)以罪犯因工致傷殘或死亡為由提出申請 罪犯在監獄內參與勞動改造的過程中,因各種原因致傷殘或死亡的,罪犯或其親屬亦多申請監獄予以賠償、補償。 此外,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項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從實踐情況來看,以監獄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為由申請賠償、補償的情形極少,存在個別罪犯以監獄收取其生活費等費用不當為由申請返還或者賠償。 以上幾種情形中,除第五種所列以罪犯因工致傷殘或死亡為由提出的申請,不屬于監獄涉賠案件的審查范圍外,其他凡罪犯或其親屬以監獄及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五項規定情形,或者存在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等情形為由提出的申請,均屬于監獄涉賠案件的審查范圍。此處需要說明的是,監獄涉賠案件的受理審查范圍并不等同于應予賠償的范圍,換言之,只要是賠償請求人以此為由提出申請的,一般應予審查受理,不能以實體賠償標準替代受理審查標準。對申請予以受理后,則應結合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從實體上審查判斷監獄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具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五項規定的情形,或者存在怠于履行監管職責情形,如經審查申請成立的,應予支持,不成立的,應予駁回。 2.怠于履行監管職責是否屬于審查范圍 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五項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監獄作為刑罰的執行機關,主要負責刑罰的執行和獄政管理,與公安機關一樣行使著司法和行政的雙重職能,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明確將監獄納入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主體范疇,故賠償請求人以監獄及其工作人員在對罪犯改造中具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五項規定情形為由提出的申請,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刑事賠償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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