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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分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7653658
- 條形碼:9787567653658 ; 978-7-5676-5365-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法學分論 本書特色
此書的特色在于:**,在保持教材完整體例的基礎上充分吸收了刑法學研究的*新成果。第二,刑法學理論與刑法案例相結合,充分注意對*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的吸收。第三,刑法學體系性與法律資格考試相結合,充分吸收*近幾年法律資格考試的內容。第四,創新形式,每章正文后增加二維碼,其內容包括“理論前沿”“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等,供學有余力的學生自學。
刑法學分論 內容簡介
《刑法學分論》以我國傳統刑法學的知識體系為框架,注意吸收學術研究前沿觀點,與刑法典緊密結合,并充分吸收法律資格考試內容。刑法分論部分對具體罪名構成特征的論述,為節省篇幅,對共性的問題在某些章節集中論述,個罪部分不一一按照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分別論述,而是針對某個罪的特殊或重要構成要件展開,力爭做到既方便理解,又重點突出。 在保持教材完整體例的基礎上充分吸收了刑法學研究的近期新成果。 刑法學理論與刑法案例相結合,充分注意對很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的吸收。 刑法學體系性與法律資格考試相結合,充分吸收很近幾年法律資格考試的內容。
刑法學分論 目錄
**節 學習研究刑法學分論的意義
第二節 刑法分則的體系
一、犯罪的分類排列
二、犯罪分類排列的依據
第三節 刑法分則條文的結構
一、罪狀
二、罪名
三、法定刑
第二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種類
三、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罪名分述
一、背叛國家罪
二、分裂國家罪
三、煽動分裂國家罪
四、武裝叛亂、暴亂罪
五、顛覆國家政權罪
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七、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八、投敵叛變罪
九、叛逃罪
十、間諜罪
十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十二、資敵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種類
第二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分述
一、放火罪
二、決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險物質罪
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失火罪
七、過失決水罪
八、過失爆炸罪
九、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十、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一、破壞交通工具罪
十二、破壞交通設施罪
十三、破壞電力設備罪
十四、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十五、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十六、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十七、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十八、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十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二十、幫助恐怖活動罪
二十一、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二十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二十三、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二十四、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
二十五、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
第四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六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七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八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九章 貪污賄賂罪
第十章 瀆職罪
第十一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刑法學分論 節選
十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一)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概念和特征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參加以進行恐怖活動為目的的組織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由于組織、領導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是以實施恐怖犯罪活動為目的的,因此,直接威脅到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即社會的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恐怖活動,是指為引起社會、民眾的恐懼,專門從事殺人、傷害、投放危險物質、綁架等有組織的犯罪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首先,組織、領導、參加的必須是恐怖組織。其次,必須實施組織、領導、參加的行為。組織,是指召集多人,為首發起或者實施招募、雇傭、拉攏、鼓動多人成立恐怖組織的行為。領導,是指對恐怖組織的成立以及恐怖活動實施策劃、指揮、布置和協調的行為。參加,有積極參加和其他參加之分,積極參加是指明知恐怖組織的性質,仍然積極加入的行為;其他參加是指明知恐怖組織的性質,仍然加入的行為。參加的成立不以履行一定的手續、儀式為必要條件。 我國立法載明的“恐怖活動”,是指具有恐怖主義性質①的下列行為:①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②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③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④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⑤其他恐怖活動②。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應具有恐怖活動的目的,即故意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或者明知是恐怖活動組織而參加。 (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對于參加恐怖組織罪而言,行為人必須明知是恐怖組織而自愿參加,方可構成本罪。對于那些不明真相、受騙上當而參加恐怖組織,一經發覺就表示并實際上與其脫離關系的人,則不能認定其構成參加恐怖組織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初因受騙而參加恐怖組織,后來明知恐怖組織的性質仍然不退出,甚至積極進行恐怖活動的,則當然構成本罪。 (2)本罪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界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參加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兩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非常相近,恐怖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是犯罪組織,并且在人員構成、犯罪方式、活動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但兩者有著顯著區別:**,類罪名不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第二,組織、領導、參加的犯罪組織不同。恐怖組織一般政治色彩較濃,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更多是為了追求非法的經濟利益,主要構成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嚴重破壞。 (3)本罪的罪數問題。只要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的行為之一,即構成本罪的既遂,而不論恐怖組織成立后是否實施了恐怖活動。如果恐怖組織成立后,又實施了該組織策劃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殺人、劫機、綁架等犯罪的,成立數罪,應當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定罪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犯罪分子只對其實施或參與實施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犯罪分子除了對其親自參加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恐怖活動組織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另外,除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同時還對其他恐怖組織有資助行為的,也應當以本罪和資助恐怖活動罪數罪并罰。
刑法學分論 作者簡介
汪維才,安徽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長期從事刑法學教學與研究,主持完成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和省社科項目各1項,出版專著1部,發表學術論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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