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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21.5總第191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2342
- 條形碼:9787510932342 ; 978-7-5109-3234-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21.5總第191輯 內容簡介
為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建設,*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1年3月4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3月10日起施行。《意見》共7章、29條,對實體和程序多個方面的內容作出了規定。本輯重點收錄了《意見》及其解讀文章,以便相關刑事辦案人員了解和準確把握《意見》的具體內容。 本輯還收錄了*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二十六批、第二十七批指導性案例,以及*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 此外,本輯在“司法實務問題研究”欄目刊載了《微信群組織搶紅包行為的司法認定》,在“新類型疑難案例選評”欄目刊載了《羅某利濫用職權案——“因公”濫用職權的行為定性》,對刑事審判工作中審理相關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鑒及參考作用。
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21.5總第191輯 目錄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
(2021年3月4日)
解讀《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
指導案例、典型案例與解讀
發布第二十六批指導性案例
(2021年2月8日)
*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2021年3月2日)
寬嚴相濟重在轉化*大限度發揮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優勢
——*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負責人就第二十七批指導性案例
答記者問
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3月19日)
依法從嚴懲治洗錢違法犯罪維護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
——*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
負責人就聯合發布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司法實務問題研究
微信群組織搶紅包行為的司法認定
新類型疑難案例選評
羅某利濫用職權案
[評析]“因公”濫用職權的行為定性
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21.5總第191輯 節選
第四條 實施《*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款、第二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行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提出民事起訴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 (四)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債權的; (五)案外人申請民事再審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債權人在民事執行過程中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 第五條 對于下列虛假訴訟犯罪易發的民事案件類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予以重點關注: (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購、機動車配置指標調控的以物抵債案件; (三)以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四)以已經資不抵債或者已經被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五)以拆遷區劃范圍內的自然人為當事人的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業破產糾紛案件; (七)勞動爭議案件; (八)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民事案件。 第六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依法嚴格審查,及時甄別和發現虛假訴訟犯罪: (一)原告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偽造證據、虛假陳述可能的; (二)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訴訟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的; (三)在可能影響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當事人之間存在近親屬關系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系的; (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和實質性訴辯對抗的; (五)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對其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的; (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足,但雙方當事入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的; (七)當事人自愿以價格明顯不對等的財產抵付債務的; (八)民事訴訟過程中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 第七條 民事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依法嚴格審查,及時甄別和發現虛假訴訟犯罪: (一)訴訟代理人違規接受對方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給付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二)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指使、引誘他人偽造、變造證據、提供虛假證據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干擾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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