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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80416
- 條形碼:9787520380416 ; 978-7-5203-8041-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研究 本書特色
歐盟作為歐洲區域的經濟、政治一體化組織,自歐洲經濟共同體及歐洲共同體時期以來,就致力于為平等就業權提供法律保護,在保障平等就業機會和待遇、反對就業歧視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平等就業權問題在我國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本書對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進行了系統研究,以期為我國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的完善和發展帶來一定的啟示。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研究 內容簡介
歐盟作為歐洲區域的經濟、政治一體化組織,自歐洲經濟共同體及歐洲共同體時期以來,就致力于為平等就業權提供法律保護,在保障平等就業機會和待遇、反對就業歧視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平等就業權問題在我國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本書對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進行了系統研究,期望為我國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的完善和發展帶來一定的啟示。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研究 目錄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現狀及研究意義
三 研究方法及論文結構
**章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的歷史演進
一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的初期建立
二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的繼承和發展
三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面臨的挑戰及發展趨向
四 本章小結
第二章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的框架與特征
一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的框架
二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的特征
三 本章小結
第三章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與內容
一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
二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的就業主體特征
三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禁止的就業歧視行為類型
四 本章小結
第四章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的例外情況與“積極行動”
一 “真正和決定性的”職業要求
二 保護女性生理或心理狀況的需要
三 維護公共安全的需要
四 “積極行動”措施
五 本章小結
第五章 歐盟法院對平等就業權的司法救濟
一 歐盟平等就業權的司法救濟規則
二 歐盟法院的司法救濟機制
三 歐盟法院在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中所發揮的作用
四 本章小結
第六章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對我國的啟示
一 我國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的現狀
二 我國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中存在的不足
三 我國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的完善
四 本章小結
結論
參考文獻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研究 節選
在司法實踐中,歐盟法院通過直接訴訟程序審查歐盟機構以及歐盟成員國相關行為,以及通過預先裁決機制對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進行解釋。這為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提供了有效的救濟途徑,極大地保障和推動了平等就業權在歐盟及成員國中的發展和有效實施。同時,歐盟法院在這一救濟過程中,具體適用了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中的救濟條款和規定,并根據法院的司法實踐對救濟要求做進一步構建和解釋,結合歐盟法院中有關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的救濟機制和方式,對平等就業權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挑戰表明觀點和態度,這對于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的具有極大的價值和意義。① 平等就業權作為一項可訴權利,如何通過司法救濟來對平等就業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是現階段完善我國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所應當思考的問題。②近年來,我國針對就業歧視的訴訟,越來越多的引起了學界和社會大眾的關注,而我國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中救濟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缺陷,也漸漸引起了學界和社會大眾的重視。③因此,為完善平我國等就業權法律保護救濟方面,歐盟法院在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救濟中作出的努力以及取得的成就,值得我國進行借鑒。這對于保障勞動者在受到就業歧視的影響或侵害時.能夠獲得有效、充分的救濟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就業促進法》第62條在發生就業歧視行為時,賦予了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④但由于我國相關法律中,就業歧視訴訟程序性規定并不完善,這使得平等就業權遭受侵害的勞動者難以獲得有效的救濟。因此,我國應當制定完善的就業歧視訴訟程序性規定,特別應當對就業歧視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制度以及法律責任制度進行明確的規定。就我國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中救濟途徑方面的具體完善而言,應當建立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有效審查,完善就業歧視訴訟程序中的舉證責任制度,并完善就業歧視訴訟程序中的法律責任制度。 1.建立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有效審查 出于對行政機關通過抽象行政行為處理行政事務這一職權的尊重,根據法律規定,我國人民法院缺乏審查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為的權限。①因此我國法院無法審查以及認定行政機關做出的抽象行政行為是否包含對平等就業權的侵害。行政機關通過抽象行政行為所作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也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這使得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行政機關作出的存在瑕疵或缺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時,可能面臨束手無策的困境,使得在通過訴訟方式為平等就業權提供的救濟存在著先天的缺陷,平等就業權遭受侵害的勞動者尋求司法救濟的路徑存在阻礙。' 因此,為保證勞動者在遭受就業歧視或不公正就業待遇時能夠獲得充分、有效的救濟,我國應當借鑒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中,歐盟法院對歐盟相關法律的審查和監督作用。可以考慮通過相關立法,賦予我國法院在訴訟中對行政機關通過的平等就業權抽象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和審查的權力,來確保遭受影響或侵害的勞動者能夠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 由于我國已經通過《立法法》第97條和99條,建立起了對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內的法律審查制度,賦予了我國包括全國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國務院及各級地方政府更改和撤銷相關法律文件的權力。②因此,在法院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應當遵循一定原則,而不能通過司法管轄權對上述現存制度進行肆意干涉。首先,法院應當僅對抽象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進行審查。在審查行政機關通過的抽象行政行為時,當事人應當只能對抽象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提出疑問,而法院也僅能對此進行審查和裁定。其次,法院應當在審理案件時進行附加審查。這要求法院僅能在審理具體的平等就業權相關案件時,對作為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附加審查,而不能主動對與本案件無關或并未實際產生效力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后,法院應當作出是否適用抽象行政行為的決定。這要求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在審查抽象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后,所作出的并非是撤銷、變更或廢止抽象行政行為的決定,而僅僅應當是宣布在該案中是否適用這一行政行為的決定。①
歐盟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研究 作者簡介
石慧,青島大學法學院講師、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比利時魯汶大學訪問學者。研究領域為國際法、人權法。曾在國內外多家學術期刊發表論文,參與多部著作和教材的編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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