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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擔保制度法律規范指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1697
- 條形碼:9787510931697 ; 978-7-5109-3169-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法典擔保制度法律規范指引 內容簡介
《民法典擔保制度法律規范指引》主要內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指導案例。
民法典擔保制度法律規范指引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選)(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選)(2017年6月27日修正)
二、行政法規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9年3月24日修訂)
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2020年12月22日)
三、部門規章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2019年11月22日)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9年7月16日修正)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2019年3月18日修訂)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2001年8月15日修正)
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2021年4月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
四、司法解釋
五、司法政策
六、指導案例
民法典擔保制度法律規范指引 節選
《民法典擔保制度法律規范指引》: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八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九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一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六百一十二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條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第六百一十四條 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是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條**項的規定。 第六百一十七條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瑕疵承擔的責任,因出賣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無權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第六百一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第六百二十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為準。 第六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檢驗期限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推定買受人已經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檢驗,但是有相關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以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準。 第六百二十五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后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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