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路車寶典(ZINN的公路車維修與保養秘籍)
-
>
晶體管電路設計(下)
-
>
基于個性化設計策略的智能交通系統關鍵技術
-
>
花樣百出:貴州少數民族圖案填色
-
>
山東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技術轉移與技術創新歷史叢書中國高等技術教育的蘇化(1949—1961)以北京地區為中心
-
>
鐵路機車概要.交流傳動內燃.電力機車
-
>
利維坦的道德困境:早期現代政治哲學的問題與脈絡
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土壤環境基準與標準理論方法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030682819
- 條形碼:9787030682819 ; 978-7-03-068281-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土壤環境基準與標準理論方法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圍繞土壤環境基準與標準的主題,系統收集、整理了世界主要發達國家(荷蘭、美國、英國、加拿火、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有關土壤環境基準與標準的理論方法、政策法規、技術文件等文獻資料,全面梳理了每個國家土壤環境保護發展歷程,并分別從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的角度,從士壤環境基準理論方法、土地利用類型分類、暴露情景設定、優先控制污染物篩選、敏感受體選擇、推導過程、參數選取以及各國的特色和亮點等方面進行了綜合比較分析。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土壤環境基準研究的現狀和需求,以及我國土壤環境管理實際情況,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 本書呵為各級環境管理部門制定相關法規及標準提供參考,也可以為從事土壤環境基準與標準、環境毒理、環境化學的科研人員提供翔實的資料和方法。
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土壤環境基準與標準理論方法研究 目錄
序言
前言
**篇生態安全土壤環境基準與標準理論方法
第1章荷蘭生態安全土壤環境風險限值理論方法3
1.1研究背景3
1.1.1荷蘭早期土壤環境政策3
1.1.2環境風險限值發展歷程5
1.1.3土壤環境基準與標準簡介7
1.2生態安全土壤環境風險限值制定的理論方法10
1.2.1理論依據10
1.2.2土地利用類型分類12
1.2.3暴露途徑分類13
1.2.4受體選擇14
1.2.5環境基準與標準推導流程圖15
1.3推導生態安全環境風險限值16
1.3.1數據收集與評估16
1.3.2推導*大允許濃度20
1.3.3推導可忽略濃度27
1.3.4推導嚴重風險濃度27
1.4其他28
1.5小結32
參考文獻34
第2章美國生態安全土壤篩選值理論方法36
2.1研究背景36
2.1.1簡介36
2.1.2發展歷程36
2.2制定生態安全土壤篩選值的理論方法39
2.2.1適用場地條件及目標污染物39
2.2.2暴露途徑分類40
2.2.3生態受體選擇40
2.2.4推導生態安全土壤篩選值的通用流程40
2.2.5生態安全土壤篩選值的取值42
2.2.6影響生態安全土壤篩選值制定的因素42
2.3推導植物和無脊椎動物的生態安全土壤篩選值44
2.3.1文獻檢索45
2.3.2文獻篩選45
2.3.3毒理學數據提取46
2.3.4推導Eco-SSLs48
2.3.5土壤毒性試驗方法49
2.4推導野生動物的生態安全土壤篩選值50
2.4.1確定野生動物風險模型50
2.4.2選擇野生動物代表物種50
2.4.3計算暴露劑量51
2.4.4計算毒性參考值54
2.4.5推導生態安全土壤篩選值58
2.5生態安全土壤篩選值應用59
2.6其他61
2.6.1生態毒性數據庫61
2.6.2生態安全土壤環境基準工具61
2.7小結62
參考文獻63
第3章英國生態安全土壤篩選值理論方法66
3.1研究背景66
3.2場地土壤環境基準及標準制定的理論方法67
3.2.1理論依據67
3.2.2污染場地定義及目標污染物68
3.2.3暴露途徑分類71
3.2.4受體選擇71
3.2.5生態風險評估概念框架圖71
3.2.6SSVs推導概念框架圖73
3.2.7分級評估74
3.3PNEC的推導75
3.3.1推導方法選取75
3.3.2AF選取與PNEC定值依據81
3.3.3SSVs的定值依據83
3.3.4應用注意事項86
3.4小結87
參考文獻88
第4章加拿大生態安全土壤環境質量指導值理論方法90
4.1研究背景90
4.1.1簡介90
4.1.2發展歷程90
4.2生態安全土壤環境質量指導值制定的理論方法94
4.2.1理論依據94
4.2.2土地利用類型分類95
4.2.3化學物質分類96
4.2.4暴露途徑分類97
4.2.5受體選擇99
4.3指導值推導過程102
4.3.1生態安全土壤環境質量指導值推導流程102
4.3.2指導值推導的不確定度103
4.3.3推導土壤接觸途徑土壤質量指導值105
4.3.4推導攝入土壤和食物途徑的土壤環境質量指導值111
4.4其他123
4.4.1國家污染場地分類系統123
4.4.2土壤質量指數124
4.4.3PHCCWS電子表格模型125
4.5小結126
參考文獻127
第5章澳大利亞生態安全土壤環境基準與標準理論方法129
5.1研究背景129
5.2制定生態安全調查值的理論方法131
5.2.1保護級別選擇131
5.2.2暴露途徑評估133
5.3生態安全調查值的推導過程137
5.3.1數據整理和篩選138
5.3.2毒性數據標準化141
5.3.3納入老化和浸出因子144
5.3.4對比現有與要求的*低毒性數據145
5.3.5使用SSD法計算添加的污染物限值147
5.3.6毒性數據歸一化147
5.3.7使用AF法計算添加的污染物水平149
5.3.8二次中毒和生物放大的核算150
5.3.9計算環境背景濃度151
5.3.10生態安全調查值的計算152
5.4生態安全調查值的評估152
5.4.1生態安全調查值的可靠性評估152
5.4.2生態安全調查值的適用性評估153
5.5土壤性質對毒性和生物有效性影響153
5.5.1生物有效性化學估計154
5.5.2數據歸一化155
5.5.3毒性數據歸一化157
5.6小結157
參考文獻158
第6章新西蘭生態安全環境指導值理論方法161
6.1研究背景161
6.2場地土壤環境基準及標準制定的理論方法162
6.2.1理論依據162
6.2.2環境指導值數據庫163
6.2.3場地分類、定義及目標污染物164
6.2.4風險篩選系統166
6.2.5暴露途徑分類168
6.2.6受體對象選擇依據170
6.2.7石油工業場地分層評估172
6.3環境指導值的推導175
6.3.1煤氣廠保護植物的環境指導值175
6.3.2木材處理廠植物和牲畜的可接受標準176
6.3.3石油工業場地中植物對污染物吸收的推導181
6.3.4舊浸羊毛場地保護生態受體的土壤指導值184
6.3.5環境質量指導值層次結構184
6.3.6應用注意事項186
6.4小結187
參考文獻188
第二篇人體健康土壤環境基準與標準理論方法
第7章荷蘭人體健康土壤環境基準與標準理論方法193
7.1研究背景193
7.1.1起因193
7.1.2荷蘭土壤政策概述193
7.1.3荷蘭土壤環境標準概述195
7.1.4土壤環境標準發展歷程197
7.2人體健康土壤環境基準與標準制定的理論方法201
7.2.1理論依據201
7.2.2土地利用類型分類204
7.2.3暴露途徑分類206
7.2.4受體選擇210
7.2.5荷蘭土壤環境標準推導概念框架圖210
7.3人體健康土壤環境基準與標準推導211
7.3.1確定人體*大允許風險211
7.3.2暴露評估213
7.3.3參數選取與定值依據224
7.3.4土壤環境標準的確定依據229
7.4修復緊急性確定230
7.5CSOIL模型與其他模型的比較232
7.5.1CSOIL與EUSES的比較232
7.5.2CSOIL與其他國家的暴露模型的比較238
7.6其他242
7.6.1土壤質量圖242
7.6.2暴露評估模型243
7.7小結243
參考文獻245
第8章美國人體健康土壤篩選值理論方法248
8.1研究背景248
8.1.1起因248
8.1.2發展歷程248
8.1.3篩選值概述250
8.2人體健康土壤篩選值制定的理論方法251
8.2.1理論依據251
8.2.2土地利用類型分類253
8.2.3暴露途徑分類254
8.2.4受體選擇255
8.2.5篩選值推導概念框架圖256
8.3人體健康土壤篩選值推導256
8.3.1公式的選取257
8.3.2參數選取與定值依據263
8.3.3篩選值的確定依據267
8.4其他268
8.4.1技術指南268
8.4.2模型工具268
8.5小結270
參考文獻272
第9章英國人體健康土壤通用篩選基準理論方法274
9.1研究背景274
9.2人體健康土壤通用篩選基準制定的理論方法276
9.2.1理論依據276
9.2.2土地利用類型分類277
9.2.3目標污染物279
9.2.4暴露途徑分類280
9.2.5受體選擇281
9.2.6土壤指導值與第4類篩選值推導概念框架圖282
9.3人體健康土壤通用篩選基準推導284
9.3.1人體毒理基準推導284
9.3.2暴露評估290
9.3.3參數選取與定值依據296
9.3.4土壤指導值的確定依據303
9.4英國污染土地風險評估及通用篩選基準的應用304
9.4.1污染場地風險評估304
9.4.2通用篩選基準的應用305
9.5污染土壤可持續修復307
9.5.1可持續修復框架307
9.5.2可持續評估的一般方法309
9.6小結311
參考文獻312
第10章加拿大人體健康土壤質量指導值理論方法314
10.1研究背景314
10.1.1發展歷程314
10.1.2指導值概述316
10.2人體健康土壤質量指導值制定的理論方法317
10.2.1理論依據317
10.2.2土地利用類型分類318
10.2.3化學物質分類319
10.2.4暴露途徑分類319
10.2.5受體選擇320
10.2.6土壤質量指導值推導概念框架圖321
10.3人體健康土壤質量指導值推導321
10.3.1污染物毒理學調查322
10.3.2暴露評估324
10.3.3公式的選取327
10.3.4參數選取與定值依據333
10.3.5指導值的確定依據337
10.4目標值推導339
10.4.1國家污染場地修復框架339
10.4.2目標值推導方法341
10.5小結341
參考文獻343
第11章澳大利亞人體健康土壤環境基準理論方法345
11.1研究背景345
11.2人體健康土壤環境基準制定的理論方法347
11.2.1理論依據347
11.2.2土地利用類型分類349
11.2.3目標污染物355
11.2.4暴露途徑分類357
11.2.5受體選擇359
11.3人體健康土壤環境基準推導360
11.3.1參數選取與定值依據360
11.3.2毒性評估366
11.3.3暴露評估368
11.3.4健康調查值的確定依據372
11.4生物有效性373
11.5健康調查值與健康篩選值的應用376
11.5.1健康調查值的應用376
11.5.2健康篩選值的應用377
11.6小結380
參考文獻381
第12章新西蘭人體健康土壤指導值理論方法383
12.1研究背景383
12.1.1發展歷程383
12.1.2指導值概述385
12.2人體健康土壤指導值制定的理論方法386
12.2.1理論依據386
12.2.2暴露情景分類388
12.2.3化學物質分類393
12.2.4暴露途徑分類394
12.2.5受體選擇394
12.2.6指導值推導概念框架圖395
12.3人體健康土壤指導值推導395
12.3.1毒理學攝入量395
12.3.2公式的選取399
1
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土壤環境基準與標準理論方法研究 節選
**篇 生態安全土壤環境基準與標準理論方法 第1章 荷蘭生態安全土壤環境風險限值理論方法 1.1 研究背景 1.1.1 荷蘭早期土壤環境政策 荷蘭地處一個典型的三角洲地區,有萊茵河和默茲河兩條主要河流并流入北海。河流能夠在陸地上自由流動,季節性洪水期間洪泛區沉積了黏土、沙子和礫石。沿海地區還形成了沼澤,荷蘭東部地勢稍高的沼澤被樹林和高沼地覆蓋。除了中部的*后一個冰川殘留的側冰磧和東南部的丘陵地區,荷蘭大部分陸地表面都是平坦的。低平是荷蘭地形*突出的特點,荷蘭國土有一半以上低于或幾乎水平于海平面,海拔*高點是 321m,位于其與德國和比利時的邊界,*低點則在海平面以下 6.7m,位于鹿特丹附近。總的來說,荷蘭大約有四分之一的陸地面積低于海平面。 荷蘭的土壤類型與土壤形成過程中的海拔密切相關。從西部的北海海岸開始,首先是一個海岸沙丘區。海岸沙丘是一個相對較窄的區域,但對海防具有重要意義。沙丘不僅保護國家的低地免受洪水的侵襲,還為北海的咸水和內陸的新鮮地下水提供了隔斷。在這些沙丘的東面,是一個覆蓋荷蘭西部和北部的表層海洋黏土區。更遠的內陸是以前的沿海沼澤地區。鑒于幾個世紀以來對泥炭沉積物的挖掘,泥炭不再像過去那樣廣泛存在。海洋黏土是廣泛存在的土壤類型,它*初在泥炭的底部。荷蘭中部,存在一個河流沉積區,主要土壤類型是河黏土。遠離這個中心區域,在北部、東部和南部稍高的區域,出現了沙土,而在該國北部發現了巨礫黏土。荷蘭的土壤,尤其是黏土地區的土壤,非常肥沃,是農作物生產的重要來源。 荷蘭是世界上*早關注環境問題的國家之一,其關于環境防控的法案*早可追溯到 1875年的《損害法》(The Nuisance Act)。之后到 1960年,荷蘭(州)政府認識到,土壤或地下水環境保護需要特別注意,環境問題開始逐漸受到公眾和社會各界的關注。然而,早期荷蘭關于土壤環境的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還不具有針對性和系統性,僅僅是通過對其他環境介質的管理,間接管理土壤環境污染。 1960年,荷蘭政府成立了研究防止石油產品污染土壤相關措施的委員會。之后,1962年發布了《空間規劃法》(Spatial Planning Act),通過城市規劃措施,發揮環境管理領域對土壤環境污染防控的作用。 1966年,《空間規劃法》第二份說明文件也關注了土壤污染和土壤保護問題。該文件考慮廢物的儲存和處理,建議在確定的場地內存放廢物,而不是在任意場地隨意存放。同時該文件還指出將廢物傾倒或掩埋于土壤中時,有毒或有害物質可能會滲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此外,該文件還涵蓋了如何處理化學廢物,工業廢水和廢油的滲透對土壤的污染,以及小劑量污染物(如植物化學殺蟲劑、工業廢物等)長期累積導致的土壤污染問題。但該文件并未對上述問題提供解決方案。 1971年,荷蘭社會事務和衛生部更名為衛生和環境事務部,標志著環境成為荷蘭政策的自治領域。由此開始,早期的荷蘭環境政策管理形成經過了三個主要階段(圖1-1)。 圖1-1 荷蘭早期環境問題政策發展階段(Huizing and Dekker,1992) 1971年,固體廢物基金會對儲存在地表和地下的廢物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進行了調查。1972年,**個政府文件《關于緊急環境問題的說明》(The Note on Urgency Con-cerning the Environment)中涉及了土壤環境衛生問題。之后,一系列新的環境法案相繼出臺,如 1976年的《化學廢物法》(The Chemical Waste Act)和 1977年的《廢物法》(The Waste Act)。然而,這些法律法規僅適用于地方和區域。 1979年的《環境法案的通用條例》(The General Regulations for the Environment Act)統一了分散的法律法規,結束了荷蘭環境政策的**階段。 荷蘭環境政策的第二階段始于 1979年荷蘭萊克爾克市(Lekkerkerk)的生態事件。該事件的起因是萊克爾克市的一個居民區被建在受到二甲苯、甲苯等有毒化學品嚴重污染的土壤上,導致居住于此地的居民莫名其妙罹患多種疾病。該事件發生后,政府組織將建造房屋及其地下的土壤清理移除。很快,其他城市也報道了類似的嚴重土壤污染情況。由此,社會對生態危機嚴重性的意識大大增強,從而加速了環境政策管理調控過程。這些事件也促使了荷蘭政府開始重視土壤環境保護,逐漸開始進行對土壤環境基準與標準的相關研究。在荷蘭環境政策的第二階段,法律也得到了擴充和改進,如 1981年和 1985年分別頒布了《地下水法》(The Groundwater Act)和《危險物質法》(The Hazardous Materials Act)。此外,立法和判例也發生了變化, 1986年的《土壤保護法》(Soil Protection Act)**次改變了舉證責任,由證明“有罪”轉變為證明“無罪”。“污染者付費”也在這一時期被提出,成為土壤環境問題的解決原則。 在此期間,荷蘭針對土壤保護制定并修訂了相關的法律,發布了相關的土壤污染標準。1983年,荷蘭頒布了《土壤修復(暫行)法案》(Interim Soil Remediation Act),并為支持該法案頒布了《土壤修復指南》(Soil Remediation Guideline),該指南包含了全國統一的土壤質量標準(A、B、C三個級別指導值)。 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WCED)提出了其“全球變革議程”——《布倫特蘭報告》,標志著荷蘭環境政策第三階段的開始。該報告促使荷蘭于 1988年開展了**次國家環境調查。 1987年,荷蘭政府修訂了《土壤修復指南》,并正式頒布了《土壤保護法》,該法從原有的全國統一標準限值轉向基于風險的修復標準值。1994年,荷蘭政府修訂了《土壤保護法》,并發布新的《土壤保護指南》,在該指南中,土壤質量標準值(上述 A值和 C值)被修訂為基于風險的目標值( TVs)和干預值( IVs)。1995年 1月 1日,土壤修復正式列入《土壤保護法》,同時《土壤修復(暫行)法案》被廢止。至此,荷蘭土壤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與相關政策的制定開始進入系統而完善的階段。 1.1.2 環境風險限值發展歷程 早在 1985年荷蘭政府發布的《環境保護的指示性年度計劃( 1986—1990年)》政策文件中,就將以風險為基礎作為環境保護的主要原則。該政策中,引入了至今仍在使用的兩個風險水平,*大允許濃度( MPC)和可忽略濃度( NC)。該政策規定污染物的風險水平在 NC之下,風險是可以忽略不計的,不需要采取行動;風險水平在 MPC之上,預期風險是不可容忍的,并需要采取行動。土壤環境質量以*終達到 NC為目標,風險水平在 NC和 MPC之間,則土壤環境質量仍需要改善(圖1-2)。在該政策文件的附錄中,首先定義了針對保護人體健康的風險水平。 圖1-2 荷蘭基于風險的環境政策概念 1989年,《國家環境政策計劃》(Nationaal Milieubeleidsplan,NMP)文件中,針對保護生態系統的物種和功能,將生態安全 MPC定義為保護生態系統中至少 95%物種免受不良影響的濃度。同時,將保護生態安全的 NC設定為 MPC的 1%,并建議利用物種敏感性分布( SSD)法來確定 95%物種的保護水平。 SSD方法是根據單個物種的實驗室數據結果來預測整個生態群落的敏感性,并在一定的暴露水平下估計群落中可能受到影響的物種比例。在此之后發布的荷蘭標準制定指導文件中建議,當物種和 /或生態功能參數(如微生物或酶促反應)至少有 4個生態毒性數據時,采用 SSD方法進行推導;如果可獲得的數據較少,則采用評估因子推導*低生態毒性終點(van Straalen and Denneman, 1989)。除了 MPC和 NC,荷蘭的化學物質相關政策中采用嚴重風險濃度( SRC)作為附加的風險限值。生態安全 SRC定義為生態系統中 50%的物種受到潛在影響的風險水平。 綜合物質標準( INS)工作組負責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 INS工作組為數百種物質制定了環境質量標準。一方面,不同環境介質之間潛在風險的平衡是其考慮的主要原則之一。在 INS制定相關環境質量標準時,不同環境介質之間的平衡原則主要用于水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之間的轉換,以及在沒有實驗數據時采用平衡分配原則推導某一環境介質的質量標準(如土壤和沉積物)。另一方面,綜合物質標準評估將二次中毒的風險列入土壤或水的環境質量標準評估中。 1994年,荷蘭國家公共衛生與環境研究所( RIVM)公布了關于水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定的相關建議,其中包括鳥類和哺乳動物因攝食水和 /或土壤生物可能面臨的風險。根據每日食物攝入量的假設,鳥類和哺乳動物的臨界毒性數據被外推到人體的風險閾值。利用生物濃縮和生物累積的數據,人體的風險閾值再推導至水和 /或土壤中相應的生態系統 MPC。1994年環境風險政策文件中,保留上述人體的風險閾值和生態安全 MPC,選擇其中*低值作為*終 MPC(van de Plassche,1994)。而自 1998年之后的文件中,則選擇將人體的風險閾值添加到相關數據中,推導出直接的生態毒性,*終 MPC涵蓋了上述兩個方面(Kalf et al.,1999;Traas,2001)。 1997年以后,荷蘭的化學物質相關政策中雖一直采用 MPC和 NC來評估環境風險,但對 MPC和 NC的定義略有不同。例如,在 1997年《綜合物質標準土壤、水、空氣環境質量標準》(VROM,1997)和 1999年《荷蘭環境風險限值》(Environmental Risk Limits in the Netherlands)(VROM,1999)文件中, MPC和 NC的定義如下: (1)在化學物質相關政策中, MPC是指一種以科學為基礎的化學物質在環境介質中的濃度。針對生態安全的 MPC假定保護生態系統內的所有物種不受污染物的不良影響。 (2)NC是化學物質的*低限值,原則上是 MPC的 1/100。由于環境中會同時存在多種化學物質的暴露,因此選擇 MPC和 NC之間的轉換系數為 100。該系數特別用來說明聯合毒性的可能影響。雖然對于不同情況(如物質組和 /或環境狀況)需要區分不同的轉換系數,但荷蘭衛生委員會( Gezondheidsraad)和土壤保護技術委員會( TCB)決定在 MPC和 NC之間保持 100作為固定轉換系數。 2003年,歐盟發布了對已有的化學物質以及殺蟲劑的評估報告,為了與其保持一致,歐盟委員會對技術指導文件(TGD)進行了修訂。2002年和 2005年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根據《水框架指令》(WFD)制定的水質標準初步方法。此時,從政策角度看,過去荷蘭統一水、沉積物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原則不再合適。 2004年,荷蘭政府決定,將已有化學物質的預測無效應濃度(PNEC),或根據 WFD推導水質標準初步方法等國際推導方法,作為荷蘭國家質量標準制定的基礎。如果沒有
- >
伊索寓言-世界文學名著典藏-全譯本
- >
隨園食單
- >
我從未如此眷戀人間
- >
羅曼·羅蘭讀書隨筆-精裝
- >
經典常談
- >
【精裝繪本】畫給孩子的中國神話
- >
姑媽的寶刀
- >
煙與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