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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 第34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1689399
- 條形碼:9787801689399 ; 978-7-80168-939-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方法 第34卷 本書特色
**研究法理學的重要CSSCI來源集刊,《法律方法》集結了全國各高校法學院**的中青年學者的*新研究成果,緊密結合法律實踐,在理論上對實踐可能涉及的方法論問題給予回答和指導。研究深度和視野的廣度兼具,極具啟發性和對現實問題的回應性。
法律方法 第34卷 內容簡介
《法律方法》是由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方法論學科暨法律方法研究院編輯出版,陳金釗、謝暉教授共同主編的定期連續出版物。本刊自2002年創辦以來已出版多卷,2007年入選CSSCI來源集刊,并繼續入選近年來CSSCI來源集刊。從2019年起,本刊每年擬出版3至4卷。 《法律方法》近幾卷逐漸形成一些相對固定的欄目,如域外法律方法、法律方法理論、司法方法論、部門法方法論等。當然,也會根據當期稿件情況,相應設置一定的主題研討欄目。
法律方法 第34卷 目錄
域外法律方法
法院與制定法
論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的形成理論
三種立法意圖
制定法中的隱含要素
法律中的類比邏輯
WTO二十年的法律治理:若干法律方法問題
法律方法前沿
論作為法學方法的利益法學
法律解釋共同體實踐生成的程序法路徑
論黨內法規的實踐適用及其方法
修辭學視域下的法律思維培養
論司法裁判中價值判斷的不可通約性
司法方法論
論類案判斷的司法方法——以案例指導與類案檢索為背景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的機制構建
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裁判的路徑研究——基于實證分析的整全性考量
司法回應社會的理據、風險及其應對——基于熱點案件的分析
論類似案件識別技術的實現路徑——以民事類案識別為例
部門法方法論
人工智能體法律人格化擬制路徑之探究
電商平臺規則司法適用研究
論部門規章在商法中的價值補充功能及其規范實現——從“合同違反部門規章無效”的司法認定切入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知識財產法益的類型化保護研究
論刑法規范不確定性的語義消解
“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的評價路徑
消費者權利濫用行為的刑民法域定性邏輯
論刑法中“復制發行”概念的體系解釋
刑事指導性案例中目的解釋的適用難題及其破解
《法律方法》稿約
法律方法 第34卷 節選
《法律方法(第34卷)》: 問題在于,我們只能在特定語境下評價針對私人或某個人的成文法,這就如同我們評價溯及既往的成文法一樣。我們已經舉了一個無辜且有益的“私法”的例子,其中涉及的特權服務于而非損害合法性事業。受賄的法官不當地認定專利無效。七年過去了,該法官的不義行為才被發現。新成立的法庭重新審理了這個案子,*后裁定專利有效。由此專利就返還給了受害者,但對于其七年間應獲得、但被剝脫的利益于事無補。對于矯正此種不正義,法院無能為力。因為法院無權授予專利或者拓展專利期間。專利局依照國會法令才有權授予專利。國會可以發布重新拓展七年專利期間的法令,從而矯正上述狀態。這里沒有任何合憲性難題出現,因為美國憲法中沒有規定任何反對特殊立法或針對個人的立法的一般性條款。此種疏忽大意在歷史上反過來又引發了諸多弊端,而這在許多州憲法之下不可能發生。 在此不妨回顧一下,我們正在討論的是如下問題:在多大程度上,成文憲法可以無須訴諸——奠基于人們普遍接受的關于法律秩序制度的觀念之上的——所謂“立法的隱含法則”或對政府權力的限制?首先,我們已經指出,就破壞人們對政府權力行使的期望之方式而言,憲法起草人不可能(并且可能不希望)預先阻止所有那些更古怪的破壞方式。如果憲法規定行政官由人而非馬來擔任,這會令人感到莫名其妙。其次,我們進一步觀察到,盡管偏離正常立法實踐在多數情況下令人恨之入骨,但在某些情況下這確實也會服務于合法和公平之目的,就像溯及既往的成文法和特殊成文法抑或針對單個人的成文法那樣。 第三,對于憲法上的先見之明的限制還在于,我們難以預見可能的緊急情況,我們也難以預見在正常實踐中需要做出何種調整來應對上述緊急情況。法律*明顯的特征在于,它應該被發布,并且受其約束的人應該可以接觸到法律。如果成文憲法要滿足此要求,那么其自然而然會采取如下作法:一則規定某種發布形式;二則規定例如成文法發布一周之后才生效,從而可以說為成文法的傳播騰出一定的時間。在正常情況下,此種延遲是有益的;但在突然的國家緊急狀況下,這可能帶來災難性后果。同時,在有些情況下,延遲法規生效日期的做法可能毫無意義,因為在此每個人都豎起耳朵想要了解立法機構將要做什么,制定法的消息很可能會非常迅速地傳播開來。 眾所周知,一些憲法已授予政府宣布國家緊急狀態的權力;在官方宣布的緊急狀態期間,憲法對政府權力的某些限制被暫時解除。就此類條款而言,涉及其的事態經歷并不令人愉悅。吊詭的是,我們可以想象到,*好將對于偏離憲法限制的根據置于絕大多數公民容易理解的隱性必然要求上面,而非置于明確的權力授予上面,因為后者可能將專制主義形諸紙上從而為其合法性背書。 第四,成文憲法為何不能擯棄關于法律正派和有序政府的內在的或不成文的原則?我們現在來談談*后一個理由。這個理由基于如下簡單的事實,即在適用憲法詞語之前,我們需要解釋憲法詞語。截至目前,我們的討論一直假設,正如在美國那樣,解釋憲法的重要任務將由一般性法院完成。然而,在有些成文憲法國家,憲法解釋權交給專門的“憲法法院”;或者,憲法解釋權留給立法機構自己,立法機構由此承擔了解釋其自身權力范圍的任務。就當下目的而言,我們足以看到,無論哪個機構負責解釋任務,當其認真完成任務時,那么該任務始終大體相同,而且在本質上呈現了同樣的難題。 之前,我們曾指出,①如下想法何等荒謬:在解釋成文法時,法官僅僅從成文法的文本中獲取立法機關置于其中的含義。在我們假想的成文法禁止車輛進入公園的情況下,我們注意到,在確定成文法效力時,法院必須自我追問如下問題:公園究竟是什么?這個問題的答案必然主要來自內容:其一,所謂的隱含淵源;其二,社群的態度和實踐;其三,關于如何*有益地利用公園的一些共享觀念。諸如上述的考量因素對于憲法解釋而言尤其適用,這些因素顛覆了如下想法,即成文法可以擺脫其所在的社會生活之流變所帶來的影響。 在美國,就此*好的例證來自整個憲政體制的核心特征,即法院有權宣布成文法違憲。憲法的字面表述并沒有明確地將這種極為重要的權力賦予司法機構。我們充其量可以將之視為主要涉及其他主題的詞語的間接含義。然而,權力的*安全基礎不在于憲法文本,而在于由憲法所產生的整個政府框架中所隱含的必然要求。后者在如下情況下*有說服力:當聯邦國會的法律與州立法機關的法律發生沖突時,法院要確定州和聯邦的權力管轄范圍。沒有這種特殊的司法權,我們很難了解美國聯邦制度如何運行。此種權力必然如此,因此也一直如此。 現代政府結構都涉及一套相互關聯、互補的復雜權力系統。我們必須以某種方式來協調這些權力。就實現上述目標而言,一種明顯、誘人的方法是將這些權力全部置于專制中央集權之下。無疑,這種解決方案意味著憲政的終結。另一方面,任何制憲者都無法預見,當他所創造的憲政體制面臨新奇要求所帶來的壓力時,憲法沖突將會向何處去。我們必須在如下憲法解釋方法中找到解決方案:該解釋方法不僅僅尊重憲法的字面措辭,而且尊重憲法語詞所試圖表達的關于有序、正派政府的隱含理想。 ……
法律方法 第34卷 作者簡介
陳金釗,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院長、教授,法律方法論專業博士生導師、目前國內法律方法論(法律解釋學)研究代表學者之一。 謝暉,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兼任國際法—社會哲學學會理事。現任甘肅政法學院法學院院長,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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