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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上下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面修訂)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6378
- 條形碼:9787521616378 ; 978-7-5216-1637-8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上下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面修訂) 本書特色
詳盡闡釋刑法條文立法精神。 準確把握刑法條文立法原意。 結合《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讀刑法全部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上下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面修訂) 內容簡介
為了使大家準確把握法律精神,嚴格適用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的同志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內容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一書。 本書詳盡闡述刑法條文的立法背景、解讀刑法條文的具體規定,是社會各界人士學習、適用、研究刑法的寶貴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上下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面修訂) 目錄
上 冊
**編 總 則
**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 一 條 【立法目的和根據】
第 二 條 【刑法任務】
第 三 條 【罪刑法定原則】
第 四 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第 五 條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 六 條 【屬地管轄】
第 七 條 【屬人管轄】
第 八 條 【保護管轄】
第 九 條 【普遍管轄】
第 十 條 【域外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 【外交豁免】
第十二條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 罪
**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七條之一 【老年人從寬處罰】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條 【主犯和犯罪集團及其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及其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及其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 三 十 條 【單位犯罪】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三章 刑 罰
**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刑罰種類】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之一 【從業禁止】
第二節 管 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
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 四 十 條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三節 拘 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期限】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計算與折抵】
第五節 死 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的適用條件和核準程序】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第 五 十 條 【死緩變更情形、死緩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的計算及死緩減為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
第六節 罰 金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確定】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范圍】
第 六 十 條 【犯罪分子所負正當債務的償還】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節 量 刑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涉案財物的處理】
第二節 累 犯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條 【特殊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自首和坦白】
第六十八條 【立功】
第四節 數罪并罰
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規定】
第 七 十 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
第五節 緩 刑
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條件】
第七十三條 【緩刑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 【累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 【對緩刑犯實行社區矯正和緩刑考驗期滿的處理】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
第六節 減 刑
第七十八條 【減刑的條件和*低服刑期】
第七十九條 【減刑的程序】
第 八 十 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計算】
第七節 假 釋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條件】
第八十二條 【假釋的程序】
第八十三條 【假釋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 【假釋考驗期滿的處理】
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
第八節 時 效
第八十七條 【追訴期限】
第八十八條 【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 九 十 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規定】
第九十一條 【公共財產的范圍】
第九十二條 【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范圍】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含義】
第九十四條 【司法工作人員的含義】
第九十五條 【重傷的規定】
第九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的含義】
第九十七條 【首要分子的含義】
第九十八條 【告訴才處理的含義】
第九十九條 【以上、以下、以內的含義】
第 一 百 條 【前科報告義務及例外規定】
**百零一條 【總則的適用】
第二編 分 則
**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百零二條 【背叛國家罪】
**百零三條 【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
**百零四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
**百零五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百零六條 【與境外勾結的從重處罰】
**百零七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罪】
**百零九條 【叛逃罪】
**百一十條 【間諜罪】
**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百一十二條 【資敵罪】
**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
**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百二十條之一 【幫助恐怖活動罪】
**百二十條之二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百二十條之三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百二十條之四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百二十條之五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
**百二十條之六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百二十一條 【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條 【劫持船只、汽車罪】
**百二十三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百二十六條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
**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百三十三條之二 【妨害安全駕駛的犯罪】
**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百三十四條之一 【危險作業的犯罪】
**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條之一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條之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
**百四十二條之一 【妨害藥品管理罪】
**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百四十八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百四十九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
**百五十條 【單位犯罪的規定】
第二節 走私罪
**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百五十二條 【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
**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百五十四條 【走私保稅貨物和特定減免稅貨物犯罪】
**百五十五條 【以走私罪論處的情形】
**百五十六條 【走私罪的共犯】
**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和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處罰】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條 【虛報注冊資本罪】
**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證券罪】
**百六十一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條 【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百六十二條之二 【虛假破產罪】
**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百六十五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百六十六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百六十七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百六十九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百六十九條之一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罪】
**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
**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罪】
**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
**百七十五條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百七十七條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百八十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百八十一條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百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虛假理賠的犯罪及其處罰】
**百八十四條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受賄的犯罪及其處罰】
**百八十五條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挪用資金、公款的犯罪及其處罰】
**百八十五條之一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
**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
**百八十七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
**百八十八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百九十條 【逃匯罪】
**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
**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
**百九十四條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百九十五條 【信用證詐騙罪】
**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
**百九十七條 【有價證券詐騙罪】
**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
**百九十九條(刪去)
第二百條 【單位犯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上下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面修訂) 節選
...... **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妨害安全駕駛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立法背景 近年來,全國各地發生了多起因乘客侵擾司機的駕駛行為而造成的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有的甚至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如2018年10月28日重慶市一輛公交車在行駛中因乘客與司機激烈爭執互毆致使車輛失控,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小轎車后墜江,導致數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毆打司機、搶控方向盤或者乘客與司機互毆等干擾安全駕駛的行為,具有相當的社會危險性,我國法律對這類行為的懲處,是有一些追究法律責任規定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行為的處罰作了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于妨害安全駕駛引發嚴重后果、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為,實踐中主要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交通肇事罪等追究刑事責任。根據2018年11月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關于公交車司乘沖突引發刑事案件分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的公交車司乘沖突刑事案件共223件,判處的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占比39.01%、故意傷害罪占比30.04%、尋釁滋事罪占比10.31%、交通肇事罪占比3.59%;判處的刑罰,90.57%為有期徒刑,其中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占8.42%、一年至三年占38.95%、三年至五年占47.37%、五年至十年占4.21%、十年以上占1.05%。針對近年來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有效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2019年1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法律的適用,該意見**條規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駕駛人員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與乘客發生紛爭后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廝打、互毆,危害公共安全。上述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百一十五條**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研究起草階段,有關部門提出,實踐中將在公交車上發生的糾紛,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過于寬泛,無法精確反映此犯罪行為的特點,同時,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在公交車上發生的紛爭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四類行為性質不同。刑法**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應當是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性質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司乘人員在公交車上發生的紛爭,雖然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但由于該罪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表述過于抽象,標準也比較模糊,實踐中需要進一步對危險性的程度進行判斷,也就是必須是對公共安全具有現實的、緊迫的高度危險性。而在公交車上發生紛爭的起因多是坐過站、車費繳納等雞毛蒜皮的瑣事,導致乘客或者對司機拳腳相加或者強行拖拽方向盤,實際上乘客的目的大多是要求停車或解決車費問題,并沒有直接想要危害公共安全。雖然由于車輛行駛在公共道路上,乘客的不當行為很有可能會導致車輛失控,進而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可能發生危害后果,但僅以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來判斷公交車上發生的紛爭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際上混淆了結果危險性與方法危險性的判斷方法,也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這四類行為性質相差較大。二是,在公交車上發生的紛爭較容易制止,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險性。在公交車上還有其他乘客、售票員、安保員,行為人實施一些不當的行為時,其他人員可以馬上出手制止,從而能夠有效阻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另外,司機也肩負著安全駕駛的職責,在遇到乘客的無理取鬧甚至出手相向時,也會采取一些緊急措施,如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停車等,來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公交車上乘客的一些危險舉措可以及時得到其他人員和司機的有效控制,并不具有導致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險性。三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過高。刑法**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點為三年有期徒刑,對于在公交車上發生的司乘人員之間的糾紛,有的只是發生車輛剮蹭,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刑過重,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考慮到在行駛的公交車上發生的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一般情節較輕,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性,為體現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2020年6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增加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與他人互毆,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對本條規定有兩個問題存在較大爭議:**,是否有必要單設妨害安全駕駛的犯罪。有意見提出,建議刪去本條規定。主要理由:一是,本條所規定的內容完全可以采用物理手段解決,如在公交車駕駛席旁邊安裝物理護欄,將駕駛員與乘客隔開,就很容易解決這個問題,沒有必要采用刑法手段。二是,這類行為一般都不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性,可不增加新罪名,如果發生嚴重后果的,可以適用刑法**百一十四條、**百一十五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贊成增加本條規定的認為,這一規定既懲罰暴力侵害駕駛人員的行為,也懲治駕駛人員擅離職守,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等行為,能夠準確評價這類違法犯罪行為,起到威懾作用。建議進一步予以完善的認為,草案僅限定為兩類行為,實踐中,對駕駛員實施脅迫、辱罵以及捂眼睛、噴灑辣椒水,或用物品遮擋駕駛員視線等其他手段破壞、干擾安全駕駛行為,也會影響公共安全工具的正常行駛,應當增加相關情形。 第二,是否有必要增加駕駛人員的犯罪。有意見提出,建議刪去第二款規定。主要理由:一是,該規定妨礙駕駛人員行使正當防衛權。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可能導致駕駛人員只會選擇躲避,大大限縮了駕駛人員進行有效的正當防衛,影響駕駛人員履行職責的積極性。二是,該規定容易引起歧義。駕駛人員在駕駛交通工具的過程中,如果遭受暴力襲擊或者搶奪駕駛操縱裝置時,駕駛人員是否能夠反擊,如果進行反擊的話,是否屬于互毆,如果駕駛員只能忍受而不能進行反擊的話,可能使公共交通安全處于更加危險的境地。三是,從已經發生的案例來看,駕駛人員與乘客互毆的情況極少發生,沒有必要作出規定。 立法機關經與有關方面共同認真研究,進行相關數據分析,2018年11月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關于公交車司乘沖突引發刑事案件分析》有關情況,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的公交車司乘沖突223件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身份為乘客的占69.96%,司機占22.87%。司機和乘客沖突糾紛起因多為車費、上下車地點等小事,占比近六成;近四成案件有人員傷亡的情況,其中死亡人數占傷亡人數的19.61%;行為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有攻擊司機(占54.72%)、搶奪車輛操縱裝置(占27.36%)、持刀威脅司機(占2.83%)、盜竊司機財物(2.83%)、與司機發生口角(1.89%)等;約有88.79%的案件發生在車輛運營過程中,面對糾紛,有的司機選擇避讓或防御,有的司機采取還手或攻擊乘客,有的乘客出面制止,有的報警等;糾紛結果導致有的公交車撞擊道旁靜物(占33.96%)、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占19.81%)、司機受傷(占11.32%)、乘客受傷(占11.32%)、公交車撞擊行駛車輛或行人(占8.49%)、車輛劇烈搖晃等危險運行狀態(占7.55)、財物損失(占2.83%);司機在糾紛中的舉動,避讓或防御(占27.36%)、僅停車(占19.81%)、與乘客發生口角(占15.09%)、主動或還手攻擊乘客(占10.38%)、報警(占7.55%)等。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中各地對此類行為處罰不同,有的只是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有的則是處以行政拘留,有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相同行為處罰輕重不統一。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實踐情況,考慮到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關乎乘客的生命健康利益,對道路運輸的安全性有著極大的影響,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極易誘發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威脅公共安全。為維護人民群眾“出行安全”,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有必要將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同時,考慮到司機在公交車上負有安全駕駛的職責,如果司機在駕駛公交車行駛過程中,不顧整車人的安全,擅離職守,與乘客進行互毆、廝打,極易導致車輛失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這種行為也有必要予以懲處,增加本條規定,一方面警示規范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尊重駕駛人員,對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將會受到法律懲處;另一方面也對駕駛人員的駕駛行為進行警示規范,要求駕駛人員以安全駕駛為先,不能擅離職守,讓乘客和駕駛人員樹立法律紅線,營造安全有序、寬容和諧的空間,降低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同時,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將“搶奪駕駛操縱裝置”修改為“搶控駕駛操縱裝置”。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了搶奪罪,該條的“搶奪”行為,是指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將他人的財物占為己有。而本條規定的搶奪駕駛操縱裝置行為,并不是要把這個操作裝置變為自己的財產,其主觀意圖是要爭搶或者控制方向盤,使用“搶奪”容易引起誤解,修改為“搶控”,表述更準確。二是,增加了“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的規定。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駕駛人員在對車輛采取安全措施后,有權行使正當防衛行為。三是,根據實踐情況,將“與他人互毆”修改為“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四是,刪去了“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上下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面修訂) 作者簡介
黃永,現任職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機構。下設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下開展有關法律案的起草、修改、研究及審議服務工作,全面承擔常委會立法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和服務職能,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提供服務保障、當好參謀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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